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高效,推动产业转型发展、创新发展、低碳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发展资金来源包括:(一)纳入年度预算的专项资金;(二)本资金回收款;(三)区财政周转金结余结转;(四)区财政其它拨款。
第三条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引导科学技术创新、推动辖区产业转型、扶持民营企业及中小微企业、支持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吸引总部经济、鼓励低碳经济发展、推进企业标准化建设、搭建融资平台以及公共服务平台等。
第四条 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与效益相结合、权利与责任相结合原则,加强绩效评估,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第二章 发展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发展资金使用范围包括重点产业发展,科技创新资助,商贸及现代服务业资助,民营企业及中小微企业发展资助,总部经济发展资助,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质量提升资助,融资平台搭建,公共服务平台资助、管理费用和其它区政府批准的项目。
第六条 重点产业发展资助计划适用于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项目,包括港口物流产业、旅游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文化产业和生物、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新兴产业等。
第七条 科技创新资助计划适用于:(一)已列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配套资助;(二)具有重大国际影响、国内领先的高端科技攻关项目;(三)企业科技研发与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四)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创业项目;(五)突出贡献科研成果的奖励;(六)知识产权的申报及维权资助;(七)软科学及社会公益性项目研究资助;(八)经区政府批准的科普教育项目补助等。
第八条 商贸及现代服务业资助,重点支持我区商贸、电子商务、物流、旅游和金融等行业,鼓励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主要用于鼓励企业技术升级,优化管理,开拓市场。
第九条 民营企业及中小微企业发展资助计划,重点支持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良好的民营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具体包括参展展位补贴、知名品牌奖励、纳税突出贡献奖励、出口信用保险补贴等。
第十条 总部经济发展资助计划,主要是对落户我区的企业集团总部给予鼓励、扶持和奖励,支持企业集团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一条 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主要支持低碳、循环经济产业发展,企业节能减排项目,以及有利于发展低碳、循环经济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等。
第十二条 质量提升资助,主要支持企业提升产品、服务和管理质量,加强品牌建设,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培养质量管理人员。帮助企业申请相关体系和产品认证,参与质量评奖活动,推动企业标准化系统建设。
第十三条 融资平台搭建,是指为引导金融机构向我区产业发展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资助企业在股票、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建立辖区企业互保和风险补偿制度,发展担保及再担保体系,向金融机构投入托管金及支付风险补偿金,对企业开展上市辅导相关服务提供资助等。
第十四条 公共服务平台资助,重点支持对辖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技术创新、质量检测、法规标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员培训、设备共享等服务的单位,引导服务平台在解决辖区企业共性需求方面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管理费用,用于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和运作过程中产生的管理费用,包括评审费、法律和审计等中介费用。
第十六条 凡是有利于辖区经济发展,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也可适用本规定。
第三章 发展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七条 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重点和具体项目类型与规模,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式为无息借款、无偿资助、奖励及融资平台搭建等。
第十八条 无息借款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企业。无息借款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有良好还款记录的可适度提高至500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九条 无偿资助主要指对重点扶持的企业和项目,采取拨款资助、贴息贴保、配套资助、项目补贴等方式予以资助。
第二十条 奖励主要是指对辖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项目予以资金激励。
第二十一条 融资平台搭建主要指向金融机构购买服务,委托给金融机构的托管金和支付给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金等。
第二十二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项目不得申请两个(含)以上分项资金支持,且一年只能申请一次;
(二)同一企业每一年度内享受无偿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在盐田区纳税总额。
(三)对同一企业的资金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三年,贴息贴保、市场开拓、知识产权类资助,以及上级另有规定或决定的除外。
第四章 发展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成立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本规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区产业发展资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办公室设在区经促局(区科创局)。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本规定将有关资金纳入发展资金,并将发展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无息借款由企业和用款单位向区经促局(科创局)申请,由区经促局(科创局)牵头组织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前期考察、专家论证和项目评审。单项额度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报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二十六条 无偿资助项目,由企业和用款单位向资助项目受理单位申请,由受理单位牵头组织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前期考察、专家论证和项目评审。单项额度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报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30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二十七条 奖励由区经促局(科创局)根据区政府的决定,提出奖励方案。单项额度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报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30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二十八条 管理费用单项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区经促局(科创局)审批;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报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30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二十九条 特别重大项目需突破以上限制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按照个案处理,一事一议。
第六章 发展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 对于获得资助的项目,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监督,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和效益评估。借款期满、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成果验收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
企业出现无息借款逾期不还或挪作他用的,5年内将不再受理其任何产业发展资金申请,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 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受区监察局、审计局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它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2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八)提供虚假资料的;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对于本资金申报、审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区经促局(区科创局)应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各专项资助计划实施办法及操作规程,经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深盐府 [2011]47号)同时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