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办法的操作细则》(深坪科创规〔2018〕2号)1/3

  第一章 总则
  1.1 为推动坪山区企业技术自主创新,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以及《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2017-2020年)》、《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1.2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请、考察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1.3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1.4 本操作细则所资助的企业均为科技型企业,平台与机构均为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平台与机构。
  1.5 申报单位的同一事项、同一空间符合多项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资助政策规定的,原则上只可选择其中一项资助政策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事项已享受本区其他科技、产业、人才类专项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1.6 本操作细则中提及的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均为财务审计报告中的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科目。
  第二章 操作细则
  2.1 企业研发投入奖励
  2.1.1 政策内容
  (一)对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并经税务部门备案的科技型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10%、最高100万元的研发投入奖励。
  (二)对审计(统计)核定的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5%(含)以上的企业,结合超出幅度及研发投入,分档次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在5%(含)-7%、7%(含)-10%、10% (含)以上的,分别按研发费用支出的1%、3%、4%给予奖励。
  生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含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新材料、生命健康产业领域(以下简称“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上浮20%。
  2.1.2 申请条件
  2.1.2.1 申请企业研发投入奖励的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大型企业集团以集团为主体统一申报的,子公司不得单独申报。
  2.1.2.2 申请第一款奖励的企业,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并已向税务部门备案;
  (二)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
  (三)在坪山区上一纳税年度纳税总额不少于50万元;
  (四)符合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
  2.1.2.2 申请第二款奖励的企业,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审计(统计)核定的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超过5%;
  (二)对研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1.3 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须提供企业认定证明材料或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机构)认定标准所要求提交的材料;
  (六)申请第一款奖励的企业需同时提供: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
  (七)申请第二款奖励的企业需同时提供: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八)其他证明材料,如企业资质证书、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检测报告等(自主选择提供);
  (九)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1.4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2 创新平台新建资助
  2.2.1 政策内容
  对在坪山区新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各类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的企业和机构,按照建设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创新平台分别最高资助1000万元、800万元、700万元、500万元。对于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弥补产业链创新链薄弱环节,区政府重点引进的创新平台,最高资助金额上浮20%。
  2.2.2 申请条件
  2.2.2.1 申请创新平台新建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在坪山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上年度新建设的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科技创新平台和新认定的区级科技创新平台;
  (三)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确定的经营范围且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政策;
  (四)创新平台须拥有相关部门出具的创新平台认定证书或文件,且运作正常,相关人财物配置到位,并已对外开展技术服务业务;
  (五)本细则中国家级创新平台是指获得国家发改委授予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或国家科技部授予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是指承担上述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建设任务的机构;省、市级创新平台是指省、市发改部门或科技部门授予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
  2.2.2.2 新建立的区级创新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除外)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申请单位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可以落实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5%以上或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超过500万元;
  (二)申请单位取得2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专利须为发明专利,含申请中的发明专利);
  (三)用于研发的设备投入(自主购买、政府委托使用、融资租赁)不低于500万元,具备必要的科研设备、场地等条件,有必要的研发、检测、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
  (四)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研发中心的专业技术开发人员在1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应占10%以上,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占35%以上;团队中应包括市级以上行政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五)列入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重点引进的科技平台项目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可直接认定为区级科技创新平台。
  (六)实施办法中所称区政府重点引进的弥补产业链创新链薄弱环节的区级创新平台主要包括生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含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新材料、生命健康等重点产业领域的原型验证类、检测类、中试类、一致性评价、GLP环节的平台。
  2.2.2.3新建立的区级创新平台(仅指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该平台从事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二)具备对外提供检测、分析、测试与实验材料等公共技术服务的装备能力和场地条件,原则要求拥有的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现值不低于600万元,检测、分析测试专用场地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已提供规模化的相关技术服务2年以上,上两年度每年来自于我市机构服务收入不少于总营业收入的50%。
