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内容
通过创新服务券的形式,支持南山区内的科技服务机构为南山区内的科技企业提供高质量的科技服务。创新服务券可使用的服务范围包括:法律服务、财税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技术转移服务、国高辅导服务、股权融资服务。
以下是具体资助标准:
(一)知识产权服务包括发明专利(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其中发明专利(国内)每件可使用创新服务券533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可使用创新服务券200元,外观设计每件可使用创新服务券66元;
(二)发明专利申请“零突破”首单发明专利代理服务,单次可最高使用创新服务券1066元;
(三)国高辅导服务,单次最高使用创新服务券3000元;
(四)除以上特别说明外,其余服务按合同实际进账金额的10%使用创新服务券;
(五)单个服务机构资助年度内最高可兑换创新服务券金额为200万元。
二、设定依据
1、《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三、申报对象和资助条件
申报对象:科技服务机构
资助条件:
(1)科技服务机构在南山辖区注册,并在“南山科技创新在线”平台备案(服务机构备案指南详见创新在线网站《创新服务券服务机构备案指南》);
(2)接受服务的企业为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交易订单通过“南山科技创新在线”完成;
(3)提供相同服务的服务机构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4)股权融资服务机构是指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众创空间运营主体。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实行单位申报、材料审核、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五、办理流程
1、南山区内的科技企业登陆“南山科技创新在线”平台,申领创新服务券;
2、申报单位(科技服务机构)登陆“南山科技创新在线”平台完成交易并按交易类别收取相应的创新服务券;
3、申报单位在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网上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以及收取的创新服务券;
4、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交易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交易配套的创新服务券可按照券面金额的1.5倍进行兑换;
5、区科技主管部门拟定资助计划;
6、上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
7、拟资助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
8、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
9、拨付资助经费。
六、所需材料
科技服务机构登录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http://sfms.szns.gov.cn/),在线填写《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创新服务券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1、统一材料
(1)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未换领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2)上年度及本年度至申报月期间的国地税完税证明(事业单位除外);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
(4)本年度申请日上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
(5)资助年度内科技服务合同、与科技服务合同配套的创新服务券、科技服务收入银行收款(进账)凭证、发票;
(6)提供相关服务的资质证明。
2、佐证材料
(1)法律服务机构:咨询报告页;
(2)财税服务机构:审计报告页;
(3)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机构:测试报告页;
(4)发明专利代理服务机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5)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深圳市技术转移促进中心备案的三方技术转移合同;
(6)国高辅导服务机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7)股权融资服务机构:提交备案材料、工商变更的文件及融资到账的凭证。
提交的材料必须为中文版本,如有外文材料必须附带中文翻译件(加盖单位公章),翻译件无需全文翻译,但必须包含材料中的关键信息。
以上材料按照要求在线填写或采用附件形式在线提交(PDF格式),接到递交纸质材料通知后将上述材料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进行提交。
七、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
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八、附则
本计划责任部门为南山区科技创新局,本操作规程由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