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改委《转发省物价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发改【2012】58号)

深发改〔2012〕58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3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1〕313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与统计局,省财政厅: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除前款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审计服务可实行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者计时与计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三年。试行期满前2个月,请省财政厅将试行情况及相关收费标准重新报我局按程序核定。

  附件: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