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资助区级创新载体项目申报指南

(十一)盐田区资助区级创新载体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请内容

对通过新建或对现有物业进行提升改造,建设创客实验室、创客空间、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等载体进行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7〕4号;

(二)《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办规〔2017〕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通过新建或对现有物业进行提升改造,建设的创客实验室、创客空间、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等载体,经区政府验收合格后,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最高300万元资助。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现场考察、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含企业、实验室、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新兴组织机构)。

(二)创客实验室条件及标准:

1.具有独立的实验室用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作为创客实验室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环境,为创客提供免费的试验平台,仪器设备(含软件)总值不低于50万元;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

2.具有专业性、开放性的技术研发能力,能为创客团队提供技术支持。

3.拥有维护创新载体的专业、专职人才队伍,配备本科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4.服务的创客团队不少于10个。

(三)创客空间条件及标准:

1. 具备固定场所、固定服务管理人员,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上,作为创客空间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

2.创客空间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正常开展创客交流活动,开展创客交流活动不少于10场(次),参加活动创客不少于200人(次)。

3.为创客提供免费的宽带服务、软硬件设备及办公场所。

4.辅导创客创业不少于20人(次),原则上每个创客创业辅导期最高不超过6个月。

(四)创业苗圃条件及标准:

  1.创业苗圃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为小微科技型企业、创新团队和个人等科技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预孵化等创新创业服务,帮助尚未成熟的创业项目逐步具备商业价值并成立企业。

2.面积原则上应在800平方米(含)以上,作为创业苗圃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应为入驻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或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所。

3.正常运作1年以上,具备5人以上专业服务管理团队,管理人员本科以上学历须占团队人数总数60%以上,应有规范的管理服务机制、企业预孵化机制、毕业退出机制。

4.入驻团队或企业10家(含)以上,入驻项目为处于创业期的科技类项目,且被孵化服务期限应不超过12个月。

(五)企业孵化器条件及标准:  

1.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每年须按要求向区经服局(科技局)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2.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含),其中入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总面积的75%以上,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

3.孵化器正常运作1年以上,设有专门服务机构,可为入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政策、财务、技术开发与交流、投融资等相关的公共服务。

4.孵化器管理负责人具备科技孵化载体相关从业经验,孵化器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学历须占团队人数总数70%以上。

5.在孵化器内注册的、处于初创期在孵科技型企业不少于10家。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且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企业。

(六)企业加速器条件及标准:

1.加速器有明确的产业导向,其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须为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

2.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其中用于高成长科技企业租售的场地占总面积的2/3以上,作为加速器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

3.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管理团队负责人具备相关从业经验,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学历须占团队人数总数70%以上。

4.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各类专业化服务。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近2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且增长率超过20%的企业。

5.在加速器内注册的、处于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不少于 10家。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申报系统”的下载专区下载申请书,在电脑上填写后打印并签字盖章的纸质文件原件、电子文档(Word版电子文档发邮件至ytcyzj@yantian.gov.cn);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度提供);

(五)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六)由单位财务人员按审计报告要求编制的最近一个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原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七)自有房产证明(验原件)或委托授权管理证明,或已在租赁所进行备案登记的有效租房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及上一年度交纳房租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八)入驻创客、团队、项目、企业协议(验原件);

(九)软、硬件设备购置清单及对应购置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十)场地装修、改造费用清单及对应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十一)区经促局(科创局)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编制封面及目录,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加盖骑缝章。

六、申请表格

《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扶持项目申请书》(区级创新载体资助),登录“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申报系统”的下载专区下载。

七、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盐田区经促局(科创局)。

(二)受理时间: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时,下午:14:00-18:00时。

(三)联系方式:25228620。

(四)受理地点:盐田区行政中心6楼620室。

八、决定机关

盐田区政府。

九、办理程序

申请人登陆“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申报系统”注册用户并下载申请书—向区经促局(科创局)提交申请材料—业务科室进行初审—区经促局(科创局)组织现场考察—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资助金额30万元及以下)或审核(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上)—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上)—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申请人凭拨款凭证向区经促局(科创局)提交拨付申请—区经促局(科创局)拨款。

十、办理时限

全年受理,集中发放。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无。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拨款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拨付申请。

十二、收费

不收费。

十三、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无年检。

十四、不予受理及资助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将不予受理,项目将不得获得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申报或者企业年报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它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近三年有较大及以上级别安全事故或因恶意欠薪引发的劳资纠纷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八)提供虚假资料的;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形。

 

说明:区政府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报单位代理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申报单位自主申报。区政府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区政府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区经促局(科创局)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