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盐田区资助企业上市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请内容
对计划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以及已经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进行资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以及成功转板的企业进行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7〕4号;
(二)《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办规〔2017〕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1.对计划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1)在市上市办进行了股改备案登记并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改制的,资助20万元;(2)已完成上市辅导并交纳相关费用的企业,资助50万元。(3)已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资助150万元。2.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自其取得证券代码后,给予一次性资助70万元(已获得股份改制资助、上市辅导资助的,不再给予新三板挂牌资助)。3.在新三板成功转板上市的企业,资助150万元。
支持方式:自愿申报、集中审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已完成相关阶段的上市工作。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申报系统”的下载专区下载申请书,在电脑上填写后打印并签字盖章的纸质文件原件、电子文档(Word版电子文档发邮件至ytcyzj@yantian.gov.cn);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度提供);
(五)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登记备案证书复印件;
(六)申请股份改制阶段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变更(备案)通知书》;
(七)申请辅导阶段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交证券监督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企业完成辅导、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如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等;
(八)申请境内上市阶段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复印件;
(九)申请境外上市阶段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交境外相关机构批准企业准予上市交易的文件复印件;
(十)申请新三板挂牌阶段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交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企业股票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函复印件、企业股票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提示性公告复印件;
(十一)申请新三板转主板阶段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编制封面及目录,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加盖骑缝章。
六、申请表格
《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扶持项目申请书》(企业上市资助),登录“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申报系统”的下载专区下载。
七、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盐田区经促局(科创局)。
(二)受理时间: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全年无休(系统维护或升级时除外)。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时,下午:14:00-18:00时。
(三)联系方式:25293685。
(四)受理地点:盐田区行政中心7楼724室。
八、决定机关
盐田区政府。
九、办理程序
申请人登陆“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申报系统”注册用户并下载申请书—向区经促局(科创局)提交申请材料—业务科室进行初审—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资助金额30万元及以下)或审核(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上)—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上)—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申请人凭拨款凭证向区经促局(科创局)提交拨付申请—区经促局(科创局)拨款。
十、办理时限
全年受理,集中发放。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无。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拨款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拨付申请。
十二、收费
不收费。
十三、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无年检。
十四、不予受理及资助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将不予受理,项目将不得获得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申报或者企业年报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它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近三年有较大及以上级别安全事故或因恶意欠薪引发的劳资纠纷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八)提供虚假资料的;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形。
说明:区政府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报单位代理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申报单位自主申报。区政府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区政府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区经促局(科创局)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