  2.2.2.4 具体资助标准说明:新建创新平台分支机构的,按照本政策资助标准降低一个档次给予资助。
  2.2.3 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创新平台新建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坪山区出具的创新平台认定证书(文件),无认定证书(文件)的需同时提供资助文件、验收文件(或竣工报告);
  (六)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经费支出专项审计报告,主要包括基本装修、仪器设备等费用;
  (七)专职技术、管理工作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取得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专利等证明材料;
  (九)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2.4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中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属核准类,区级创新平台属评审类。

  2.3 创新平台提升资助
  2.3.1 政策内容
  (一)对已认定的各类创新平台给予提升发展资助。对升级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实验室的,按级别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提升发展资助;对升级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按级别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提升发展资助。同一项目获得多级认定的,按最高资助金额进行差额资助。
  (二)在坪山区设立国家级创新平台总部、国家级创新平台一级分支机构和省级创新平台、市级创新平台的,按照其获得深圳市资助金额的50%,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800万元、600万元的配套资助。
  (三)对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在坪山区新建设或新引进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所获资助额的50%、最高1000万元的配套资助。
  2.3.2 申请条件
  2.3.2.1 申请创新平台提升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具有基础研究能力的企业;
  (二)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政策。
  2.3.2.2 申请第一款资助还需同时满足:
  (一)创新平台拥有上级行政部门出具的创新平台认定证书或文件,且运作正常,相关人财物配置到位,并已对外开展技术服务业务;
  (二)对于已认定并获资助的创新平台,成功获得上一级创新平台认定的,按已获得资助金额进行相应差额资助。
  2.3.2.3 申请第二款资助还需同时满足:
  市级以上(含市级)创新平台已获得深圳市资助,上级审批文件已下达,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2.3.2.4 申请第三款资助还需同时满足:
  新型研发机构已获得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上级审批文件已下达,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2.3.2.5 实施办法中所称国家级创新平台是指获得国家发改委授予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或国家科技部授予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是指承担上述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建设任务的机构;省、市级创新平台是指省、市发改部门或科技部门授予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
  2.3.3 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创新平台提升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申请第一款资助须同时提供: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相关部门出具的创新平台认定证书或文件;
  (六)申请第二款资助须同时提供: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项目下达文件、授权书、任务书或合同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申请第三款资助须同时提供: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或市资助金额证明材料(立项文件、拨款凭证);
  (八)专职科研人员近2年获得立项的市级以上(含市级)科研项目及科研成果(论文、专利、奖项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自主选择提供);
  (九)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3.4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4 产学研协同创新资助
  2.4.1 政策内容
  (一)对已签订项目合作合同、取得合作成果的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给予项目合作已支付金额5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二)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广东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坪山区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按照市资助额的50%,给予最高1000 万元配套支持。
  (三)支持各类院士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工作(分)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对正常开展科研工作的(须在科研工作人员、科研课题、科研计划等方面满足要求),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
  2.4.2 申请条件
  2.4.2.1 申请产学研协同创新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二)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区产业发展政策;
  2.4.2.2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提出申请的企业必须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就申请的项目展开合作并签订合作协议(合同),合作协议的内容必须包括项目开发的具体内容以及需完成的成果形式(含学术指标、经济指标)和项目实施地,并已向合作方支付合作经费,合作的形式可以是委托开发、联合开发、成果转化、技术转让等;
  (二)项目的实施主体须包括区内的机构,项目的主要成果产业化必须在区内落地实施;
  (三)与企业合作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必须保证有足够的技术专家参与合作项目的技术研发工作;专家必须有能力主持项目研发活动的开展,并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技术优势;
  (四)申报项目的合作协议必须是在上两年度和本年度内签订,合作项目经费支付行为发生在签订协议之后、提出本资助申请之前;
  (五)申报单位在同一年度内申报的区产学研合作项目不超过1项。
  2.4.2.3 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已获得深圳市资助,上级审批文件已下达,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2.4.2.4 申请第三款资助的单位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须从事技术型和产业型科研活动,人文社科类不在实施办法资助范围内。
  (二)正常开展科研工作:包括工作站或基地内正在从事科研活动的常驻工作人员至少5名(含)以上,进行中的科研课题5个(含)以上或课题的资金总额500万元以上,有详细的科研计划。
  2.4.3 申请材料
  2.4.3.1 申请产学研协同创新资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基础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产学研协同创新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2.4.3.2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提交以下条件材料:
  (一)申请企业就合作项目在采取委托开发、联合开发、成果转化、技术转让等合作形式的必要性说明;
  (二)企业与合作单位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复印件,其中应包括明确的研发目标、参与人员的姓名与分工、合作项目的经费金额、支付方式及时间进度、项目开发的具体内容以及需完成的成果形式(含学术指标、经济指标)和项目实施地等内容;
  (三)申请企业支付费用的支付凭证和合作方收款后开具的发票(收据)复印件;
  (四)合作项目已支付经费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项目产业化进展情况(包括发表的论文、产品专利授权、销售合同、市场准入认证等证明材料);
