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32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事项名称三十二: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一)政策概述: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三)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等相关材料;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未上市等]说明。 
(四)享受优惠时间
汇缴享受
(五)后续管理要求 
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