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事处,新区各局(办、部、大队)、各中心,市驻新区各单位,新区属各企业:
《光明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光明新区管委会2017年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光明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光明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留创园)对科技企业和创业人才的聚集效应,提升留创园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园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明新区留创园按照“政府主导、政企共建”的原则建立。
第二章 留创分园建立、运营与撤销
第三条 光明新区留创园由新区各留创分园组成,留创分园由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在新区范围内组织建立。
第四条 留创分园可由政府直接运营,或由留创分园所在园区的园区运营方运营。
第五条 留创分园由新区经济服务局在新区范围内择优选择并报新区管委会审批后建立。企业申请成立留创分园(或政府直接运营的留创分园所选择的合作园区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辖区范围内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近两年信用记录良好,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产权清晰,无重大法律纠纷,能够提供充足的办公研发空间;
(四)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
(五)有能力为入驻企业提供完善的创业服务;
(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可以同政府共同承担租金补贴的企业。
第六条 留创分园须服从政府的管理与监督,政府直接运营的留创分园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由企业申请成立的留创分园如出现以下情形,政府可予以撤销:
(一)政府与企业的合作协议到期,政府经评估后决定撤销留创分园的;
(二)留创分园不能提供相关的办公研发场地,日常管理和服务经政府评估不合格的;
(三)留创分园弄虚作假,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留创分园发生重大治安、环保、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其他政府认为需要撤销留创分园的情形。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光明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是新区留创园的管理机构,指导下辖留创分园的建设运营工作,主要负责制定留创园的发展规划、扶持政策、管理制度及创业企业申请入驻(退出)受理、监督考核等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按照新区产业发展总体目标,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新区留创园的发展规划;
(二)负责制定新区针对留创园入驻企业的优惠政策,并指导入驻企业开展各级优惠政策的申请;
(三)负责制定留创园的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入驻企业及其项目的引进和专家评审组织工作;
(五)负责留创园以及入驻企业的宣传推广工作;
(六)负责制定入驻企业项目的考核评估办法和毕业标准,并按要求组织实施;
(七)负责入驻企业的统计、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新区经济服务局是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的上级部门,负责对创业企业入驻(退出)进行审核并报新区管委会审议。
第九条 留创分园运营方是留创分园的日常管理与服务机构,负责执行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制定的发展规划、扶持政策、管理制度等,并承担留创分园的建设运营、日常管理和企业服务等工作(政府直接运营的留创分园,其职责由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承担)。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提供办公、研发和生产场地;
(二)负责留创分园公共区域装修;
(三)负责留创分园的日常管理、企业服务等工作;
(四)定期进行环保、消防、治安、安全生产等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负责向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报送入驻企业相关信息;
(六)配合政府部门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项目入驻
第十条 入驻条件
(一)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需为留学回国人员(特别优秀的非留学人员报新区管委会审批后亦可入园),法定代表人在企业注册登记中所占的股份(含技术入股)比例至少为30%;
(二)企业注册地址必须位于光明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光明新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类产业;
(四)项目来源清晰(拥有项目的合法产权)、手续完备、技术成熟,企业产品达到当前同类产品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产品或项目能够在近期形成规模经济,商品化、产业化和市场前景好;
(五)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创业计划,企业或项目持有人具有与其创业计划相适应的基本资金;
(六)企业负责人熟悉本行业、产品,有较好的经营管理能力,企业管理团队具有目标一致性、互补性和稳定性,企业具有一定比例的科技人员;
(七)申请人未在深圳市范围内以同一技术、同一项目注册成立其他公司,同一申请人创办的企业只能在园内孵化一次。
第十一条 入驻程序
(一)提交材料。主要材料包括:《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非留学人员需提供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出国留学后已加入外国国籍的人员参照留学归国人员执行)(验原件),《个人简历》,个人资质证书、获奖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深圳市光明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入园申请表》,《申请入园企业(项目)评估表》,《项目创业计划书》,企业章程或《股东协议书》。
(二)项目初审。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对企业(项目)申请材料的完整性、重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对项目进行初审评分,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初审合格者,组织专家评审。
