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创新平台新建资助的申报指南)

  一、政策内容
  对在坪山区新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各类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的企业和机构,按照建设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创新平台分别最高资助1000 万元、800 万元、700 万元、500 万元。对于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弥补产业链创新链薄弱环节,区政府重点引进的创新平台,最高资助金额上浮20%。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
  (三)《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操作细则》
  三、申报条件
  申请创新平台新建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在坪山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上年度新建设的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科技创新平台和新认定的区级科技创新平台;
  (三)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确定的经营范围且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政策;
  (四)创新平台须拥有相关部门出具的创新平台认定证书或文件,且运作正常,相关人财物配置到位,并已对外开展技术服务业务;
  (五)本细则中国家级创新平台是指获得国家发改委授予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或国家科技部授予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是指承担上述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建设任务的机构;省、市级创新平台是指省、市发改部门或科技部门授予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
  新建立的区级创新平台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申请单位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可以落实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在5%以上或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超过500 万元;
  (二)申请单位取得2 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专利须为发明专利,含申请中的发明专利);
  (三)用于研发的设备投入(自主购买、政府委托使用、融资租赁)不低于500 万元,具备必要的科研设备、场地等条件,有必要的研发、检测、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
  (四)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研发中心的专业技术开发人员在10 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应占10%以上,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占35%以上;团队中应包括市级以上行政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五)列入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重点引进的科技平台项目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可直接认定为区级科技创新平台。
  (六)实施办法中所称区政府重点引进的弥补产业链创新链薄弱环节的区级创新平台主要包括生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含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新材料、生命健康等重点产业领域的原型验证类、检测类、中试类、一致性评价、GLP 环节的平台。

  具体资助标准说明:新建创新平台分支机构的,按照本政策资助标准降低一个档次给予资助。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中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属核准类,区级创新平台属评审类。
  五、所需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创新平台新建资助)》(从区政府网站http://www.szpsq.gov.cn/ztfw/kjcx/kjcyzjsbzn/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坪山区出具的创新平台认定证书或文件;
  (六)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经费支出专项审计报告,主要包括基本装修、仪器设备、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费用;
  (七)专职技术、管理工作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取得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专利等证明材料;
  (九)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流程
  核准类项目: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准备材料。
  (二)申报单位向区行政服务大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三)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初审。
  (四)第三方专项审计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拟资助计划。
  (六)区财政部门复核拟资助计划。
  (七)拟资助项目公示5 个工作日。
  (八)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签订承诺书(部分项目签订专项合同)。
  (九)拨付资助经费。
  评审类项目: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准备材料。
  (二)申报单位向区行政服务大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三)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初审。
  (四)第三方专项审计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评审。
  (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拟资助计划。
  (七)区财政部门复核拟资助计划。
  (八)拟资助项目公示5 个工作日。
  (九)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签订专项合同。
  (十)拨付资助经费。
  七、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
  常年申报,成批处理。
  资助计划下达1 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八、附则
  本计划责任部门为坪山区科技创新服务署,本申报指南由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创新平台新建资助)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doc

  2:填表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