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促进创客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深圳市关于促进创客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深圳市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盐田区贯彻落实<深圳市促进创客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实施方案》,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支持创客发展资助范围:
(一)创客空间:为创客活动提供空间载体的项目资助。支持创客空间为创客提供器材、工具、设备等硬件资源和相关软件,开展创意分享、资源对接、创业辅导等活动。
(二)创客服务平台:为创客活动提供开放式服务的平台类项目资助,重点支持创客培训,创意设计,开源软件、硬件,开模打样,小批量制造等服务平台。
(三)创客交流活动:支持各种类型的创客主体论坛、创客大赛、创客成果展、创客项目路演、创客集会、创客组织年会等创客交流活动,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公益性培训、咨询、研发和推介等服务。
(四)创客实践室:对技工院校、中小学、社区建设创客实践室进行资助。
(五)创客个人、创客团队项目:对社会创客、在校学生自行设计并制造具有创新性作品(项目)并获市级以上资助或奖励的创新活动进行配套资助。
第三条 资助计划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的原则,采用专家评审或委托审计、现场考察、社会公示、部门审定的方式。
第四条 资助采取专款专用,事后补贴的方式。新建创客空间和创客交流活动须在事前备案。未经备案的,不能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五条 申请资助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创客空间
1.申请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2.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3.拥有为创客提供创新创业辅导的专业管理团队;
4.为创客提供器材、工具、设备等硬件资源和相关软件,开展创意分享、资源对接、创业辅导等活动;
5.入驻创客或项目不少于15个。
(二)创客服务平台
1.申请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2.拥有为创客提供开放式服务的专职管理团队;
3.具备为创客提供教育培训、创意设计、开源软件硬件、开模打样、小批量制造的服务能力、场地条件和互联网信息平台金融便利服务等。
(三)创客交流活动
1.申请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并且是创客交流活动的组织者或承办者。
2.创客交流活动应当是在盐田区举办的创客主题论坛、创客大赛、创客成果展、创客项目路演、创客集会、创客组织年会等创客交流活动,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公益性培训、咨询、研发和推介等服务。
(四)创客实践室
1.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我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和社区工作站;
2.申请单位能够提供一定面积的创客实践室用房;
3.申请单位有专门创客实践室管理人员或团队;
4.申请经学校、社区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五)创客个人、创客团队项目
1. 获得市资金支持的创客个人、创客团队项目应当通过其依托单位(包括创客空间和孵化载体)进行申报,依托单位必须与申请市资金支持的依托单位一致;
2.依托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3.申请个人应为入驻我区认定的创客空间(创客实践室)的创客。
4.项目承担人为本区在校学生的,应当经该校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 申报材料(一式四份,A4纸双面印制,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申请创客空间项目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登录“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申报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6.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7.自有房产证明(验原件)或有效的租房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和委托授权管理证明;
8.入驻创客或项目协议(验原件);
9.创客空间运营管理方案(内容包括:空间基本情况、规模、管理模式,服务对象和空间取得成效等);
10.依据实际申报情况,另需提供的资料:
(1)申报新建空间项目资助的,需提供《盐田区创客空间载体建设备案申请表》,空间载体建设的软件、硬件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2)申报空间租金资助的,需提供上一年度交纳房租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3)申报配套项目资助的,需提供获得市认定并扶持的证明文件(验原件)。
(二)申请创客服务平台项目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登录“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申报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6.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7.平台运营管理方案原件(内容包括:平台基本情况、规模、管理模式,服务对象和平台成效等)。
(三)申请创客交流活动项目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登录“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申报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年初申请备案,提供活动方案及预算;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6.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7.活动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的基本情况、规模和规格,重要嘉宾,活动的主要内容、成效和启示等);
8.项目执行所发生的费用清单和支出单据、集中支付凭证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书;
9.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表。
(四)申请创客实践室项目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登录“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申报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4.创客实践室场地房产证或委托授权管理证明(验原件);
5.创客实践室建设可行性报告;
6.学校、社区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五)申请创客个人、创客团队项目资助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登录“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申报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 获得市创客个人、创客团队项目资金支持或参加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获优胜奖等证明文件;
3. 依托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4.个人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验原件);
5. 入驻创客空间协议(验原件)
6.学生创客提供院校教育部门审核意见;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区经促局(科创局)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材料完善后可重新申请。
(二)由区促进创客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考察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评审。考察评审小组出具统一格式的考察评审意见并签名。
(三)资助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的,由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30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区经促局与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计划。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经促局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
(五)企业凭相关拨款凭证到区财政局申请拨款。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 本规程由区经促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