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质量提升资助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支持辖区企业提升产品、服务和管理质量,加强品牌建设,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培养质量管理人员,实施标准化战略,根据《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深盐府〔2013〕35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质量提升资金资助对象包括:
(一)实施品牌战略企业(即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
(二)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企业(组织)和被上级认定为“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示范基地”的企业(组织)。
(三)获得上级授牌的“质量教育基地”企业(组织)。
(四)实施标准化战略项目企业(即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标准研制项目、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研制、标准化良好行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
第三条 申请质量提升资助,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在盐田区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三)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与申报资助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申报企业资产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
(二)近2年内在税收、环保、劳动和政府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第二章 资助内容
第四条 资助品牌创建。对上一年度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产品,每件商标一次性资助20万元;对上一年度企业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的产品,每件商标、产品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五条 资助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推广工程。对上一年度导入卓越绩效模式、现场评审总评分在400分以上的企业(组织)每个资助10万元。对被上级认定为“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示范基地”的企业(组织)每个资助15万元。
第六条 资助建设质量教育基地。对获得市级授牌的“质量教育基地”企业(组织),每个资助10万;对获得省级授牌的“质量教育基地”企业(组织),每个资助20万;对获得国家级授牌的“质量教育基地”企业(组织),每个资助30万。
第七条 资助实施标准化战略。
对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予以资助的标准:
(一)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或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资助。
(二)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或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5万元的资助。
(三)承担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的资助。
(四)担任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或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委员所在企业,分别按每个委员给予2万元、1.5万元、0.5万元的资助。
(五)担任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或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委员所在企业,分别按每个委员给予1万元、0.5万元、0.25万元的资助。
对上一年度标准研制项目予以奖励的标准:
(一)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30万元的奖励;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15万元的奖励;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5万元的奖励。
(三)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10万元的奖励;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2.5万元的奖励。
(四)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7.5万元的奖励。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2.5万元的奖励。
(五)主导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制定的,按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主导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修订的,按项目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的奖励。
(六)企业产品标准由专利转换而成,并在标准化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和登记手续的,每个企业产品标准给予0.5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总奖励额度不超过5万元。
(七)对同一家企业每年度的标准研制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对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予以奖励的标准:
上一年度获得A、AA、AAA、AAAA认定的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奖励;每个企业从A类到AAAA类标准化良好行为的认定过程中,高类别奖励应扣除低类别的奖励,总奖励额度不超过8万元。
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予以奖励的标准:
企业上一年度每获得一个《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的产品分别给予0.5万元的奖励,每个企业总奖励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八条 申请资金资助的基本材料:
(一)质量提升资助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五)企业纳税证明原件;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第九条 申请品牌创建项目资助的,应提交获得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荣誉证书、牌匾或批准文件。
第十条 申请导入卓越绩效模式资助的,应提交评审专家的合议评分表、上一年卓越绩效模式运行报告等佐证材料。申请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示范基地资助的,应提交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荣誉证书、牌匾或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申请建设质量教育基地资助的,应提交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荣誉证书、牌匾或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申请实施标准化战略资助的按项目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资助的,应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下达的正式批准文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年度工作计划。
(二)申请担任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资助的,应提交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下达的正式任命文件、参加有关会议的通知等证明材料。
(三)申请研制国际标准奖励的,应提交主导或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和已发布的标准文本。
(四)申请研制国内标准和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奖励的,应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
(五)申请研制企业产品标准(由专利转换而成)奖励的,应提交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证书、备案的标准文本、第三方产品检验报告、专利证书。
(六)申请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奖励的,应提交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或认定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在每年3月下旬和9月下旬向盐田市场监管分局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盐田市场监管分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盐田市场监管分局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并告知异议申请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盐田市场监管分局报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盐田市场监管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规定的“以上”和“不超过”,均包含本数。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附件:盐田区质量提升资助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