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企业培育
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壮大,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建设,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科技型企业资助实施细则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深圳市重点发展的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节能环保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本细则所称未来产业是指深圳市支持发展的生命健康、海洋经济、航空航天、军工、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等领域。
第四条 本细则资助方式分为四类:
(一)对经认定的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新产业园给予奖励和补贴;
(二)对入驻经认定的孵化器、加速器的科技企业给予房租补贴;
(三)对获得市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民营及中小企业家培育工程、中小微企业家培训项目和中小微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资助计划的项目予以配套资助。
(四)对入驻新区留学生创业园的项目给予启动资助。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孵化器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发展定位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入孵企业毕业淘汰制度,实际运营一年以上;
(二)孵化场地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面积不低于2/3,且可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低于五年;
(三)孵化器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50%,专业技术型人才不低于30%;
(四)已入驻科技型小微企业5家以上(其中含未来产业企业1家以上)。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加速器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发展定位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科技企业加速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企业优选准入制度,实际运营一年以上;
(二)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成长科技企业租售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2/3,且可作为加速器用途使用期限不低于五年;
(三)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50%,专业技术型人才不低于30%;
(四)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五)入驻高成长科技企业(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4亿元以下,且连续3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速度均超过20%)5家以上;入驻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10家以上。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创新产业园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发展定位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科技创新产业园,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际运营一年以上;
(二)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企业租售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2/3,且可作为科技创新产业园用途使用期限不低于五年;
(三)园内入驻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的企业不少于20家;入驻经认定的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5家;
(四)园内企业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拥有区级或者区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中心等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不少于2家;
(五)园内企业综合效益好,土地利用率高,具备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环保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本细则的资助采取事后资助制,企业须在项目完成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以专项审计报告为准计算项目完成时间)。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九条 对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加速器,按照上级资助的50%、最高100万元予以配套资助。
第十条 对在新区一次性新建和拓展承载空间的孵化器,经新区产业部门认定后,根据其提供的产业空间及配套服务等情况,按照其建设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补助。认定当年拨付40%、第二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第三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
第十一条 对入驻经新区产业部门认定的孵化器的科技型企业,对其实际自用部分面积,按其实际支租金付的50%给予入驻租金补贴,每家企业租金补贴面积上限为200平方米,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万元,补贴期为2年。
第十二条 对在新区一次性新建和拓展承载空间的加速器,经新区产业部门认定后,根据其提供的产业空间及配套服务等情况,按照其建设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50万补助。认定当年拨付40%、第二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第三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
第十三条 对入驻经新区产业部门认定的科技加速器的企业,对其实际自用部分面积,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入驻租金补贴,每家企业租金补贴面积上限为1000平方米,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补贴期为2年。
第十四条 对综合改造建设的科技创新空间,在改造完成并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为科技创新产业园的,根据其提供的产业空间及配套服务等情况,按照其建设实际投入的30%,给予改造建设主体最高不超过300万补助。认定当年拨付40%、第二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第三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
第十五条 对获得市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民营及中小企业家培育工程、中小微企业家培训项目和中小微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资助计划的项目,按照市资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 对入驻新区留学生创业园的企业进行项目启动资助,资助最高20万元。其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符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小微企业界定标准;
(二)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成立时间满六个月且不超过三年;
(三)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
(四)职工人数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其中研发团队须有1人以上全时工作的核心成员。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八条 申请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新产业园建设资助的单位须填写《光明新区科技型企业发展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二)营业执照(科研机构、事业单位除外;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及专项审计报告;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六)入驻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职工作人员情况的证明材料、园区管理制度证明材料;
(七)申请第九条资助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相应行政部门的批准认定文件、拨款证明;
(八)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申请孵化器、加速器入驻企业租金补贴的单位须填写《光明新区科技型企业发展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与孵化器、加速器签订的入驻协议、企业房屋租赁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六)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及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申请市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民营及中小企业家培育工程、中小微企业家培训项目和中小微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资助的须填写《光明新区科技型企业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获得市级相关资助计划相关证明材料;
(六)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七)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留学生创业园项目启动资助的企业,需填写《光明新区科技型企业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项目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的费用清单;
(三)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企业成立时间不足1年的可暂不提供)、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及项目研发投入审计报告、国税地税出具的纳税证明;
(四)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五)其他说明项目技术水平的附加材料,如专利证书、新药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相关科技计划立项证明、获奖证书等。
第二十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部门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二十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于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专家管理及项目评审操作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需要实地考察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二十六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公示有异议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交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审。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并将处理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和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在市或新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