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港澳台联合研发资助的申报指南)

  一、政策内容
  对区内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与港澳台地区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共同开展研究活动的,按照项目研发投入资金的50%,给予最高100 万元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
  (三)《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操作细则》
  三、申报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二)申请单位已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共同开展研究活动,合作协议的内容必须包括项目开发的具体内容以及需完成的成果形式(含学术指标、经济指标);
  (三)合作产生的成果必须在坪山区落地;
  (四)申报项目的合作协议必须是在上两年度内或本年度签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评审类。
  五、所需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港澳台联合研发资助)》(从区政府网站http://www.szpsq.gov.cn/ztfw/kjcx/kjcyzjsbzn/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四)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企业与合作单位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复印件,其中应包括明确的研发目标、参与人员的姓名与分工、合作项目的经费金额、支付方式及时间进度、项目开发的具体内容以及需完成的成果形式(含学术指标、经济指标)等;
  (六)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合作单位向当地政府提交的项目申请书;
  (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合作项目研发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九)项目产业化进展情况(包括发表的论文、产品专利授权、销售合同、市场准入认证等证明材料);
  (十)可以选择提供知识产权证、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计划文件等技术水平证明材料;
  (十一)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流程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准备材料。
  (二)申报单位向区行政服务大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三)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初审。
  (四)第三方专项审计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评审。
  (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拟资助计划。
  (七)区财政部门复核拟资助计划。
  (八)拟资助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
  (九)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签订专项合同。
  (十)拨付资助经费。
  七、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
  常年申报,成批处理。
  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八、附则
  本计划责任部门为坪山区科技创新服务署,本申报指南由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港澳台联合研发资助)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doc

  2:填表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