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规范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关于清理整合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深府办〔2011〕72号)、《深圳市现代农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深圳市现代渔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我市现代农业和远洋渔业发展,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促进农业产业化,保障“菜篮子”产品的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的资金。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农业和渔业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
第五条 市农业和渔业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包括制定操作规程和申请指南、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等;
(二)负责专项资金调整申请、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三)负责按市政府政策导向建立项目储备,受理并审核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四)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负责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配合市财政部门绩效再评价;
(五)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六)负责需要续期的专项资金的续期评价及相关续期手续;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专项资金的清算、资金回收及其他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配合制定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及管理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二)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组织协调和审核,以及专项资金的整体调度和统筹安排;
(三)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和总体绩效评价工作,检查各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支出绩效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项目实施并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
(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做好会计核算;
(三)规范项目管理,完善档案资料;
(四)负责实施项目自评工作,并提交绩效自评报告;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
第三章 资助对象及范围
第八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为本市农业事业单位、涉农企业及远洋渔业企业,其中涉农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注册、经营2年以上,企业发展符合国家、省以及深圳市农业产业发展政策;
(二)项目所涉土地(生产场所)合同手续齐全,合同剩余年限3年以上,或承诺继续经营不少于3年;项目所涉土地为本市基本农田的,项目投资方可申报且不受合同年限限制;
(三)项目申报企业(单位)未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
本市农业事业单位申报专项资金应当符合本条第(二)、(三)项规定。
远洋渔业项目资助对象为在我市注册的远洋渔业企业及在我市注册持南沙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赴南沙生产的渔业企业。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国家、省以及深圳市农业产业发展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需要政府鼓励和引导的项目,主要资助范围如下:
(一)现代农业项目:主要扶持我市农业企业在深圳市区域内开展农业生产、加工、配送、储藏保鲜以及休闲农业所进行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对口帮扶合作项目可放宽到深圳对口帮扶合作地区;经认定的深圳市“菜篮子”基地项目可放宽到深圳市外;
(二)农业高新技术项目:主要促进我市现代农业高新技术的引进、推广应用和产业化,主要包括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推广应用、智能设施栽培及节水灌溉、新型绿色农业投入品(含农药、肥料、饲料、兽药)、农业信息化等方面的项目;
(三)农业产业化项目:主要对农业产业化项目进行奖励和贴息;
(四)基本农田项目:主要用于保障我市基本农田范围内的道路、农田水利、电力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以及土壤改良、地力提升、污染防控等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
(五)远洋渔业项目:主要资助在我市注册的远洋渔业企业组建现代化的远洋船队,鼓励企业利用境外渔业资源,回运自捕海产品、建设远洋渔业综合基地等;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主要支持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项目;
(七)其他按照国家、省上级部门要求执行需由地方配套安排资金或经市政府同意实施的农业项目。
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单位),可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申报单位实施的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市级财政资金。
第十一条 截至申报之日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受理:
(一)应列入政府投资或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资助的项目;
(二)政策法规规定不允许兴办的项目;
(三)规定时间内,深圳信用网上存在被财政、海关、工商、税务、安监、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较大金额罚款记录;
(四)3年内存在被处予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记录;
(五)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
(六)验收不合格项目未满3年;
(七)申报单位截至申报之日2年内有资金、土地使用和质量安全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的;
(八)申报单位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九)申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十)由市农业和渔业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本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
第四章 资助方式及标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资助包括补贴、奖励、贴息三种方式。对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采取事前资助;对其他资助项目主要采取事后资助。
