各办事处,新区各局(办、部、大队)、各中心,市驻新区各单位,新区属各企业:
《光明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2017年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反映。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3月17日
光明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的文件精神,参照《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深财预〔2015〕94号)有关规定,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国有资金引导放大作用,规范光明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光明新区管委会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创新创业、新兴产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等领域,大力培育新兴企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民生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光明新区财政拨款、引导基金分配留成的投资收益和社会捐赠等。
第四条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根据财政状况和引导基金投资进度分期出资。
第五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或增资各类投资基金进行投资运作。由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投资的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
经光明新区投资决策管理委员会批准,引导基金亦可采取直接投资等其他投资模式。
第六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杠杆放大、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一)政府引导。大胆尝试财政支持经济的创新发展方式,灵活高效地发挥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中的调控职能,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创新创业、新兴产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事业发展等领域,推动实现政策导向和目标。
(二)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基金通过投资子基金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方向。子基金的日常管理、项目投资、投后管理等工作由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不干预子基金的具体管理和运作。
(三)放大杠杆。引导基金要建立对社会资本的多元化激励机制,在子基金层面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
(四)防范风险。对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决策、基金管理机构治理、资金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把握引导基金投资步伐,保证投资质量,循序渐进开展各项工作。建立政府引导基金绩效考核制度,注重加强防范资金运作风险。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七条 经新区管委会授权,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对引导基金的出资以资本金形式注入深圳市光明新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区建发集团),并由新区建发集团独资成立深圳市光明新区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区投资公司)。
第八条 光明新区投资决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投管会)为引导基金重大投资事项的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决策。
新区投管会经新区管委会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引导基金发展战略和规划,并根据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确定引导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
(二)审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引导基金投资经营管理相关制度;
(三)审定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
(四)审定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 “一事一议”特定投资项目;
(五)确定新区投资公司董事、监事等;
(六)审议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七)新区管委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新区投管会主任由新区管委会主任担任;副主任由新区管委会分管发改、财政(国资)、经济服务的副主任担任;委员包括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新区经济服务局委派代表和新区建发集团法人代表及行业专家。根据实际情况,经新区投管会同意,可增加新区相关部门委派代表作为委员。行业专家由新区建发集团推荐,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审议后报新区投管会确定。
新区投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区建发集团,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为引导基金的监管部门,经新区管委会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新区管委会授权安排和筹措财政资金,对引导基金的出资以资本金形式注入新区建发集团,并履行对新区建发集团和新区投资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二)履行对引导基金的监管职责,对其运作情况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三)定期向新区投管会报告有关引导基金运作情况及分析报告;
(四)协助协调市、区产业部门,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五)新区投管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新区建发集团对新区投资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履行下列职责:
(一)出资成立新区投资公司;
(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拟订新区投资公司章程;
(三)拟订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引导基金投资经营相关制度,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审核后,报新区投管会审定;
(四)根据本办法,拟订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报新区投管会审议;
(五)对新区投资公司的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保证其运作的规范性,并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六)提名、推荐新区投资公司董事、监事等;
(七)作为新区投管会日常事务的牵头、召集和执行部门,负责落实新区投管会决议,并视需要以新区投资公司股东决议的形式对外发布新区投管会议定事项和公开文件;
(八)对于需要“一事一议”的特定投资项目,由新区投资公司完成尽职调查后拟订投资方案报新区投管会审定,并落实新区投管会相关决议;
(九)新区投管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新区投资公司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具体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按照新区投资公司章程和子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行使子基金出资人职责。新区投资公司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依照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独立决策,并开展参股或设立子基金的具体投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征集子基金管理机构、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拟定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资金退出等);
(二)对子基金运作进行监督,并定期向新区建发集团报送子基金运作情况。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情况时,可以按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三)对子基金的委托监管银行履行托管协议情况进行监督与考核;
(四)新区投管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运作管理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重点投向以创新创业、新兴产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产业空间、民生事业发展为主要投资方向的子基金,以及配套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计划,大力培育新兴企业。引导基金亦可对实施于新区辖区内的重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等其他投资模式,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新区建发集团报新区投管会审定。
第十三条 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原则上新区投资公司在子基金中参股但不控股。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或对已设立基金增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应在光明新区注册;
(二)对投向创新创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领域的子基金,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25%。经新区投管会同意后,出资比例可以适度放宽。子基金投资于在光明新区注册登记的企业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额;
(三)对投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产业空间和民生事业发展领域的子基金,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49%。对投向城市基础设施、城市更新、民生事业领域的子基金原则上仅限于光明新区。对投向产业空间的子基金投资范围原则上仅限于深圳市范围内,其中投向光明新区的比例不低于60%;
(四)对中央、省、市安排新区承担的对口支援和对口帮扶地区等区外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特定的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新区建发集团报新区投管会审定;
(五)新区投管会向子基金派出代表,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不干预所参股子基金所投资项目的市场化决策,但在子基金违法、违规、违反投资承诺或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按照相关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六)引导基金与其他投资人对子基金的出资应分期同步到位。引导基金和其他社会投资人按照投资协议,将认缴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十五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设立,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具有丰富的创业投资管理经验,历史业绩优秀,为投资基金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
(二)有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跟进投资机制、资产托管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
(三)接受新区投资公司对涉及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根据新区投资公司需要,向新区投资公司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期货、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相关金融衍生品;
(二)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三)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可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本类基金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出资、退出和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新区投资公司设立专用账户,引导基金纳入专用账户管理,并委托具有一定资质且具有基金监管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监管。
第十八条 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在子基金投资符合引导基金特定要求(一般指投资特定产业、特定阶段、特定地区)的情况下,新区投资公司可将应分配的投资收益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的让利方式、让利幅度,向其他投资人或子基金管理人让渡。
第十九条 子基金投资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方式退出,退出方式由子基金管理团队根据市场化方式决定。
第二十条 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由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的相关约定分别承担。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投资收益扣除新区投资公司经营开支后的净收益,应当按照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要求上缴国库或留存引导基金滚动发展。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支付给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按照市场化原则操作,由新区投资公司与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行业惯例协商确定,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明确规定,经新区建发集团审议后,报新区投管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投资的子基金资产应当委托具有一定资质且具有基金托管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第二十四条 托管银行负责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托管资金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子基金支出方向,并于每季度初向新区投资公司提交上季度资金收支情况报告。新区投资公司负责对托管银行履行托管协议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别对新区投资公司的运作和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新区投资公司应确保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明确体现本办法及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要求,并约定子基金投资方向、投资地域和放大比例等事项。对违反相关协议约定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新区投资公司应当建立扣减收益分成、取消下期合作资格、提前清算并依法追究责任等约束机制。
第二十七条 新区投资公司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退出子基金:
(一)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二)新区投资公司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投资或合作协议后,子基金管理机构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一年的;
(三)引导基金出资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一年的;
(四)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导向的;
(五)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具体情形由本办法实施细则作出规定。
新区投资公司应确保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投资协议中明确体现本条要求。
第二十八条 新区投资公司应当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掌握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子基金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初向新区投资公司提交上季度子基金运营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新区投资公司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子基金年度运营报告及子基金年度银行托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投资,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