(三)专家评审。聘请政府相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创业团队及项目进行评分,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初审和专家评审评分结果提出初步入驻建议。
(四)项目审议。新区经济服务局根据初审意见、专家评审委员会结果以及留创园空间现状等情况,对项目进行审核并报新区管委会审议后方可入园。
(五)签订协议。项目审议通过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留创分园运营方签订《项目(企业)入园协议书》,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六)装修装饰。在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的指导下,由留创分园运营方监督企业对创业用房进行装修装饰。
(七)入园创业。创业团队正式入园开展创业活动。
第十二条 评审标准
由光明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入园的项目进行评审和筛选。评审内容包括:
(一)项目负责人及创业团队能力评定;
(二)创业项目的技术优势和市场前景;
(三)创业计划书的全面性、可行性、现实操作性;
(四)创业项目是否符合新区产业发展导向;
(五)创业项目的环保、安全生产等问题。
第十三条 场地配置
根据创业项目的人员数量、人才结构和行业特点,结合留创园现有的产业空间,由新区经济服务局对企业用房面积进行审核并报新区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十四条 政策扶持
(一)办公及研发场地租金补贴。入园项目孵化期原则上为三年,第一年由园区提供免费的办公研发用房,第二年及第三年成长期内收取30%的租金,孵化期间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需企业自行承担。
(二)入驻园区企业可申请新区的相关产业扶持政策。
(三)对于引进特别优秀的企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研究相应扶持政策,并报新区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 服务与运营
第十五条 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提供以下服务:
(一)协助提供行政许可方面的相关便捷服务;
(二)协助申请深圳市、光明新区两级层面各项资助、扶持经费;
(三)协助企业办理科技人员配偶调入、子女入学等手续;
(四)提供政策、法规、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和相关培训服务;
(五)协助办理人事立户、人才引进调动手续,企业引进人员人事档案由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协调在人才人事服务中心人事户头内统一保管;
(六)提供创业辅导,针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邀请专家学者或企业家对其进行指导。
第十六条 留创分园运营方协助提供以下服务:
(一)协助企业与风险投资公司、银行、贷款担保公司、上市公司、民营企业建立对话渠道,提供投融资服务;
(二)协助申请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成果鉴定、新产品申报、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等;
(三)举办技术、经济、文化交流活动,协助企业参加各种讲座、论坛、展览活动;
(四)协助提供专业的法律顾问、融资担保、财务、企业管理、科技资讯等商务服务;
(五)协助企业对接场地载体等其他资源,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七条 入驻企业经营管理
入驻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应严格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
(四)严守安全底线,由于入驻企业管理不善而发生的环保、消防、治安、安全生产等事故,损失由企业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除上述基本原则外,入驻企业还应遵守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及留创分园运营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遵守与留创分园运营方签订的协议;
(二)自觉遵守园区物业管理条例;
(三)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四)装修装饰方案需经留创分园运营方批准,方可施工;
(五)“门面”设计要规范化与个性化相结合,美观大方;
(六)不得擅自对园区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
(七)保护园区资产及公用设施,确保经营环境整洁有序;
(八)在园内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一周到留创分园运营方、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报批;
(九)入园企业的工商变更(如企业名称、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应及时向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备案,便于协调管理;
(十)及时准确地向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支持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完成相关统计工作。
第六章 评估与奖惩
第十九条 评估程序
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每年对入驻企业的创业过程进行一次评估,程序如下:
(一)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发出书面通知;
(二)企业根据评估要求准备材料;
(三)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关调查;
(四)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第二十条 评估材料
入驻企业评估时需提交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表、评估自评表、内部管理制度、财务报表、企业人员花名册、承担业务统计表和合同复印件、企业成员在创业方面获得的荣誉材料及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评估办法
对入驻企业主要评估其资本情况、研发能力、项目先进性与产业化、企业管理等方面。评估采取量化打分方式,由留创园管理服务中心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小组进行打分,总分值为100分。具体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评估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为优秀,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入驻企业如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