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研机构创新绩效分类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通知要求,推行科研机构绩效拨款试点,逐步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支持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我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通过创新绩效分类评价,引导科研机构更加敏锐地瞄准世界科技前沿,更加大胆地集聚利用国际创新资源,超前谋划影响世界未来格局的重大创新活动,超常规开展多学科交叉前沿研究,大力实施科技强基、科技攻关,加快建设深圳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

  第三条 深圳市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评价的信息搜集、绩效等级评价、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科研机构创新绩效分类评价,是指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科研机构的创新绩效进行分类评价,确定绩效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和组织应用的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科研机构创新绩效,是指科研机构通过配置、优化创新资源结构,获得创新产出的进展和成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机构,根据科研机构组建模式和运营功能的不同,分为以下四大类:

  (一)科技事业单位。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开发的事业单位。包括四种类型:一是财政核拨科技事业单位,是指没有收入来源,享受政府财政全额拨款或资助的科技事业单位;二是财政核拨补助科技事业单位,是指有部分收入来源,享受政府财政部分拨款或资助的科技事业单位;三是经费自理科技事业单位,是指不享受政府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四是经费自理(企业化管理)科技事业单位,是指保持事业单位性质不变,实行企业化运营管理的科技事业单位。

  (二)科技型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研发服务企业。主营业务以自然、工程、社会及人文科学等专门性知识或技能,提供研究发展服务的企业,主要包括三种类型:提供研发策略规划服务的企业、提供专门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研发成果运用规划服务的企业。

  (四)国内外高等院校深圳研究院、研究中心等。国内外高等院校在深圳设立、深圳市政府予以支持,在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院、研究中心等。

  第五条 科研机构创新绩效分类评价工作由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牵头落实科研机构创新绩效分类评价工作,及时将科研机构创新绩效分类评价结果梳理总结并报送市政府。

  第六条 科研机构创新绩效分类评价,公开、透明,实行鼓励参评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等级 

  第七条 深圳市科研机构创新绩效分类评价内容,包括指标评价(80%)和工作评价(20%)两方面:科研机构创新绩效得分=min(100,(指标评价得分×80%+工作评价得分×20%))。

  (一)指标评价。由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两大类共18个指标组成,其中,创新投入占指标评价权重的80%,创新产出占指标评价权重的20%,每个指标得分按百分制计分,详见附件1《深圳市科研机构创新绩效分类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试行)》。指标评价得分=∑各指标得分×权重。

  (二)工作评价。根据参评科研机构年度总结材料,通过书面审阅、现场考察等方式,对评价对象实现创新绩效的工作组织(权重50%)和工作方式(权重50%)进行评分,详见附件2《深圳市科研机构创新绩效分类评价工作评价表(试行)》。工作评价得分=工作组织得分×50%+工作方式得分×50%。

  第八条 深圳市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评价结果实行计分制,得分不高于100分,也不低于0分。根据评分情况创新绩效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A等,创新绩效得分90-100分;B等,创新绩效得分80-90分,不含90分;C等,创新绩效得分60-80分,不含80分;D等,创新绩效得分0-60分,不含60分。

  第三章 责任和监督 

  第九条 深圳市科研机构创新绩效分类评价工作实行管评分离的管理制度。

  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科研机构创新绩效分类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其职责是:

  (一)编制科研机构创新绩效分类评价工作年度计划。

  (二)按照竞争性原则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科研机构创新绩效分类评价工作。

  (三)组织评价申报和评审,汇总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四)经市政府审定后,将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反馈和通报。

  (五)根据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评价情况,不断完善创新绩效评价办法、指标和评分方法。

  列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的在深注册科研机构是科研机构创新绩效分类评价工作的评价对象,其职责是:

  (一)列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的在深注册科研机构,应当参加创新绩效分类评价,以下简称“参评科研机构”。

  (二)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是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评价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和评价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制度,其职责是:

  (一)按要求参与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评价工作的委托竞争。

  (二)对委托竞争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三)根据本办法规定,独立开展科研机构创新绩效的评价评审工作。

