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支持新区企业提升竞争力,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保证专项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主要用于支持新区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新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二)市政府或上级部门下达的产业与科技资助资金。
第四条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配合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考评。
第五条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资助、贷款贴息等资助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统一标准、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集体决策的程序。
第七条成立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审议新区产业部门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各分类资金资助方案、机动经费的使用等事项。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除相关实施细则特别规定外,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事业单位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即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无受到较大数额罚款以上处罚的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罚款;较大数额罚款以上处罚包括: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四)近两年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需具备的条件和提供的详细资料以具体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类型、所处行业或项目所属产业,按照实施细则,归口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新区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相关实施细则,对申请企事业单位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二条同一企业(含子、母公司)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级政府各类资助。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对企业每年总资助额度原则上不得超出其上一年度对新区的地方财力贡献,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处于初创期(自成立之日起5年内)的科技或出口型小微企业、当年落户我区的重点引进企业及实施细则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年度累计获得资金资助额度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自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三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新区、不改变在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三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审核一般按照评审、审批、拨款程序进行,主要包括以下步骤:主管部门受理,现场调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方案,联席会议审议、公示,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专项资金,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七条拟资助项目在新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履行拨款程序。公示有异议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交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审。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并将处理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需要扶持的临时项目或特别重大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的方式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专家管理及项目评审操作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对评审专家进行管理使用。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获得资助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助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并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汇总报新区财政部门,接受监督检查。已完成并实行报销制的项目及奖励项目除外。
第二十一条 新区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加强审计监督。新区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登记、资料管理和统计工作,并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跟踪,配合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 联席会议每年对企事业单位上一年度已完结的项目(不含报销制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采取直接确定和随机抽取两种方式。单次资助5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企事业单位,必须进行绩效考评;单次资助50万元以下的企事业单位,以不定期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受资助企事业单位以后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和审计、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专项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