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光明新区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公明、光明办事处,新区各局(办、委、大队)、各中心,市驻新区各单位:

  《光明新区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已经新区管委会2016年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反映。

  光明新区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领导小组

  (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代章)

2016年5月4日

  光明新区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光明新区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是指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合理、有效利用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效率优先、突出重点、注重示范。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依法在光明新区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申报项目须在光明新区管辖范围内实施。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对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技术改造项目的资助。包括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污染物治理等项目。

  (二)对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技术研发、产业化及推广项目的资助。包括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展厅、网站、产业化项目等。

  (三)对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区域性重大课题研究、学术论坛研讨交流、展会展览等项目的资助。

  (四)对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项目的奖励。包括对自愿清洁生产审核、能源审计、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及低碳社区等的奖励。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资金不予扶持:

  (一)近3年内在税收、环保、劳动、安全生产等方面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的;

  (二)重复建设、资产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的;

  (三)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新区其他区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

  (四)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第三章  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奖励的扶持方式。

  第八条  资助和奖励标准如下:

  (一)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技术改造项目。根据其影响力、示范效果、技术先进性等给予项目投资总额30%以内、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对光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给予投资总额30%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二)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技术研发、产业化及推广项目,给予项目投资总额30%以内、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三)对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区域性重大课题研究、学术论坛研讨交流、展会展览等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奖励类项目。对认定为区级或以上的能源审计示范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同一单位两年内只能享受1次能源审计的奖励);对通过市级或以上自愿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级或以上低碳社区等荣誉称号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且改造项目节能率≥10%的,给予项目用能单位不低于年节约标煤量每吨200元的奖励。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统一受理、集中审核”的管理模式,申请单位根据当年度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及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单位合法经营相关证照;

  (三)当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查或审计,提出审核意见和资金扶持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单笔扶持金额在20万元以内的(含本数),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审定;单笔扶持金额在20—100万元的(含本数),由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定;单笔扶持金额为100万元以上的(不含本数),由新区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根据审定意见,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将拟扶持单位(或项目)在新区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重新审核,异议成立的,取消资助。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管理。

  第十三条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或奖励资金至项目单位,并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新区纪检监察局(审计局)对项目的专项资金扶持进行绩效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单位需及时向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报送项目运行情况,积极配合做好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依法撤销扶持通知书,并将资金追回;情节严重、涉嫌诈骗等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时,申报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扶持。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职责,与项目申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利益的,由纪检监察局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未尽事宜,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研究另行确定。原《光明新区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光管〔2014〕45号)同时作废。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