  (六)其他可以说明项目水平、企业及合作单位资质的附加材料;
  (七)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4.3.3 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提供:
  市主管部门资助文件及市财政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
  2.4.3.4 申请第三款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提供:
  院士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工作(分)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批准文件或证书、科研人员名单及详细资料、科研课题合同书、科研计划。
  2.4.4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中第一款属评审类,第二款、第三款属核准类。

  2.5 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项目资助
  2.5.1 政策内容
  (一)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层次人才在坪山区创办的企业,按人才层次,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创业资助;同一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只能获得一次本项资助。
  (二)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对诺奖获得者、入选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国家“万人计划”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孔雀计划”团队的项目,以及院士团队创新创业项目,按照市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深圳市滚动支持或追加资助的团队项目,按照市追加资助额度5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追加资助。对入选深圳市高层次创新创业预备项目团队的,认定为坪山区创新科研团队,按照市资助额度50%,给予最高2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创新创业团队所创办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支出场地费用的50%,给予最高600万元的场地费用资助,最长分五年发放。
  (三)对引进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深圳市“孔雀计划”团队的项目,以及院士团队创新创业项目等高层次人才团队和项目的机构,给予30万元奖励;对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人才计划项目团队的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引进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库企业的机构,给予2万元奖励。
  2.5.2 申请条件
  2.5.2.1 申请第一款高层次创业资助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满足条件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于三年内在坪山区创办企业的,或异地入选并已在市人才主管部门备案的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于上年度迁入坪山区可申请第一款资助,提出申请时高层次人才的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二)第一款中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我区全职工作的深圳市认定的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海外A类人才、B类人才、C类人才,或坪山区认定的聚龙英才(杰出人才和A、B、C、D类人才);
  2.5.2.2 实施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际经营场所须位于坪山区);
  (二)符合申报条件第(二)条规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应在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该高层次人才名下登记股份占企业注册登记股份(含技术股)的30%以上(含30%)且每年在企业全职工作(或承诺在企业全职工作)6个月以上;或该高层次人才名下登记股份10%以上,其领衔的创新团队名下登记股份40%以上,且该团队所有成员每年在企业工作6个月以上,所有成员必须为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自申报之日起不低于3年;
  (三)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区产业发展政策。
  (四)申请高层次人才创业资助的企业不得同时申请创赛项目落户奖励。
  2.5.2.3第一款高层次人才创业的分档资助标准:
  对深圳市或坪山区认定的杰出人才创业的,奖励200万元;深圳市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海外A类人才,或坪山区认定的A类人才创业的,奖励150万元;深圳市认定的地方级领军人才、海外B类人才,或坪山区认定的B类人才创业的,奖励120万元;深圳市认定的后备级领军人才、海外C类人才,或坪山区认定的C类人才创业的,奖励80万元;坪山区认定的D类人才创业的,奖励60万元。对不在上述人才认定范围内的高层次人才创业的,按照同类人才标准给予资助。
  2.5.2.4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企业须在落户坪山区后3年内提出申报,资助费用一次性发放。
  2.5.2.5 申请第二款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必须为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创新人才团队在坪山区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或作为依靠单位的企业)。核心团队成员一半以上(含团队带头人)必须与企业存在劳动用工关系(以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凭据为准),且至少有一个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排名前3的股东。团队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或作为依靠单位的企业可以是从区外迁入的;
  (二)已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
  2.5.2.6 第二款的场地费用补贴包括场地租金、装修、物业管理等费用补贴。
  2.5.2.7 申请第三款引进创新创业团队项目与企业资助的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项目投资方与区政府之间发挥积极作用的企业和机构;
  (二)通过引荐、推介、沟通、协调使得项目在坪山区落户;
  (三)引进的对象主要包括: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深圳市“孔雀计划”团队的项目,或院士团队创新创业项目等高层次人才团队和项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库企业、国家“万人计划”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广东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人才团队等企业和团队项目;
  (四)对机构引进的项目和企业要事先向区科技创新服务署备案。
  2.5.3 申请材料
  2.5.3.1 申请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项目资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项目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2.5.3.2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提供:
  高层次人才证明文件;高层次人才(团队)与申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名下登记股份、一致行动人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单位实际经营场地证明(租赁合同、近6个月水电费单据、管理费单据等);高层次人才在国内外任职证明、相关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奖励证书等复印件,发表的代表性论著、论文的首页和摘要复印件(外文须提供中文翻译)、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复印件;相关成果的知识产权文件以及成果所处阶段的证明材料。
  2.5.3.3 申请第二款创新创业团队资助的单位还需提供:
  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与申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的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或相关证明复印件。
  2.5.3.4 申请场地费用补贴还需提供:
  企业场所租赁合同;缴纳租金证明材料;物业管理费用支出费用证明材料;装修费用支出专项审计报告。
