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留学人员创业资助计划用于无偿资助盐田区留学归国人员创办的企业,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 留学创业资助以企业为单位申请,不以个人名义申请。
第四条 申请留学创业资助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经获得深圳市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补贴资金;
(二)在盐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注册成立3个月以上。
(三)未在深圳市其他区获得过此类资助。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获得市一级资助者可资助15万元;
(二)获得市二级资助者可资助8万元;
(三)获得市三级资助者可资助5万元。
第六条 申请材料:(一式四份,A4纸双面印制,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深圳市留学人员来盐田区创业补贴资金申请书》原件及电子版;
(二)获得深圳市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补贴资金相关证明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
(五)留学人员简历;
(六)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除要求原件的外,交复印件,验原件。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区经促局(科创局)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
(二)区经促局(科创局)牵头组织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考察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评审。考察评审小组出具统一格式的考察评审意见并签名。
(三)考察评审小组建议立项资助的,报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经促局(科创局)与区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经促局(科创局)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企业凭相关拨款凭证到区财政局申请拨款。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 留学人员违约离开所在企业,或留学生所在企业经营出现异常情况影响企业正常运作的,区经促局(科创局)有权收回剩余资金。
第九条 区监察局、审计局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经促局(科创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