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深龙华府办规〔2018〕1号

深龙华府办规〔2018〕1号

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详情见附件。

  附件: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7日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龙华区金融业创新发展,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和服务作用,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7〕2 号)和龙华区关于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分项资金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由龙华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列条款,涉及到各类金融机构投资或服务于区内企业的,所投资或服务的企业都必须符合龙华区产业导向,本细则所指龙华区企业为注册地在龙华区的企业。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本细则扶持对象为注册地在龙华区的金融机构,包括:

1.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含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融资性担保机构。

2.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3.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专营机构是指由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专业子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专业子公司。

4.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是指专业从事金融服务外包业务的法人机构,以及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5.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6.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上述五类以外的各类金融机构,具体包括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保险销售、征信、评级、金融培训、风险控制等获得深圳市金融主管部门支持发展的专业金融法人机构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在龙华区注册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

7.金融类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的总部或者一级分支机构。

第三章  扶持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 金融机构落户奖励。

1.金融机构总部。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在 1 亿元(含)以上至 2 亿元、2 亿元(含)以上至 5 亿元、5 亿元(含)以上至 10 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800 万元、1000 万元的奖励;达到 10 亿元的,给予一次性 2000 万元的奖励;超过10 亿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 1 亿元增加 100 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落户奖励累计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2.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银行、证券、保险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对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给予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具有实缴注册资本的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专业子公司,按实缴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含)以上至 1 亿元、1 亿元(含)以上至 2 亿元、2 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对实缴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及以上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股权投资企业。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达 2 亿元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或者一年内实际募集资金达 2 亿元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的 0.5%给予奖励,后续增资的,按增加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金额的 0.5%给予奖励,合计最高 1500 万元。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对于实缴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的奖励。

6.其他金融机构。对在龙华区新注册登记的其他金融机构,按实缴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含)以上至 1 亿元、1 亿元(含) 以上至 3 亿元、3 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金融类行业协会。对经区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在龙华区新设立的、会员企业数量符合民政部门规定且深圳市会员企业达到 50%以上的金融类行业协会,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级及以上的金融类行业协会在龙华区设立一级分支机构,会员企业数量在 100 家及以上且深圳市会员企业占比达到 30%以上的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奖励。

1.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以市场价格在龙华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按购房合同价格的 10%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 600 万元,所购房屋 10 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2.符合第五条申报条件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他金融机构、金融类行业协会以市场价格在龙华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合同期在 3 年以上的,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 100%、最高 500 万元给予支持,市、区房租支持合计不超过房租实际合同价,单个企业可连续享受三年,所租用房不得转租。

第七条 金融机构扩张奖励。

1.对金融机构总部实缴注册资本增加 1 亿元(含)以上至 5 亿元、5 亿元(含)以上至 10 亿元、10 亿元(含)以上至20 亿元、20 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300万元、500 万元的增资奖励,多次增资可重复申请,但增资后实缴注册资本的增加量仍处于同一档内的只给予一次奖励。

2.对金融机构并购重组区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龙华区的,按并购交易额 1 亿元(含)以上至 5 亿元、5 亿元(含)以上至 30 亿元、30 亿元(含)以上至50 亿元、50 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奖励。

1.鼓励金融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融资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私募债等融资服务,经备案同意并成功完成融资的项目,对金融机构给予实际完成项目融资规模 1%、最高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金融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经认定完成融资的项目,对金融租赁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给予项目融资总额(不含同业拆借)1%、最高 3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鼓励金融机构以投贷联动的形式,投资于区内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 1%,给予单个金融机构每年最高 100 万元的奖励,此奖励最多可连续享受三年。

4.鼓励金融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资产证券化服务,经备案同意并成功完成证券化融资的项目,对金融机构给予实际完成项目融资规模 1%、最高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在龙华区设立或升级改造科技支行,对每个获得行业监管部门认定的科技支行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科技支行为龙华区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总额每达到5000 万元,给予科技支行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科技支行每年不超过 100 万元。

6.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绿色贷款”,对金融机构给予年发放绿色贷款总额 1%、每年最高 200 万元的奖励。

7.风险代偿。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区内中小微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且年度贷款担保额超过 5 亿元的,按实际发生风险的 20%,给予融资性担保机构每年最高 200 万元的风险代偿;对向区内中小微企业发放首笔信用贷款、开展应收账款和存货抵质押融资的银行,按照坏账损失的 20%,单个银行每年最高 500 万元进行风险代偿。

8.鼓励金融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科技保险、贷款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按保费收入的 10%,对金融机构进行每年最高 200 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支持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区内企业。

1.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区内企业,经备案同意并成功完成投资的项目,按年度实际发生风险额的 20%,给予单个股权投资企业每年不超过 100 万元的风险代偿。

2.股权投资企业对区内单个企业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2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股权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单个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3.符合条件的新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其企业形成地方财力之日起计算,前 2 年按照企业形成地方财力的 100%给予奖励,后 3 年按照企业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

第十条 高层次金融人才专项奖励。

1.对新落户金融机构的高层次金融人才进行奖励,包括金融机构总部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经理。分 5 年进行奖励,前 3 年按个人每年形成本区经济贡献的 100%给予奖励,后 2 年按个人每年形成本区经济贡献的 50%给予奖励。

金融机构总部与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 2 亿元(含)以上至 5 亿元的每个企业不超过 5 人;5 亿元(含)以上至 10 亿元的每个企业不超过 10 人;10 亿元及以上的每个企业不超过 15 人。

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每个机构不超过 5 人。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实际募集资金 5000 万元(含)以上至 2 亿元的每个企业不超过 2 人;2 亿元(含)以上至 5 亿元的每个企业不超过 5 人;5 亿元(含)以上至 10 亿元的每个企业不超过 10 人;10 亿元及以上的每个企业不超过 15 人。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际管理资金 1 亿元(含)以上至 5 亿元的每个企业不超过 2 人;5 亿元(含)以上至 10 亿元的每个企业不超过 5 人;10 亿元(含)以上至 50 亿元的每个企业不超过 10 人;50 亿元及以上的每个企业不超过 15 人。

2.对与我区金融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获得“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或“深圳市金融创新奖”等奖项的金融类人才,按市奖励金额给予 100%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3.我区金融人才可依照龙华区人才政策,享受人才住房、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有关优惠政策。具体办法参照龙华区龙舞华章人才政策和龙华区重点企业住房保障政策规定执行。

4.金融人才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时,自行选择其中一项申请,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一条 对实缴注册资本符合第五条申报条件的银行(含村镇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信托、金融租赁、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等金融机构,纳税总额同比增长 10%及以上的,参照其上一年度形成本区经济贡献总额 30%,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对获得“深圳市金融创新奖”的金融机构,按照深圳市奖励标准的 10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已获得龙华区产业引导基金参与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对本细则第五条第五款和第九条专项资金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获得以上奖励的企业须五年内不迁离龙华区,其中获得第五条第一款与第六条第一款奖励的企业,须十五年内不迁离龙华区。享受我区与实缴注册资本挂钩资助的企业,须五年内不得减资。“五年”“十五年”均以获得最后一笔奖励的时间为起始时间点计算。

第十五条 本细则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深圳市的扶持政策可同时享受。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六条 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将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申请人申请年度及上年度存在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

第十七条 本细则中“以上”“以下”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币种除作特别说明外皆为人民币。“新落户”金融机构是指新设立或迁入龙华区的金融机构。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 2018 年 5 月 14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与本细则相关的各项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