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华新区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若干措施(2015年修订)的通知

 深龙华办〔2015〕38号

各办事处,新区直属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

  《龙华新区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若干措施(2015年修订)》已经2015年7月22日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

  2015年9月8日

  龙华新区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若干措施(2015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龙华新区党工委 管委会关于加快转型升级建设产业强区的实施意见》(深龙华发〔2012〕6号),以“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龙华”为导向,以质量强区为抓手,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名牌、标准化三大战略,全面提升质量素质和水平,推动新区经济从“深圳速度”到“深圳质量”的跨越,特制定本措施。

  一、突出知识产权支撑引领作用,推动企业打造自主创新体系

  第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在国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000元资助。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5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并低于资助标准的,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50%的资助。

  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参照国内发明专利资助标准办理。

  第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同一专利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1. 在美国、欧盟和日本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5万元;

  2. 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5万元。

  第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申请PCT国际专利。依照PCT规则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申请每件资助5000元,个人申请每件资助3000元。

  第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一年内向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的,每件资助150元。

  经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外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150元。

  第五条  鼓励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其在带动版权相关产业发展方面的示范作用。经国家版权局评定并授牌的“国家版权示范单位”、“国家版权示范园区(基地)”每家一次性资助100万元;经广东省版权局评定并授牌的“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每家一次性资助50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加大知识产权培育和保护力度。经主管部门认定为“龙华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每家资助50万元,每年不超过10家。

  第七条  鼓励企业推行GB/T 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简称“贯标工作”)。参加贯标工作并通过国家贯标认证机构认证的每家增加资助30万元。每年资助10家。

  第八条 每年奖励一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具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科技人才。经主管部门评定为新区专利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每年评奖不超过10项。

  二、加强品牌培育,提升产品品牌核心竞争力

  第九条  鼓励企业创建知名品牌,不断提升产品品牌附加值。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新区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获得“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 创建资格的,对负责组织落实单位给予创建资助200万元。通过验收批准命名为“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对负责组织落实单位给予奖励1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5万元;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台湾、香港、澳门除外)受资助件数不超过3件:

  1. 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1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在获取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后凭证书一次性申领资助,各指定国家核准注册后不再重复资助;

  2. 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元;

  3. 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2500元;

  4. 在台湾、澳门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500元;

  5. 在香港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500元。

  三、实施标准化战略,促进企业提升竞争力

  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1. 对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按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2. 对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按不超过10万元、5万元、2.5万元的标准分给予资助;

  3. 对承担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4. 对担任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委员所在企业,分别按每个委员给予2万元、1.5万元、5000元的资助;对担任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委员所在企业,分别按每个委员给予1万元、5000元、2500元的资助。已获得上述(一)、(二)项资助的企业除外。

  第十二条  鼓励单位积极参与或主导标准制定。对已完成的标准研制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1. 国际标准

  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资助;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2. 国家标准

  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资助;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

  3. 行业标准

  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资助;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资助。

  4. 广东省地方标准

  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资助;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资助。

  5. 深圳市技术标准(包括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和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等)

  主导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3万元、2万元的资助;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修订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2.5万元、1.5万元、1万元的资助。

  6. 企业产品标准

  每个由专利转化而成的企业产品标准给予5000元的资助,单个企业总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7. 对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上述主导制定、修订资助额度的50%对项目进行资助。如果同一项目有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制定、修订的,资助资金由各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对已完成的标准研制项目,同一家单位每年度的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新区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经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实际支出等额给予资助,资助每次不超过5万元。

  同一家单位在同一年度内承担多项学术活动的,经批准后给予资助总额不超过实际费用50%、最高5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支柱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的企业形成技术标准联盟。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技术标准联盟,按工作进度分阶段予以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创建。对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认定的企业予以资助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对获得A、AA、AAA、AAAA认定的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3万元、6万元、12万元资助,每个企业从A类到AAAA类标准化良好行为的认定过程中,高类别资助应扣除低类别的资助,总资助额度不超过12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对已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予以资助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获得《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的企业每张证书分别给予5000元的资助,每个企业总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七条 每年奖励一批在新区实施标准化战略中具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科技人才。经主管部门评定为新区标准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每年评奖不超过10项。

  四、附则

  第十八条  经新区批准的与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根据新区批准意见来确定是否资助和资助额度。

  第十九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新区现行其他扶持政策的,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二十条  本措施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操作规程,具体规定、审批认定等工作,并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