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鹏办规〔2017〕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大鹏新区关于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深鹏管〔2013〕34号)文件精神成立,列入新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扶持在新区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创新、总部经济、文化体育旅游产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商事主体、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及其它组织(以下一律统称“企业”)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采用总额控制、自愿申报、部门初审、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审核等办法确定最终扶持对象。

  第二章资金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设立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为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决策机构,行使决策、管理职责。新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为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新区经济服务局、新区文体旅游局、新区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日常事务由新区经济服务局和新区文体旅游局共同承担。

  第五条新区经济服务局和新区文体旅游局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有关产业政策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包括企业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认定标准等内容的相关文件;

  (二)负责接受咨询和受理企业申请;

  (三)组织对申请企业或项目的考察和初审;

  (四)负责扶持项目的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

  (五)新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管理及发放,并根据工作职能,配合新区经济服务局和新区文体旅游局审核申请项目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扶持对象及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经营或依法从事其他活动;

  (二)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第八条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扶持需具备的具体条件以新区经济服务局和新区文体旅游局发布的各项目申报文件为准。

  第九条专项资金采用无偿扶持方式。扶持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同一项目按照从高原则执行,不重复扶持。

  第四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申请采用“书面申报,集中受理”的模式。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扶持需提供的详细资料以新区经济服务局和新区文体旅游局发布的各项目申报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企业书面申报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受理部门核查申请企业申报项目内容及其材料,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企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形式不合适的,受理部门应当场或在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主体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一)不符合第七条情形的;

  (二)未按规定提交商事主体年度报告或进行税务申报的;

  (三)在享受各级政府扶持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予扶持。

  (一)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二)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重大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三)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第五章审核与批准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的审核与批准按照部门初审、专家评审、联席审核、社会公示、签订合同、核准拨款等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部门初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新区经济服务局、新区文体旅游局受理企业申请后,核实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对企业或项目进行综合考察;

  (二)新区经济服务局、新区文体旅游局根据申报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需要专家评审的项目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对无需专家评审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部门审核意见;

  (三)新区经济服务局、新区文体旅游局汇总相关意见后,对予以扶持项目提出扶持的初审建议,报办公室审核。

  第十六条办公室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办公室根据新区经济服务局或新区文体旅游局的初审建议和对各项目及申报企业的总体判断,对扶持项目和扶持额度进行复核审查,形成初步扶持计划;

  (二)办公室将形成的初步扶持计划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第十八条经联席会议审议同意的初步扶持计划通过新区管委会官网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任何第三方均可以就初步扶持计划提出异议,由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向联席会议召集人及成员单位汇报。受理部门在调查结果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和提出异议的第三方。

  第十九条初步扶持计划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下达扶持计划,新区经济服务局或新区文体旅游局与相关企业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合同,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根据扶持计划,按财政资金管理程序核拨。异议成立的,不予扶持。

  第二十条新区经济服务局、新区文体旅游局根据扶持计划,与相关企业签订合同书(一式四份),合同中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一)扶持金额;

  (二)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三)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符合条件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在同年度内只能申请相关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一项资金扶持,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两个(含)以上项目扶持;对同一企业的每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每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其上年度形成新区地方财力总额。

  第二十二条获扶持的企业需严格执行合同内容,确保专款专用,建立扶持资金的独立台帐。

  第二十三条获扶持的企业对扶持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新区经济服务局或新区文体旅游局,并执行新区经济服务局或新区文体旅游局的回复意见。

  第二十四条对新区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或对新区有重大贡献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的政策,报新区管委会审议决策。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按新区经济服务局、新区文体旅游局与相关企业签订的合同内容,对需要进行验收的项目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项目到期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新区经济服务局或新区文体旅游局的要求提交项目验收材料,新区经济服务局、新区文体旅游局按各自职责组织专家验收小组进行现场验收,专家验收小组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第二十六条新区经济服务局、新区文体旅游局根据专家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批复项目的验收结果。

  第二十七条需验收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向新区经济服务局或新区文体旅游局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对不能通过验收的企业,新区经济服务局或新区文体旅游局向企业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企业在收到通知后一年之内须完成合同书内规定的计划目标、内容,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未通过验收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新区经济服务局、新区文体旅游局负责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扶持项目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开展项目验收,做好专项资金的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定期报联席会议审议。

  第三十条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对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提出预算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三十一条各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三十二条获得扶持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支持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与项目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获得扶持的企业,应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对于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出现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不按合同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企业列入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应当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做出评价,保证技术评审工作的严肃性。评审专家违反相关规定,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永久取消其专项资金的评审资格,并将有关情况列入个人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涉及《大鹏新区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与《大鹏新区“鹏程计划”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深鹏发〔2016〕10号)重合内容的项目,按《深圳市大鹏新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鹏办〔2016〕3号)有关规定开展受理、审核和拨付。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新区经济服务局和新区文体旅游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生效,有效期五年。原《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鹏办〔2016〕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