第十三条 现代农业项目,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市外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补贴额度不超过该项目资金总投入的50%,且每个项目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规划布局的重点项目,补贴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四条 农业高新技术项目,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补贴额度不超过该项目资金总投入的50%,且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本市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申报项目采用事前全额资助方式,单个项目补贴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对规划布局的重点项目,补贴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五条 农业产业化项目以奖励和贴息为主:
(一)农业企业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7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其中被取消龙头企业资格再次认定龙头企业的,不予重复奖励);“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年度监测合格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农业企业在深圳市区域内建设的休闲农业项目,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1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三)对基地规模、产品质量、回运量等指标综合考评前20名的深圳市“菜篮子”基地给予50-80万元的奖励;
(四)国家、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使用银行贷款,从事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给予贴息。贴息金额由实际到位的贷款额和相应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定。对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的最高期限为12个月,贷款期限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不足12个月的,据实计算。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贴息金额不超过申报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90%,对每个龙头企业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国家级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已享受国家或省贷款贴息的项目,不能同时享受本条第(四)项有关贷款贴息政策。
第十六条 基本农田项目主要采用财政资助方式,根据强区放权原则下放至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实施。
第十七条 远洋渔业项目采取补贴和奖励方式:
(一)鼓励企业组建现代化远洋船队:
1.支持企业建造符合国家资助规定的现代化远洋渔船,积极协助企业申请国家资助。对已获得国家资助的船只,专项资金按国家资助金额的20%给予配套资助,不再重复享受其他渔船资助。对未获得国家资助的船只,按照深圳市资助标准给予资助后,不再重复享受国家资助。2013年以来经农业部或省海洋与渔业厅审批建造的南沙骨干渔船(总长35米以上且200总吨以上钢质渔船),未取得财政资金补助的,参照广东省有关政策资助标准执行。
2.企业建造或购置大型金枪鱼围网船(带有入渔配额,单船1500总吨以上,船龄10年以下)、大型秋刀鱼捕捞船和大型鱿鱼钓船(单船1000总吨以上,船龄10年以下)、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 (带有入渔配额,单船350总吨以上,船龄10年以下),专项资金给予总投资(包括购船和设备改造投入)30%的资助,单船资助的最高金额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
3.企业建造或购置大型拖网加工船(单船7000总吨以上,船龄10年以下),专项资金给予总投资(包括购船和设备改造投入)30%的资助,单船资助的最高金额不超过1200万元。
4.企业建造或购置大型远洋渔业辅助船(单船2000总吨以上,船龄10年以下)和其他远洋渔船(单船100总吨以上,船龄5年以下),专项资金给予总投资(包括购船和设备改造投入)15%的资助,其中建造或购置大型远洋渔业辅助船单船资助最高金额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800万元,建造或购置其他远洋渔船单船资助最高金额分别不超过60万元、50万元。
5.企业建造或购置远洋渔船,必须在取得中国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及船舶检验证书三证后,资助资金(含国家配套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
6.已享受以上资助的远洋渔船,从资助年度起5年内如迁离深圳,需全额退回资助款。深圳籍远洋渔船在本市内办理过户交易的,不享受以上资助政策。
(二)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外渔业资源。经农业部批准的远洋渔业项目,远洋渔船已出境生产,并已缴纳境外资源使用费的,按已缴纳境外资源使用费的60%给予资助。对已享受农业部国际渔业资源开发补助的远洋渔船,按照当年度农业部补助金额的30%给予配套。
(三)鼓励企业回运自捕海产品。对进入我市的远洋自捕海产品,由专项资金提供一定的运输费用资助,其中空运冰鲜金枪鱼给予每吨资助12000元;海运超低温金枪鱼给予每吨资助1500元;回运其他远洋鱼类给予每吨资助500元,南沙海域回运鱼类给予每吨资助250元。积极协助企业申请国家资助,已享受国家资助远洋自捕海产品回运费补贴的,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资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不再重复享受上述资助。
(四)鼓励企业建设远洋渔业基地,包括远洋渔业冷链物流项目、超低温冷库建设等。对在深注册的远洋渔业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远洋渔业冷链物流项目及超低温冷库等,项目竣工决算后,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专项资金按总投资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限额不超过2000万元。在境外建设的远洋渔业基地经农业部认定并给予资助的,专项资金按国家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限额不超过2000万元。
(五)在原《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远洋渔业发展暂行办法》实施期内已批准但尚未完成资助的渔船资助项目按原资助标准执行,尚未拨付到位的资助资金给予一次性拨付。
