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盐田国际创意港扶持措施操作规程

 盐田区盐田国际创意港扶持措施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田心工业区转型升级产业指引目录》和《盐田区田心国际创意港企业入驻及扶持措施(试行)》,为规范申请程序,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所有经区经促局(科创局)备案,符合《田心工业区转型升级产业指引目录》核心类产业类型并入驻盐田国际创意港的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奖励和补贴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审批、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人

  第四条  申请人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盐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通过备案且符合《田心工业区转型升级产业指引目录》“核心类”产业类型的入驻企业。

  第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

  (一)企业变更经营范围,且超出《指引目录》,未经区经促局(科创局)认可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支持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或违反本措施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三)正被起诉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或知识产权侵权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税务申报或有偷逃税等不良记录的;

  (五)拖欠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租金或水电、管理费的;(六)未按规定向区统计部门报送报表的;

  (七)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依法不予支持的其他情

  形。”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请须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盐田国际创意港入驻企业信息备案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法定代表人签字样式原件;

  (五)经房屋租赁管理所备案的租赁合同;

  (六)上一年度会计审计报告复印件;

  (七)企业本年度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八)上一年度在盐田纳税(国税、地税)证明原件。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房租补贴的,除应提供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另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一年度的房租发票;

  (二)区经促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企业发展关键环节资助的:

  (一)申请人申请文博会分会场资助的,除应提供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另须提供以下材料:

  1.经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组委会办公室认定的相关资料;

  2.区文化产业部门出具的文博会分会场的相关证明;

  3.区经促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人申请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原创项目资助的,除应提供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另须提供以下材料:

  1.经区文化产业部门出具的文化创意项目的原创证明;

  2.项目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须包含研发费用清单,并须列明每笔费用发生时间、用途和金额等);

  3.区经促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人申请文化创意企业原创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市场推广项目、电商企业创新模式项目资助的,除应提供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另须提供以下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结题报告;

  2.项目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须包含项目投入费用清单,并须列明每笔费用发生时间、用途和金额等);

  3.区经促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人申请互联网企业资质认证资助的,除应提供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另须提供以下材料:

  1.内容提供商(ICP)经营许可证或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运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区经促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人申请文化、电商专项扶持资金资助项目配套资助的,除应提供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另须提供以下材料:

  1.获得国家、省、市行政部门文化、电商项目专项扶持资金资助的证明文件(获批文件、经费进账凭证等);

  2.区经促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企业获得荣誉奖励的,除应提供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另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家、省、市行政部门授予的相关荣誉的证明文件(获批文件、荣誉证书等);

  (二)区经促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公共平台建设资助的:

  (一)申请人申请市级立项资助建设的文化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配套资助的,除应提供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另须提供以下材料:

  1.市级立项文件、市级资助的证明文件以及资助经费进账凭证;

  2.平台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须包含项目投入费用清单,并须列明每笔费用发生时间、用途和金额等);

  3.区经促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人申请因引进国家级研发中心或国家行业信息中心或指数发布机构而获得市级资助的配套资助的,除应提供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另须提供以下材料:

  1.引进国家级研发中心或国家行业信息中心或指数发布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

  2.获得市级资助的证明文件以及经费进账凭证;

  3.区经促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人申请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在盐田区纳税的年度服务收入奖励的,除应提供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另须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上一年度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发生的服务收入费用清单以及专项审计报告;

  2.区经促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人申请建设综合电子商务平台资助的,除应提供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另须提供以下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结题报告;

  2.经区政府认定为重点项目的证明;

  3.公司董事会出具的项目立项及验收文件(项目未完成的,提供阶段性验收证明;项目由第三方验收的,提供第三方出具的项目验收文件);

  4.平台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须包含项目投入费用清单,并须列明每笔费用发生时间、用途和金额等);

  5.区经促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人申请电子认证、电子支付、信用信息服务等电子商务配套支撑体系项目建设资助的,除应提供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另须提供以下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结题报告;

  2.公司董事会出具的项目立项及验收文件(项目未完成的,提供阶段性验收证明;项目由第三方验收的,提供第三方出具的项目验收文件);

  3.平台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须包含项目投入费用清单,并须列明每笔费用发生时间、用途和金额等);

  4.区经促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企业入驻奖励的,除应提供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另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入驻园区满1年后12个月内,在盐田纳税(国税、地税分税种税收情况)证明原件;

  (二)区经促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的各项申请材料应当用A4规格纸双面打印或复印,按顺序编制目录、页码,装订成册,加盖骑缝章,一式4份,交区经促局;除注明提交原件外的其他材料可提供复印件,验原件。

  第四章  受理与审批

  第十三条  审批按照下列规则进行:

  (一)区经促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二)区经促局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汇总,报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三)资助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30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区财政局核拨资金。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经促局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

  (五)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区经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