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2017-2020年)》(深坪发[2017]6号)

  深坪发[2017]6号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建设科技创新活跃、新兴产业集聚深圳东部中心的指导思想,加快建设深圳国家高新区坪山园区,聚焦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提高科技创新供给质量,将坪山建设成为产业特色鲜明、创新链条完善、创新生态完整、后发优势明显的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引领区,特制定本措施。

  一、汇聚创新人才和机构,夯实创新发展基础

  (一)大力引进国际一流领军人才。千方百计引进诺奖获得者、院士、千人计划、珠江人才计划、孔雀计划等国内外领军人才和团队来坪山设立机构开展研究或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条件帮助领军人才在高等院校兼职学术研究、开展学术和社会活动,对创新团队按照上级给予无偿资助额的50%,予以最高1000万元资助。

  (二)大力引进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积极引进国内外顶级学术和应用研究机构来坪山建设实验室和应用研发平台;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中心和实验室,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鼓励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开展校企合作共建平台。按照上级资助额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三)加大布局全市科技创新“十大行动计划”项目力度。对入选深圳“十大行动计划”的项目落户坪山,在用地保障、建设配套、产业扶持等方面给予“一对一”专项支持,并按市级资助额50%,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励(重大科技产业专项除外);立项并入围深圳“十大行动计划”最后筛选的项目,参照获选项目最高资助金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奖励。

  (四)设立坪山区科技顾问委员会。邀请国内外学术界或行业内的领军人才组成坪山区科技顾问委员会,成员根据需要列席区人大、政协会议。顾问委员会通过不定期举行会议,参与事关坪山区长远发展的规划计划、政策体系、体制机制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

  二、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对审计(统计)核定的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超过5%的企业,结合超出幅度及研发投入,分档次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对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并经税务部门备案的科技型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10%、最高120万元的研发投入资助。

  (六)加快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纳入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并予以连续三年的研发资助;对落户坪山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区内首次通过国高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发展。推动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规模扩大、技术升级和品牌增值,形成一批细分行业的科技领军企业。对营业收入、增长率符合条件的高成长性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八)鼓励企业进行原始、源头创新。企业或个人研发技术获得国家、省市级科学技术奖的,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参与国际国内行业标准制定,单个企业每年可获得标准化项目总额最高200万元奖励。

  (九)聚焦优势产业,培育新兴产业。大力推动生物、新能源产业通过技术创新形成良性发展,打造影响力更大、集聚效应更强的国家级产业基地。在研发投入激励、高新技术产业化、租金补贴、行业协会、创新平台方面的政策扶持,对生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新材料、人工智能、生命健康行业,扶持力度较其他行业最高上浮100%。

  (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引进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机构,对落户坪山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在坪山落地的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向我区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技术转移机构每年最高200万元的资助。

  三、优化创新生态,构建一流创新环境

  (十一)加强创新创业空间载体建设,深入推进双创活动。对社会主体新建或改造并经认定的科技创新空间载体,最高按其实际建设费用投入的5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对建成或落户坪山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并视孵化情况,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运营资助。对获得深圳市创客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的,按市资助金额50%,给予运营单位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

  (十二)培育引进国内外领先的科技创新组织机构。支持高端科技创新社会组织规模化发展,对经认定的科技创新联盟、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落户坪山并在坪山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按活动次数、活动规模或组织层次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家和领军人才在坪山举办国际一流的专业技术应用、产业化、展览等科技创新活动,最高给予200万元的资助。

  (十三)促进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建立科技企业投贷联动机制和风险补偿奖励。鼓励在坪山注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对注册纳税在坪山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连续三年,最高按其利润额的8%给予奖励,上述机构的高管人员和投资经理,最高按其个人收入的15%给予奖励。对为企业提供纯信用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以及给予企业纯信用授信的银行,按照每年其担保并发放信用贷款额的3%,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的信用贷款风险奖励。

  (十四)建立国有资本支持科技创新投资机制。对落户坪山并已获得专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区创业(产业)投资基金可按照与风险投资不超过1:1的比例跟投,并按约定方式退出。

  (十五)支持科技服务机构集聚发展。对落户坪山的研究开发、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上市辅导、科技金融等服务机构,根据其上一年度业务代理量或科技服务收入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四、举办高水平创新活动,营造浓厚创新氛围

  (十六)建立科技创新荣誉体系。开展全区科技创新发展评选活动,对科技创新具有突出贡献的企业、个人或机构,评选出十大科技创新成果、十大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十大科技进步奖等奖项,每个给予50万元奖励。

  (十七)吸引国内外创赛获奖项目落地坪山。区政府不定期组织举办国内外创新创业大赛,遴选优秀创业项目落户坪山孵化培育。对参加国内外高水平创赛的获奖项目或最后一轮淘汰的优秀项目落户坪山孵化培育的,配备服务专员全程跟踪服务,并给予最高80万元的奖励。

  (十八)促进开放创新和协同创新。大力引进国际创新资源、深化深港科技创新合作。支持建设国际创新中心,鼓励在国际创新资源密集的地区建设海外孵化器。加强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引进香港高校及科技资源,建设深港青年创新创业中心,推动符合坪山产业发展导向的优秀科技项目落地转化。企业在坪山建设国际创新中心(含深港创新合作机构)的,按建设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根据项目引进孵化情况,给予每年最高150万元的运营资助。入选“深圳市十大海外创新中心”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予以支持。

  五、建立健全配套工程,保障科技创新落到实处

  (十九)建立领军人才服务保障机制、反映问题快速响应机制和区长直通车服务机制。对诺奖获得者、院士、千人计划、珠江人才计划、孔雀计划等国内外领军人才,区政府建设“科学家公馆”,定向安排给在坪山工作、定居的上述领军人才。领军人才的核心团队成员,按照一人一套的标准安排住房或购房补贴。按本人意愿协助解决上述人才以及核心团队成员的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健、出入境便利等问题。

  (二十)强化科技创新空间保障。通过新建、改建、整体租赁等途径,未来五年增加创新型产业用房1000万平方米以上。以补、减、免等方式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落地建设提供高品质、低成本的发展空间。对达到重点项目遴选标准的科技创新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发布后,区科技创新服务署应依法定程序制定或完善具体配套实施办法和操作指南,明确申请条件,简化操作流程,加强考核监督,定期开展政策调查和绩效评估,确保各项政策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