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企业市场拓展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计划旨在鼓励盐田区企业开展市场拓展活动,主要用于参展和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等。
第三条 申请资助计划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本操作规程申请资金资助:
(一)在盐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财务状况良好;
(三)内部管理规章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与申报资助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申报企业资产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
(二)近两年内在税收、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
(三)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
第五条 申请材料,一式四份,A4纸双面印制,按顺序装订成册。除要求原件的外,相关材料交复印件,验原件。
(一)申请参展补贴须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盐田区企业参展补贴申请书》原件及电子版;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字样式;
3.与租展方签订租用展位的合同或含展位费金额、展位面积的确认书;
4.实际发生展位费的发票、记账凭证等凭据;
5.实际发生展位费用的付款凭证、银行对账单等凭据;
6.有关政府部门关于举办展会的批复文件或组展方邀请函(必须明确展会批准部门名称及批件文号);
7.展位全景照片;
8.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请出口信用保险补贴须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盐田区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补贴申请书》原件及电子版;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字样式;
3.出口信用保险专用发票;
4.保险费通知单及附件资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企业参展补贴标准
对于申请单位自行参加的各类经贸科技展会,属盐田区传统优势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资助标准如下:
(1)国内展会不超过标准场租费5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多补贴2个标准展位场租费的50%或36平方米光地的场租费);
(2)境外展会不超过标准场租费的25%的比例给予补贴(最多补贴2个标准展位场租费的25%或36平方米光地的场租费);
(3)每项展会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可享受的参展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4)申请资助单位应在举办或参加活动前向区经促局(科创局)进行申报备案,提交《深圳市盐田区企业参展备案申请表》原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各一份。
(二)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补贴标准
支持企业购买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保障自身权益,促进企业外贸出口。
对于购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一年期以内)的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保费2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年度每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出口信用保险补贴范围为上年1月1日至上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1年或1年以内的保险费用。
第七条 受理审定程序
(一)区经促局(科创局)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材料完善后可重新申请。
(二)区经促局(科创局)牵头组织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考察评审小组对企业提交资料进行集中审查。
(三)考察评审小组建议立项资助的,报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区经促局(科创局)与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计划。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经促局(科创局)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
第八条 企业凭相关拨款凭证到区财政局申请拨款。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条 区监察局、审计局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经促局(科创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