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培育引进总部龙头企业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培育引进成长能力强、财政贡献大的总部龙头企业落户光明并发展壮大,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总部龙头企业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总部龙头企业资助实行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 对重点培育引进的总部龙头企业给予的资助分为三个项目:落地奖励、租房补贴及购房补贴,其中租房补贴与购房补贴不能够同时享受。
第六条 申请总部龙头企业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符合新区产业导向;
(三)首次申请资助时,注册地址由外地变更至新区或在新区新设不超过两年;
(四)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五)申请主体在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批准发行股票并已上市;或申请主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或申请主体在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内在新区产生产值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第七条 申请租房补贴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时在新区既没有自有产业用地也没有自有产业用房;
(二)租赁的限厂房、研发用房及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限自用,且为市场价格租赁;
(三)补贴发放期间的每个财政年度,申请主体均需满足本细则第六条的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购房补贴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时在新区既没有自有产业用地也没有购买其他的产业用房;
(二)购置的限总部用房和研发用房,不含厂房、附属、配套用房,限自用,且为市场价格购置。
(三)补贴发放期间的每个财政年度,申请主体均需满足本细则第六条的申请条件。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九条 落地奖励分为两档:
(一)申请主体在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批准发行股票并已上市的,或者申请主体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在新区产生产值不低于人民币6亿元(含),奖励200万元;
(二)申请主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或者申请主体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在新区产生产值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含),奖励100万元。
第十条 租房补贴按年租金30%的给予资助,租金补贴面积上限为5000平方米,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房补贴年限为前3个完整财政年度。
第十一条 购房补贴每年按总成交价3%予以补贴,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购房补贴年限为前3个完整财政年度。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申请资助须填写《光明支持培育引进新区上市总部企业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申请单位简介;
(三)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以及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四)企业上市证明;
(五)在新区租用自用厂房及办公用房的租赁合同、入驻协议;或在新区购置自用总部用房和研发办公用房的销售合同、房产证明(申请落地奖励不需提供该款资料)。
(六)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五条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规划国土等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必要时赴申请单位经营场所现场考察。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十七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八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资助项目重新进行审核。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