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内容
对落户坪山区的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科技金融、法律事务、上市辅导等服务机构,按其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
(三)《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操作细则》
三、申报条件
申请科技服务机构落户奖励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二)具有正规的经营场所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
(三)年度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四)机构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人员不少于15名,其中专职人员比例不低于50%,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60%;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30%以上;
具体资助标准:
(一)在坪山区新注册不满1 年且营业收入低于100万元的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落户奖励;
(二)其他新注册或新迁入的服务机构,按照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获得资助的科技服务机构应书面承诺三年内不迁离坪山区。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服务机构落户奖励)》(从区政府网站http://www.szpsq.gov.cn/ztfw/kjcx/kjcyzjsbzn/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机构营业场所租赁合同及发票;
(六)机构人员名册、个税证明、劳动合同、社保、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七)特定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资质证明或科技服务资格证(复印件);
(八)机构上年度业绩报告(含项目服务清单、服务合同及发票复印件以及服务结果相关证明材料);
(九)获得奖励之日起三年内不迁离坪山区的承诺书;
(十)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流程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准备材料。
(二)申报单位向区行政服务大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三)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初审。
(四)第三方专项审计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拟资助计划。
(六)区财政部门复核拟资助计划。
(七)拟资助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
(八)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签订专项合同。
(九)拨付资助经费。
七、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
常年申报,成批处理。
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八、附则
本计划责任部门为坪山区科技创新服务署,本申报指南由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科技服务机构落户奖励)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doc
2:填表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