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合作融资性担保机构绩效考核综合评价办法

盐田区合作融资性担保机构绩效考核综合评价办法

  为激励我区合作融资性担保机构更好的服务经济,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合作担保机构对协议担保额度完成情况。

  (二)合作担保机构服务辖区企业数量。

  (三)合作担保机构服务辖区中小微企业的情况。

  二、计分方法

  本办法采用100分制。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计算办法

1

合作担保机构对协议担保额度完成情况

40

协议担保额度完成百分比*100*40%(说明:如超额完成,得分为40分)

2

提供担保的辖区企业数量

30

排名第一位计30分,第二位计20分,第三位计10分。

3

服务辖区中小微企业的数量

30

以服务辖区中小微企业数量为指标,排名第一位计30分,第二位计20分,第三位计10分。

  说明: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深圳市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及深圳市产业发展规划的各类中小微企业。

  三、考核时间

  各担保机构于每年3月15日前将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服务企业情况汇报及相关数据提供给区经促局,由区经促局报区产业发展资金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考核等次。

  四、结果运用

  (一)根据《盐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完成协议担保额度且得分最高者获得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考核评分排名将作为下一步扩大托管金额及合作时限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