  (四)对所提供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定责任。

  第十条 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研机构创新绩效分类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参评科研机构,在科研机构创新绩效分类评价工作中,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编报申报材料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将失信行为通报市信用信息管理机构,五年内不得申报任何专项资金。涉嫌伪造、变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及其他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处理结束前暂停所有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科研机构创新绩效分类评价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被评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评价条件保障 

  第十三条 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分类评价科研机构绩效过程中,可以要求参评科研机构协助提供以下信息,信息经核实后,可以作为科研机构创新绩效分类评价的依据:

  (一)基本材料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批准成立批文等。

  (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收入、知识产权收入等。

  (三)上年度个人所得税证明材料。

  (四)上年度研发经费专审报告:包括科研人员薪酬、知识产权支出等。

  (五)上年末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学历、职称、工作岗位、劳动合同及期限、联系方式、社保证明材料等,并对专兼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标注。

  (六)上年末在读研究生或在站博士后名录:包括姓名、专业、导师及联系方式、入学或进站通知等材料。

  (七)上年末毕业研究生或出站博士后名录:包括姓名、专业、导师及联系方式、毕业或出站去向等材料。

  (八)上年度工作报告。

  (九)其他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作品登记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等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文件、资质证书、相关论文发表证明文件、国家级奖励证明、发现植物新品种等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托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评价新型平台和数据库,促进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评价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应将创新绩效信息采集、分析等创新绩效评价基础性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建立绩效执行监控机制。

  第五章 评价组织与程序 

  第十六条 深圳市科研机构创新绩效分类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评价期间原则上为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反映科研机构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创新绩效状况。

  深圳市科研机构创新绩效分类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在每年7月底前完成。

  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研根据实际情况,对评价周期、评价期间和完成时限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参评科研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通过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业务管理系统,报送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材料。

  第十八条 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6月底前,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对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进行分类评价,对参评科研机构的创新绩效等级提出初评意见。

  初评意见应当及时反馈参评科研机构,并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有关科研机构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初评意见公示期满前,向发布公示的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 公众、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满前,向发布公示的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评意见的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异议人(组织),告知方式,可以采用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

  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科研机构创新绩效分类评价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后,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发布评价结果。

  第六章 评价结果运用与激励机制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科研机构创新绩效分类评价结果通报以下部门或者机构。

  (一)同级财政、发展改革、经贸信息、卫生计生、民政、投资推广等有关部门。

  (二)海关、检验检疫等驻深机构。

  (三)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接受通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结合工作职责,在行政许可、评先创优、资质等级评定、财政专项资金安排中,优先安排自愿参加创新绩效评价且获得B等及以上评价等级的科研机构,并及时向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反馈评价结果的应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应将创新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所属科研机构管理的重要依据,在科研机构领导人员调整、任期目标考核、学科方向调整、条件平台建设等工作中,强化创新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创新绩效评价激励机制。对自愿参加创新绩效评价且获得B等及以上评价等级的科研机构,在科技研发资金中,增拨一定比例资金,按照以下标准且最高不超过1000 万给予研发资金资助(事后资助):

  绩效评价A等,予以上年度国家核准R&D投入10%资助;

  绩效评价B等,予以上年度国家核准R&D投入5%资助;

  研发资助资金仅用于科研机构本年度及下年度研发投入,具体用途如下: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或兼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财政核拨、财政核拨补助科技事业单位在编研发活动人员除外。

  (四)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五)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已享受企业研发资金资助单位,不再重复享受上述激励措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科研机构应根据创新绩效评价结果,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和方案,加强学科、团队建设,完善条件保障,改进科研组织管理,提高创新绩效水平。

  连续两年未参与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评价或参与了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评价,创新绩效评价结果连续两年D等的科研机构,暂停一年深圳市竞争性财政支持资金申报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经市政府同意后,本办法由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有效期三年。

  (转载时间:2018年3月1日,转载网址:http://www.szsti.gov.cn/xxgk_114016/tzgg/201803/t20180301_1080509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