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服务业分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龙华府办规〔2017〕3 号

  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服务业分项实施细则》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9 月19 日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服务业分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服务业向现代化、专业化、高端化方向发展,根据《深圳市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十三五”规划》、《深圳市旅游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导向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分项资金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由龙华区经济促进局负责推进执行。

  第三条 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的企业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资金资助(第十七条规定除外)。

  第二章 推动现代商贸业发展

  第四条 鼓励我区零售、餐饮、酒店类连锁企业总部拓展直营网点。

  1. 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零售、餐饮类连锁总部企业,每新开设一家面积150 平方米以上的连锁直营门店,一次性给予5 万元开业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累计200 万元;

  2. 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酒店类连锁总部企业,每新开设一家连锁直营门店,一次性给予10 万元开业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累计400 万元。

  第五条 支持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做大做强。

  1. 对纳统批发企业,年营业额首次达到20 亿元、10 亿元、2 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的资助;

  2. 对纳统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首次达到10 亿元、5 亿元、1 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的资助;

  3. 对纳统批发企业,上一年度营业额在1 亿元以上的,从下一年度开始,每同比增加2000 万元,给予资助10 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 万元;

  4. 对纳统零售、住宿、餐饮企业,上一年度零售营业额在5000 万元以上、住宿餐饮年营业额在1000 万元以上的,从下一年度开始,每同比增加1000 万元,给予资助10 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 万元。

  第六条 鼓励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专业市场的运营主体引导场内商户在我区注册独立法人。

  1. 场内商户独立法人数量占场内商户总数50%以上且超过50 家的,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资助50 万元;

  2. 场内企业纳统年度营业额每同比增加1000 万元,给予运营主体资助10 万元,单个运营主体每年最高100 万元。

  第七条 对新纳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的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其上一年度形成本区经济贡献总额40%、最高100 万元的资助。

  第三章 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第八条 鼓励物流企业申报国家5A、4A、3A 级评定及市级重点物流企业评定,提升物流服务能力。

  1. 对新获得国家5A、4A、3A 级评定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50 万元、40 万元、30 万元。已享受过评定资助的企业,再次获得评定只给予差额资助。

  2. 对新获得市级及以上重点物流企业评定的,给予一次性资助50 万元。

  第九条 鼓励物流企业优化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升级,提升企业竞争力。

  1. 鼓励物流企业在我区投资设立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自有基础设施项目。对当年完成投资额(不含土地)超过5000 万元的企业,给予当年投资额1%、最高300 万元的资助。

  2. 支持企业通过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可视、可追踪等技术实现网络化、信息化运营。经认定,给予企业当年实际投入30%、最高200 万元的资助;

  3. 支持企业通过投入新能源汽车、标准化设备、智能化设备等进行设备更新升级改造。经认定,给予企业当年设备投资额10%、最高500 万元的资助。

  第四章 加快电子商务发展

  第十条 引进重点平台型电商企业。对在我区注册成立的B2B(Business-to-Business,企业-企业)综合交易和服务类平台企业、B2C(Business-to-Customer,企业-顾客)平台企业,以及ITM(Interactive Trading Mode,互动交易模式)平台企业,一次性给予其上一年度形成本区经济贡献总额40%、最高200 万元的资助。

  第十一条 引导电子商务集聚发展。支持各类园区引进重点电商企业。

  1. 每新引进1 家纳统电商企业,在入驻企业运营满1 年后,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10 万元资助,每家园区每年最高200万元。

  2. 从下一年度开始,园区内电商企业纳统年度营业额每同比增加1000 万元,给予园区运营主体资助10 万元,每家园区每年最高100 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扩大销售额。

  1. 对已纳统的企业,网上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 亿元、5000万元、2000 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的资助。

  2. 从下一年度开始,企业网上销售额每同比增加1000 万元,给予资助10 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 万元。

  第十三条 电商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资格认定的,分别给予50 万元、40 万元、30 万元资助。已享受过资助的企业,再次获得资格只给予差额资助。

  第十四条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经认定的跨境电商企业,年交易额达到1000 万美元以上的,年交易额每同比增长10%,给予资助10 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 万元。

  第十五条 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的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基地(园区)运营主体500 万元、300 万元、200 万元的资助。

  第五章 培育服务外包及中介服务业

  第十六条 鼓励我区服务外包产业升级发展。对获得市服务外包专项扶持的项目,一次性给予市级资金扶持20%、最高50万元的配套资助。

  第十七条 着力降低专业服务企业运营成本。对入驻我区,年营业收入在1000 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管理咨询公司、建筑设计公司、征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等专业服务机构的独立法人机构,或在我区连续三年缴纳社保的员工在50 人(含)以上的分支机构,给予以下扶持:

  1. 上述企业购买自用办公场所的,一次性给予实际购买费用的5%,最高200 万元的资助;

  2. 上述企业租赁自用办公场所的,给予企业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20%,最高50 万元资助,单个企业可连续享受三年。

  第十八条 鼓励发展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等服务业态。

  1. 对纳统企业年营业额首次达到5 亿元、3 亿元、1 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的资助;

  2. 对纳统企业,上一年度年营业额在3000 万元以上的,从下一年度开始,每同比增加1000 万元,给予资助10 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 万元。

  第六章 支持旅游业创新发展

  第十九条 支持星级酒店建设。

  1. 对新建成并获得旅游主管部门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500 万元、300 万元的建设支持;

  2. 已开业酒店升级改造后获得国家旅游局五星、四星级酒店评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0 万元、200 万元的资助;

  3. 已享受过升级资助的酒店,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资助。

  第二十条 鼓励国家A 级景区建设。

  1. 对新建成并获得旅游主管部门5A、4A、3A 级评定的旅游景区(点),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 万元、500 万元、100 万元的资助;

  2. 已开业旅游景区(点)改造升级为5A、4A 级旅游景区(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0 万元、200 万元的资助;

  3. 已享受过升级资助的景区(点),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资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一定期限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将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中“以上”、“以下”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币种除作特别说明外皆为人民币。“纳统”是指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细则相关的各项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