  2.5.3.5 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5.4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6 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与创客创业资助
  2.6.1 政策内容
  (一)注册地位于坪山区或获奖后落户坪山区的,予以奖励。获得国际、国家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80、50、3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市级举办的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60、40、20万元的奖励;获得区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50、30、1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进行差额奖励。
  申请本项资金资助项目的企业,应书面承诺自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3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坪山区,不改变在坪山区的纳税义务。
  (二)对创客个人、创客团队等在坪山区成立企业的,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根据创业企业的技术水平、团队构成等情况,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市创客创业资助的,按照市资助额50%,给予配套资助。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最高资助金额上浮20%。企业不能重复申请上述两项资助。
  2.6.2 申请条件
  2.6.2.1 申请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与创客创业资助的单位须为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6.2.2 申请第一款创赛项目落户奖励的单位,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须以企业主体形式在获奖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获奖证书时间为准),提出申请时其注册、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二)获奖团队新注册企业的,其核心团队成员之一必须为企业法人或负责人或企业自然人持股排名前5的股东;团队依靠单位为企业的,其核心团队成员必须是该企业的股东或与该企业存在劳动用工关系(以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凭据为准);团队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或作为依靠单位的企业可以是从区外迁入的;
  (三)对获得总决赛和行业赛前三等次的项目按照同等标准给予奖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最高级别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已获得奖励后又获高一层次的奖项,按相应差额予以奖励;
  (四)国际级比赛须经深圳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备案,国家级比赛是指国家行政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省级比赛是指各省级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市级比赛是指各市级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创新创业比赛,区级比赛是指由坪山区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创新创业大赛。
  2.6.2.3 申请第二款创客创业资助的企业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创客个人或团队在坪山区注册的未满一年的创业企业或者新迁入企业注册时间未满三年(截止计算时间为上年度12月31日);
  (二)创客个人、团队必须依托在坪山区依法登记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客空间、孵化载体、高等院校或中等以上职业技术类学校;
  (三)科技企业实施内部创业制度的创业团队可依托本企业申请创业资助,创业团队所依托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
  2.6.3 申请材料
  2.6.3.1 申请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与创客创业资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与创客创业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2.6.3.2 申请第一款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一)大赛获奖证明材料;
  (二)获奖团队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可选择提供知识产权证、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市计划文件等项目技术水平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6.3.3 申请第二款创客创业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一)对创客个人、创客团队成立企业的,须同时提供:创客个人或创客团队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创业企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创业企业员工名单及学历证明;选择提供知识产权证、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市计划文件等项目技术水平相关证明材料。
  (二)对获得深圳市创客创业资助的,须提供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或相关证明复印件。
  2.6.3.4 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须提供企业认定证明材料或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机构)认定标准所要求提交的材料;
  2.6.3.4 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6.4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中创赛项目落户奖励、获得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资助的创客创业项目属核准类,未获得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资助的创客创业项目属评审类。

  2.7 科技中小微企业创业资助
  2.7.1 政策内容:
  以培育具有核心创新能力、高成长性的源头企业为目标,对在坪山区注册且未满三年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根据营业收入的2%,一次性予以最高100万元的创业资助。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最高资助金额上浮20%。
  2.7.2 申请条件
  2.7.2.1 申请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业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依法在坪山区注册成立时间一年以上且不超过三年,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
  (三)申请企业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3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2.7.2.2 申请留学回国人员创业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留学回国人员在坪山区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依法注册成立时间一年以上且不超过三年;
  (二)留学人员回国时间不超过4年(从申报时间往前推算),且留学回国人员为企业创办人及控股股东,或占申请企业注册登记中股份(含技术股)15%以上比例;
  (三)申请企业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四)其中归国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以及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持有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2.7.2.3 申请企业应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研究与开发、高技术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其主营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2.7.3 申请材料
  2.7.3.1 申请科技中小微企业创业资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中小微企业创业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项目组成员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
