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重新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以及国家高企认定办相关工作要求,我市2018年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国家级高企”)认定及重新认定工作开始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一)第一批

1、申报对象:

(1)拟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企(2015年通过认定今年应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企);

(2)符合国家级高企认定条件的其他企业。

2、截止时间:6月30日前,完成网上申报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二)第二批

1、申报对象:符合国家级高企认定条件且未参与第一批申报的企业。

2、截止时间:8月15日前,完成网上申报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上述申报截止时间以申报企业完成国家高企申报网上系统申报操作,并将完整书面材料送交受理部门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二、特别说明

(一)认定流程:详见国家级高企认定/重新认定工作流程(附件1)。

(二)申报材料:1、国家级高企认定/重新认定申报材料清单-厦门市2018年版(附件2);2、国家级高企认定申报企业经营活动基本信息表(附件3);3、网上申报材料上传附件清单(附件4)。

(三)专项报告:申报材料中须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范本详见附件5)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范本详见附件6)。2018年高企认定中介机构推荐名单已在厦门市科学技术局网站(www.xmsti.gov.cn)及高新协会网站(www.xmhta.com)上公布。首次申报认定的企业,如未按规定进行辅助核算的,须向中介机构提供《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及凭证索引表》(范本详见附件7)。近三年财务情况说明书由企业依据年度审计报告自行出具(范本详见附件8)。

(四)市高企认定办委托市高新技术发展协会承担国家级高企认定的辅导咨询、受理等工作,所有辅导培训、咨询、受理等工作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市高企认定办从未授权或委托其它机构开展有偿服务。如遇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或变相索贿等违纪问题,请向市高企认定办(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处)投诉举报。

(五)为提升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建议申报企业务必在每批申报截止时间10天前将纸质材料初稿送至市高新协会进行辅导修正。

三、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国家级高企,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原经济特区内(思明区、湖里区)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注册且新认定的国家级高企,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2免3减半”(国发〔2007〕40号)。

(三)厦门市市级财政和各区级财政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企给予10-25万元一次性补贴。

(四)国家级高企申报市科技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高科技型企业人员落户支持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五、联系方式

咨询受理:厦门市高新技术发展协会

咨询电话:2025913、2032126、2108271、2025955

    2053981、2052826、2508676、2052969

咨询地址:厦门市虎园路2号科技大院5号楼6楼610、612、616、609室

纸质材料受理地点:虎园路2号科技大院2号楼二层科技服务大厅

纸质材料集中受理时间:第一批:6月25-30日(工作日);第二批8月9-15日(工作日)

受理窗口电话:2025913、2032126、2128515

责任处室:市高企认定办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处)

电话:2661606、2028502

附件:1、国家级高企认定/重新认定工作流程

2、国家级高企认定/重新认定申报材料清单(厦门市 -2018年版)

3、国家级高企认定申报企业经营活动基本信息表

4、网上申报材料上传附件清单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2018年版)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报告(2018年版)

7、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及凭证索引表(首次申报认定且未按规定辅助核算的企业提供)

8、财务情况说明书(厦门市-2018年版)    

 

 

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

201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