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内容
(一)鼓励社会资源参与科技园区建设,对通过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区级科技创新园,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200万元的资助。
(二)鼓励科技园区扶持企业上市,每引进或培育一家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年度获得此项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
(三)《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操作细则》
三、申报条件
区级科技创新园区的认定标准:
(一)科技园区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有比较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每年须按要求向区科技主管部门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二)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含),其中用于入驻科技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2/3以上,作为科技园区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
(三)科技园区有通讯、网络、办公服务等方面的共享设施,设有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等方面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与有关中介机构合作,可为入驻科技企业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四)园区入驻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五)入驻园区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1.在科技园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2.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活动;3.主营业务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政策,不得从事与该园区发展方向不符的经营活动;
(六)园内企业综合效益好,土地利用率高,具备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环保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申请科技创新园区运营资助应符合的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坪山区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二)申报资助的科技创新园区须获得坪山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三)科技创新园区引进培育的上市企业包括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以及被上市公司并购实现间接上市的企业。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中科技创新园区认定资助属评审类,区级科技创新园区运营资助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
申请区级科技创新园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创新园区运营资助)》(从区政府网站http://www.szpsq.gov.cn/ztfw/kjcx/kjcyzjsbzn/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园区及管理机构情况说明(含园区面积、企业入驻面积及占比、科技企业入驻面积及占比、科技企业占入驻企业比例等);
(四)园区建设规划及运营方案;
(五)上年度为园区企业提供服务的情况;
(六)科技园区(孵化基地)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表清单(入驻企业名称、租赁的房号、面积、注册资本、主营业务介绍、上一年度税收、产值、利润、知识产权情况、标注国高企业及双软企业等);
(七)所有园区入驻企业的国高企业证书、双软企业证书、ISP/ICP证书等;
(八)有助于说明科技园区资质和服务水平的其他证明文件。
申请科技创新园区运营资助应提交的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创新园区运营资助)》(从区政府网站http://www.szpsq.gov.cn/ztfw/kjcx/kjcyzjsbzn/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事业单位除外);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区政府关于批准设立科技创新园的认定文件;
(六)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流程
核准类项目: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准备材料。
(二)申报单位向区行政服务大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三)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初审。
(四)第三方专项审计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拟资助计划。
(六)区财政部门复核拟资助计划。
(七)拟资助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
(八)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签订承诺书(部分项目签订专项合同)。
(九)拨付资助经费。
评审类项目: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准备材料。
(二)申报单位向区行政服务大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三)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初审。
(四)第三方专项审计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评审。
(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拟资助计划。
(七)区财政部门复核拟资助计划。
(八)拟资助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
(九)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签订专项合同。
(十)拨付资助经费。
七、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
常年申报,成批处理。
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八、附则
本计划责任部门为坪山区科技创新服务署,本申报指南由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科技创新园区运营资助)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doc
2:填表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