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现就我省201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申报时间

      2018年我省将安排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2个批次,第一批企业申报认定网上截止时间为6月15日,纸质材料截止日期:2018年6月20日。第二批企业申报认定网上截止时间为8月31日,纸质材料截止日期:2018年9月5日。逾期网上系统会自动关闭,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自我评价

     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本《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了解高企认定申报的基本条件等情况。

     (二)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附件1),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高企认定办)。省高企认定办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以原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忘记用户名、密码的企业,请与省高企认定办联系)。

     (三)提交材料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附件2),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省高企认定办,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2017年度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职工人数统计请参照工作指引中“企业科技人员占比的统计方法”);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专项机构出具的企业2015-2017年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2017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2015-2017年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2015-2017年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9.根据《工作指引》的规定,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应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

    (1)具有独立执业,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 相关人员应具的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为方便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可按省高企认定办制作的目录及参考格式进行申报材料编制,详见“海南省科技厅网站(http://hist.gov.cn/)--科技服务--高新技术--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参考格式” 。

      四、装订及提交要求

    申报材料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有条形码)为封面,提供申报材料总目录和相应页码,统一使用A4纸打印和双面复印,加盖骑缝章胶装成册,书脊上标注公司名称及申报年份,装订成册(一式2份)报送省认定办(知识产权证书、审计报告等需提供原件进行查验)。     

    五、注意事项

    1.按照新修订的《认定办法》第九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3年;我省2015年通过认定或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的要求,申报今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尽量参加第一批认定。

    2.申报企业在申报高企认定期间,名称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三日内向省高企认定办报告。申请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如发生更名,应先完成更名的网络申请和纸质申报,经更名审核通过后方可申报。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5.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6.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7.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8.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六、其他事项

      1.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各科技园区,要积极组织并指导好本区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及相关申报材料要求可从“海南省科技厅网站-科技服务-高新技术”(网址:http://hist.gov.cn/col/col442/index.html)中下载查看。

      3.提醒各申报企业不要轻信各种社会中介机构的许诺,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省高企认定办公室将按照《认定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随时咨询省高企认定办公室。

    联系方式:省高企认定办公室(省科技厅高新处)

    联系人 :东方、王凤、符妍莹

    地  址: 海口市海府路89号省科技厅508室

    电  话: 65300226、65323068、65300212

  附件1-企业注册登记表.doc

附件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doc

                           

            

                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代章)

                                    2018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