第十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采取补贴及奖励方式: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项目,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补贴额度不超过该项目资金总投入的50%,且每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主要补贴我市农产品经营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体系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含第三方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生产商的新型检测设备和检测技术的推广及应用;农产品可追溯系统建设及其他有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的建设项目。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费用补贴项目,鼓励农产品经营企业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义务,对企业委托社会(第三方)农产品检测机构发生的检测费用以及企业自行开展检测工作产生的必要检测费用进行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检测费用的50%,且每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农产品可追溯平台费用补贴项目,鼓励农产品经营企业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义务,对企业加入农产品可追溯平台发生的必要费用进行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平台使用费用的50%,且每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 项目申报及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每年上半年由市农业和渔业主管部门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类项目申报时限、要求、所需提供的材料、格式等。
第二十条 市农业和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纳入市农业和渔业主管部门预算管理,与市农业和渔业主管部门一般公共预算经费同步编报预算:
(一)市农业和渔业主管部门应在向财政部门第一次申报下年预算(即“一上”)前,完成下一年项目的申报受理和审核程序。在“一上”时,提出专项资金的规模,并明确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市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审核,下达预算编报控制数(即“一下”)。
(三)市农业和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一下”控制数,进一步细化预算,并按规定格式报送需提交人大审议的部门预算草案(即“二上”)前,按照国家和我市对预算管理相关要求,组织完成预算项目编报。项目申请单位为预算管理单位的,由市农业和渔业主管部门通知申请单位按要求编报。涉及跨年资金安排的,申请单位应按当年度实际需要的资金编报预算。
同时,市农业和渔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在报市财政部门进行预算审核前,完成项目公示程序,并对项目进行审定。
(四)在项目公示与审定通过后,市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要求进行审核,将专项资金预算与市农业和渔业主管部门一般公共预算经费一同上报市政府审定,报市人大审批后,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给市农业和渔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预算管理单位,由市农业和渔业主管部门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有以下情况的,可由市农业和渔业主管部门提出,市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一)市农业和渔业主管部门审定的项目与“二上”时确定的项目有较大差异的;
(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项目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监督和验收
第二十四条 市农业和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过程监督和项目验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于事前资助项目,申报单位应定期向市农业和渔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在项目完成后按市农业和渔业主管部门要求申请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时,市农业和渔业主管部门应对资金使用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价,并在验收报告中反映。对项目的监督验收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项目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预算年度结束后,市农业和渔业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对农业和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情况组织重点评价或再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往年已获专项资金资助,第二年又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单位,须提交绩效自评价报告或注册会计师鉴证结果;对往年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经绩效评价或鉴证确认不合格的项目单位,不再予以资助。
第二十七条 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中存在下列行为的,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和渔业主管部门通报列入失信“黑名单”,共同采取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措施。
(一)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的;
(三)利用同一项目或支出多头申报财政性资金的;
(四)存在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利用同一项目多头或重复申请市财政性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尚未取得资金的,列入失信“黑名单”,自重复受理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其财政资金申请;已取得资金的,由市农业和渔业主管部门追回重复项目的资金,列入失信“黑名单”,自拨款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其财政资金申请。
第二十九条 对违规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骗取财政性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市农业和渔业主管部门追回资金,列入失信“黑名单”,并自拨款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其财政资金申请;由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在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委托单位取消其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列入不诚信服务机构名单。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参与评审、评价、鉴证的专家利用工作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相关申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或者未执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和渔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各项目的具体操作规程将由市农业和渔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在本办法颁布后半年内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以往在本市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3〕3号)和《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远洋渔业发展暂行办法》(深经贸信息海洋字〔2014〕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