  (七)近三年取得的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
  2.7.3.2 申请留学回国人员创业资助还需提供:
  (一)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
  (二)企业信用信息单(申请人占股比例,网上打印加盖公章);
  (三)留学回国人员与申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2.7.3.3 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须提供企业认定证明材料或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机构)认定标准所要求提交的材料;
  2.7.3.4 企业可选择提供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计划文件等项目技术水平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7.3.5 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7.4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8 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奖励
  2.8.1 政策内容
  (一)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净利润达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达到6000万元且净利润达4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连续三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30%以上,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达到6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对符合认定要求的高成长性企业,给予其公司高管每人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3人,企业年营业收入6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人。
  2.8.2 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经市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在坪山区依法注册6个月以上;
  (三)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须呈正增长。
  2.8.3 申请材料
  2.8.3.1 申请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奖励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两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六)其他证明材料,如企业资质证书、专利证书、新药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相关科技计划立项证明、获奖证书等(自主选择提供);
  (七)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8.3.2 申请第三款奖励的企业高管还需提供:
  (一)企业高管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二)企业高管近六个月缴纳的社保记录、工资清单;
  (三)企业高管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2.8.4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9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2.9.1 政策内容
  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和新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进入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2.9.2 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为新迁入、首次认定或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属于首次认定、重新认定);
  (三)同一家企业同一认定周期内只能在坪山区获得一次该项奖励。
  2.9.3 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成功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还须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五)进入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9.4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10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
  2.10.1 政策内容
  对高新技术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针对首次研发生产并经非关联用户使用的产品,按照其实际营业收入的20%给予奖励,对重点产业领域的项目,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对其他领域的项目,单个企业资助额度每年最高100万元。
  2.10.2 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科研机构;
  (二)申请单位在坪山区内实施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并已实现产品批量生产;
  (三)申请资助的项目产品上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四)申请资助单位的项目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为国内同类产品首次研发生产;
  (五)申请产业化项目资助的奖励基数为项目产品开始生产销售之日起的6个月内的营业收入。
  2.10.3 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证明项目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资料,如专利证书、版权登记证书、注册商标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属证书等资料;
  (六)项目产品首次研发生产销售的专项审计报告;
  (七)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须提供企业认定证明材料或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机构)认定标准所要求提交的材料;
  (八)其他证明材料,如新药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相关科技计划立项证明、获奖证书等(自主选择提供);
  (九)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10.4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评审类。

  2.11 生物企业奖励
  2.11.1 政策内容
  (一)对取得1、2类新药I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取得3类新药I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取得1、2类新药II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给予150万元奖励;取得3类新药II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给予75万元奖励。对取得1、2类新药III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500万元。
  (二)对取得药品生产批件的生物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500万元。
  (三)对将药品生产批件的生产地址变更到坪山区的生物企业,该药品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该药品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到20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该药品上年度营业收入300万元(含)到1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500万元。
