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宝科〔2017〕18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科技桃花源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宝科〔2017〕18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科技桃花源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部)、局属各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科技桃花源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

  2017年3月20日

  

  深圳市宝安区科技桃花源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拓展宝安区创新创业发展空间,打造科技桃花源载体服务品牌,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根据市区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桃花源是指以培育、孵化和推动创新型企业发展为宗旨,具备一定物理空间、管理机构、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能力,以孵化器、加速器为主要形式的创新园区。

  第三条  科技桃花源按照“先认定——再提升——后资助”的发展模式,实行公开公正、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资助和动态管理的认定原则。

  第四条鼓励老旧工业区通过改造升级建设科技桃花源;鼓励与支持科技桃花源发挥自身优势,突出创新特色,强化园区服务,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创新产业园区等完整的创新产业空间体系。

  第二章  园区认定与资助

  第五条科技桃花源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按要求提交有关申报资料,并经程序评审认定:

  (一)基本条件

  1.运营管理单位有意愿将园区建设成为科技桃花源;

  2.园区位于宝安区辖区内,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自主运营管理期限不少于5年;

  3.园区产业定位明确,制定科学详细的科技桃花源运营管理方案;

  4.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的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均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辖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5.建立较完善的网络通讯、会议室等基础设施,为入驻企业员工提供生产、办公、生活服务保障配套;

  6.经辖区街道办初审推荐。

  (二)申报资料

  1.《深圳市宝安区科技桃花源认定申请书》;

  2.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园区自有物业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产权证明资料复印件;

  5.园区建筑平面图复印件;

  6.园区运营管理方案;

  7.辖区街道办出具的《深圳市宝安区科技桃花源认定推荐表》;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认定程序

  科技桃花源认定申请常年受理,具体程序如下:

  1、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按要求向区科技创新局提交申报资料;

  2、区科技创新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区科技创新局就申报项目征求区住建、安监、环水、消防、查违、财政、税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统计、社保、经促、文化等部门意见;

  4、区科技创新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与各单位反馈意见提出拟认定方案;

  5、区科技创新局将拟认定方案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6、区科技创新局将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同意的拟认定园区在宝安政府在线、区科技创新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7、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发文认定。

  第六条 已被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为科技创新载体(或被列入科技部门科技创新载体建设项目计划)的园区,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自动列入区科技桃花源。

  第七条科技桃花源经认定后,应继续提升园区品质和科技服务能力,达到以下标准经评审认定的园区可依照区有关政策享受补贴资助:

  (一)已引进创新型企业达到20家以上或引进企业20家以上且创新型企业占比达到60%以上;

  (二)具备国家科技孵化器从业资格的专职管理人员达到2名以上;

  (三)园区主动对接区创新服务平台、企业服务平台等服务,向入驻的创新型企业开展科技政策辅导、投融资对接、科技交流、创业辅导等科技服务综合活动;

  (四)配合区科技创新局做好入驻单位备案、数据统计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五)建立完善的企业服务制度,配备专职的企业服务团队;

  (六)严格按照区有关部门和辖区街道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确保园区安全有序运营。

  第三章  园区管理

  第八条科技桃花源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依法自主运营管理,除开展众创空间建设外,一般应保持园区的完整性,不得将园区分割转租转售给第三方运营。

  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加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按照各主管部门要求履行主体责任,保障园区安全有序运营。

  第九条区科技创新局对科技桃花源的企业服务和园区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对已入驻或申请入驻科技桃花源的单位实行备案制度,并将备案情况作为入驻单位申请区有关政策的评价依据;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主动完成备案工作,并做好定期数据统计报送工作。具体备案、统计表格由区科技创新局制定实施。

  第十条科技桃花源实行动态管理。区科技创新局每年以现场考察或书面审核的方式对园区进行考核。对首次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接受考核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科技桃花源资格。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按要求向园区入驻的创新型企业开展科技政策辅导、投融资对接、科技交流、创业辅导等科技服务综合活动情况;

  (二)园区入驻单位备案与数据统计责任落实情况;

  (三)园区落实配套服务与设施建设规划情况;

  (四)园区运营管理到位,考核年度无被消防、环保等部门处罚5万元以上或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等情况;

  (五)其他影响园区持续、良好运营的情况。

  第十一条科技桃花源出现以下变更情形,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在变更后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区科技创新局备案:

  (一)园区的功能、产权、范围发生变更;

  (二)园区的基础设施发生变更;

  (三)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的企事业性质、股权、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四)园区整体转让运营,运营管理机构发生变更;

  (五)影响园区经营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科技桃花源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三)园区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发生重大变更未及时备案,或因变更事项不再符合科技桃花源认定条件;

  因第(一)、(二)项事由被取消资格的园区,自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科技桃花源认定申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新型企业是指从事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导向,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与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十四条  科技桃花源及入驻单位自园区认定当年1月1日开始,依照区有关文件开始享受房租补贴等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科技桃花源运营机构、入驻单位的具体扶持政策操作规程由区科技创新局按照区有关文件另行制定。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的区科技桃花源、科技创新园(含桃花源科技创新园分园)可享受同等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深圳市宝安区科技桃花源(科技创新园)认定管理办法》(深宝科〔2016〕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市宝安区科技桃花源认定申请书

          2、深圳市宝安区科技桃花源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