  (四)对取得药品GMP证书(含首次认证或再认证)的生物企业,以及获得Ⅱ、Ⅲ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医疗器械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五)对区内医疗机构首次获得国家药品(器械)临床试验机构(GCP)资质(I期、II期、III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鼓励具有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价(GLP)资质的机构在坪山区设立具有GLP资质的实验室,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六)支持坪山区GCP、GLP、CRO(医药研发合同外包机构)等研发服务机构为区内外生物企业提供服务,按年度实现服务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七)已上市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生产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于在研品种企业完成与原研的一致性评价,参照CFDA发布的相关指导原则,在研品种已达到与原研质量一致的技术指标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1000万元。
  (八)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政策,对获得上市许可及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研发机构、企业和科研人员,以及新迁入坪山区的新药上市许可持有人,每个批准文号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于承接上市许可人生产委托、并实现相应品种落户坪山区生产的受托企业,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奖励。年度获得此项奖励的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九)对取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生物企业,每一张注册证给予200万元奖励;取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生物企业,每一张注册证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500万元。
  (十)对将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地址变更到坪山区的生物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将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地址变更到坪山区的生物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500万元。
  (十一)对获得美国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认证、欧盟cGMP(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认证、CE(欧洲统一)认证、日本PMDA认证、世界卫生组织认证等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予以单项认证费用50%,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巴西BGMP认证、韩国KGMP认证的企业,予以单项认证费用30%,最高5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11.2 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机构)(生物)的认定标准;
  (二)已获得实施办法所规定的相关证书或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2.11.3 申请材料
  2.11.3.1 申请生物企业奖励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生物企业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须提供企业认定证明材料或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机构)认定标准所要求提交的材料。
  2.11.3.2 申请第一款奖励的单位须同时提供:国家、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药品临床批件复印件。
  2.11.3.3 申请第二款、第三款奖励的单位须同时提供:国家、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批件复印件或国家、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药品生产批件地址变更批件的复印件。
  2.11.3.4 申请第四款奖励的单位须同时提供:新版药品GMP证书或II、III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
  2.11.3.5 申请第五款奖励的单位须同时提供:获得GCP或GLP资质认定的证明材料。
  2.11.3.6 申请第六款奖励的单位须同时提供:服务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单据等,提供服务金额的专项审计报告,以及提供服务情况统计表(按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合同金额、服务时间统计)。
  2.11.3.7 申请第七款奖励的单位须同时提供: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证明材料。
  2.11.3.8 申请第八款奖励的单位须同时提供:取得药品上市许可证明材料及药品批准文号,或承接上市许可人生产的委托协议书。
  2.11.3.9 申请第九款、第十款奖励的单位须同时提供:国家、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或医疗器械地址变更的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地址变更仅指注册地变更)。
  2.11.3.10申请第十一款奖励的企业须同时提供:获得的国际市场准入认证证书;认证费用支出的专项审计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
  2.11.3.11 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11.4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12 新能源企业奖励
  2.12.1 政策内容
  (一)对进入国家工信部《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二)对入选《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企业,给予10万元/次的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三)对企业产品获得美国UL认证、欧盟CE认证、德国TUV认证、日本JET认证、英国MCS认证、国家金太阳认证等国内外市场准入认证的新能源企业,按照费用投入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12.2 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机构)(新能源)的认定标准;
  (二)已取得实施办法所规定的相关证书或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2.12.3 申请材料
  2.12.3.1 申请新能源企业奖励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新能源企业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须提供企业认定证明材料或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机构)认定标准所要求提交的材料;
  2.12.3.2 申请第一款奖励的单位须同时提供:进入国家工信部《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的证明文件;
  2.12.3.3 申请第二款奖励的单位须同时提供:入选《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项目证书;
  2.12.3.4 申请第三款奖励的单位须同时提供:获得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的证书;认证费用支出的专项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
  2.12.3.5 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12.4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13 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制造企业奖励
  2.13.1 政策内容
  对获得《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企业首套产品示范应用项目资助的,按照市资助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
  2.13.2 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机构)(新一代信息技术或智能制造)的认定标准;
  (二)已获得深圳市专项资金资助,上级审批文件已下达,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2.13.3 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制造企业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须提供企业认定证明材料或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机构)认定标准所要求提交的材料;
  (五)获得《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企业首套产品示范应用项目资助金额证明材料(立项文件、拨款凭证);
  (六)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13.4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14 产业用房租金资助
  2.14.1 政策内容
  对在坪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科技组织机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按实际租赁价格(最高不超过其所在片区租赁指导价的130%)给予租金资助,重点产业领域的单位连续资助4年,其他单位连续资助3年。
  具体资助标准如下:租赁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实际租赁价格的90%给予资助;租赁面积1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部分,按实际租赁价格的50%给予资助;租赁面积5000平方米(含)及以上部分,第一年按实际租赁价格的50%给予资助,第二年按实际租赁价格的40%给予资助,第三年、第四年均按实际租赁价格的30%给予资助。单个单位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享受租金资助的办公、研发、生产用房在资助期内不得对外租售,资助面积以实际租赁面积为准。
  2.14.2 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上年度在坪山区新注册或新引进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机构,包括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
  (二)申请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相关规定,经营范围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试行)》;科技组织机构的主营业务服务于《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试行)》鼓励类产业发展领域,服务对象为按上述标准确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或机构首次申请时符合产业用房租金资助条款要求的除外);
  (三)同一申报主体在不同区域租赁的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不同区域的实际租赁价格享受租金补贴,合并计算后不超过最高限额;
  (四)同一申报主体的租金资助金额在将不同区域租赁的用房面积进行加总后,按照差额定率累进法进行计算;
  (五)产业用房实际租赁价格低于片区租赁指导价或片区租赁指导价的130%的,按实际租赁价格给予租金资助;产业用房实际租赁价格高于片区租赁指导价130%的部分,不予资助。如果片区无租赁指导价,按照坪山区平均租赁指导价与企业实际租赁价的较低者给予资助。
  2.14.3 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产业用房租金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公示证明材料、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等相关材料或科技组织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相关协议,或上年度企业或机构获得产业用房租金资助的公示及资助经费到账凭证;
  (六)申请企业所用场地与出租方签订的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及租赁发票,产权不完整的社区旧厂房提供社区和业主相关的证明材料;
  (七)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或机构须提供认定证明材料或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机构)认定标准所要求提交的材料;
  (八)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14.4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15 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建设和改造资助
  2.15.1 政策内容
  (一)对加建、改造的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在科技创新空间载体改造完成并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后,给予建设或改造主体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投入5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500万元。
  (二)对纳入区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建设改造计划并委托区属国有企业实施的加建、改造项目,按照实际建设费用投入的7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2000万元。区属国企开展上述加建、改造项目致租金损失的,按区属国企作为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价格或片区租赁指导价的100%,根据实际加建、改造时间,给予最高6个月的空置期租金资助。
  2.15.2 申请条件
  2.15.2.1 申请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建设和改造资助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须为注册在坪山区的产业地产开发企业,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类公共空间建设、运营企业,或科技园区开发企业,或项目公司注册在坪山区;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需事先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备;
  (三)申请支持的项目依法取得规划、建设等许可认定,最长可在申报时的前十个年度内开工建设,申报时已完成全面建设并获得相关资质;
  (四)项目用途为科技创新类空间用途,行业范围须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应有70%的面积用于科技企业入驻;
  (五)建设费用投入包括土地费用、前期工程费用、装修费用,不包括购买家具、家电、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六)加建指在原有结构上加盖新的结构,原有结构不变化;改造指在已建建筑结构上进行修改或者扩充。
  2.15.2.2 对社会主体改造科技创新空间载体的资助标准:
  (一)确定资助基数:从改造面积*改造单价(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信息价)确定的改造成本与专业工程造价审计确定的成本中,取较低值作为资助基数。
  (二)分档资助标准:按照差额定率累进法确定资助金额。
  实际建设费用投入100万元(含)以下的,按50%给予资助;实际建设费用投入100万元-300万元(含)之间的,按30%给予资助;实际建设费用投入300万元-500万元(含)之间的,按10%给予资助;实际建设费用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按5%给予资助。
  2.15.2.3 每家企业年度享受的资金资助额度不与其上年度缴纳的税收相挂钩。
  2.15.3 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建设和改造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申请单位在开展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建设和改造前,须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改造方案,在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提交土地权属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拟加建和改造的科技创新空间载体进行考察论证,在与建设单位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区科技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与入驻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产权不完整的社区旧厂房提供社区和业主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科技创新空间载体产业规划、功能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
  (七)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说明;
  (八)科技创新空间载体的建设或改造费用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九)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申请加建资助的单位须提供);
  (十)区属国企作为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实际加建、改造时间的证明材料(区属国企申请空置期租金资助的单位须提供);
  (十一)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15.4 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评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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