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财居〔2018〕7号
各相关单位: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制订的《关于市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3月8日
关于市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试行)
为支持和推进深圳市国家试点区域及其他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鼓励全社会遵循生态优先的原则,树立海绵城市发展理念,从城市规划、设计到项目建设、运行维护等各个环节全面践行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制订市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以发挥市级财政资金对海绵城市建设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积极推动我市建成国际一流的海绵城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东工作重要批示精神,落实“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要求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部署,围绕市委市政府推进深圳治水提质计划、打造美丽深圳的工作目标,按照新《预算法》规定和国务院关于预算管理改革系列文件精神,以财政政策为导向,推进深圳海绵城市建设。
二、总体目标
保障《深圳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把深圳建设成为海绵城市先进典范,调动市、区(新区)和社会资本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的积极性,通过合理有效的市财政资金投入,加快深圳海绵城市建设进程,鼓励区(新区)财政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投入,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或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实现深圳市2020年20%以上建成区面积,2030年80%以上建成区面积达到海绵城市要求的目标。
三、方案遵循的原则
(一)明晰职责,支持引导。市、区(新区)按照市、区事权划分和财政体制,切实履行财政提供基本公共产品的职责,属公益性非营利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主要由政府财政投入;可由市场自行配置资源、社会资本自愿投入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或实施海绵城市建设,政府予以引导和激励。市财政充分发挥统筹、平衡作用,适当倾斜,重点支持,注重引导。
(二)发挥合力,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是系统性、综合性、创新性的工作,涉及城市建设的各个方面和多个部门,既充分发挥政府财政的引导或一定程度上的主导作用,也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既发挥市财政的投入支持功能,也发挥区(新区)财政的投入作用;既发挥海绵城市建设牵头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资金投入作用,也发挥各协同参与部门的部门预算资金投入作用。财政投入与社会资本的投入统筹协调,各项目的资金投入相匹配,年度资金投入与中期预算规划相结合,确保各项目统筹实施,协调推进。
四、具体措施
针对《深圳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三年实施计划(2016-2018)》、《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确定的各类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市财政通过以下措施予以重点支持。
(一)市本级实施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经费,市财政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重点保障。
1.属市政府投资范畴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在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或中期规划重点保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委、海绵办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2.属市本级各主管部门实施的非基本建设类海绵城市项目及相关工作,包括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相关机构运转和一般性项目经费,市财政预算重点保障。(市财政委牵头,市海绵办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3.属市本级各类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给予重点保障。(市财政委牵头,市海绵办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1)水务类项目除已纳入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安排以外的,符合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市水务局列入项目库优先安排立项。
(2)节约用水奖励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区域或重点推广片区。
(3)相关建筑符合深圳市地方绿色建筑标准的,市住房建设局列入市财政建筑节能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安排补助。
(4)其他各成员单位主管的专项资金,符合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由各成员单位列入相应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予以扶持。
(二)市财政对社会资本(含PPP模式中的社会资本)出资建设的相关海绵设施,包括既有项目海绵化改造和新建项目配建海绵设施两类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为5亿元。(市财政委和市海绵办牵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1.新建项目(含拆除重建)配建海绵设施的,须向市海绵办报送载有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的规划审批“两证一书”、竣工验收证明和达标评价等相关材料,经市海绵办确认后,按照占地面积15万元/公顷予以奖励,同时按照占地面积5万元/公顷对设计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规模较大的项目主体工程分期实施的,可分期进行申报。
2.既有项目进行海绵化专项改造的,如非公立的民办医院、学校等社会化对公服务机构,以及合法经营并经区相关部门认可的工业园区、居住小区、单体建筑等项目,方案设计在改造前应充分征求业主意见(居住小区应进行公示并由业委会审议),经区海绵办初步审核后,报市海绵办组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进行评审确认。项目按评审确认的方案完成后,经市海绵办组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复核,按照海绵设施的竣工面积以及对应类型设施改造平均成本的50%予以奖励,同时按同类型设施改造平均成本的5%予以设计奖励。各类型海绵设施的奖励标准见下表。
已建项目海绵化改造的核定海绵设施单位面积奖励情况表 | ||||
单位:元/m2 | ||||
名称 |
成本 |
中位值 | 单位面积奖励(成本中位值的50%) | 单位面积设计费奖励(成本中位值的5%) |
绿色屋顶 | 100-300 | 200 | 100 | 10 |
透水铺装 | 100-300 | 200 | 100 | 10 |
下沉式绿地 | 40-80 | 60 | 30 | 3 |
雨水花园 | 600-800 | 700 | 350 | 35 |
转输型植被草沟 | 30-50 | 40 | 20 | 2 |
过流净化型植被草沟 | 100-300 | 200 | 100 | 10 |
土壤渗滤池 | 800-1200 | 1000 | 500 | 50 |
湿塘 | 400-800 | 600 | 300 | 30 |
人工湿地 | 500-800 | 650 | 325 | 32.5 |
雨水收集回用设施(回用规模) | 800-1200 | 1000 | 500 | 50 |
按占地面积每公顷获得的此项奖励累计不超过6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上述对社会资本新建和改造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奖励资金年度总额不超过5亿元。如实际核定的奖励金额不超过5亿元的,按实际核定金额奖励;如核定的奖励金额超过5亿元的,每个项目的奖励额度按5亿元与应奖资金总额的比值进行同比例核减,最终确定项目的实际奖励额度。奖励资金从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三)深圳市注册的企业或分支机构自筹资金制订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行业标准或规范,被国家相关部门认定采用并发布实施的,市财政给予30万元/项奖励;被深圳市主管部门采用并发布实施的,市财政给予10万元/项奖励。项目申报时需递交有关部门发布标准的文件、标准规范正式文件、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奖励资金从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市财政委和市海绵办牵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四)符合深圳市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标准且纳入《深圳市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名录》的产品,或被纳入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中心认定的《海绵城市建设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名录》的产品,在实施政府采购时采取适当方式优先采购。(市财政委和市海绵办牵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五)设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优质奖,对获得市级或以上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鲁班奖、绿色建筑创新奖、金匠奖、金牛奖、大禹奖等奖励的项目,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择优评选发放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优质奖。市海绵办每年组织评选,奖励项目不超过2个,市财政给予80万元/个项目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60万元/年。奖励资金从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市财政委和市海绵办牵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六)设立优秀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奖,对已竣工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参与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或团队进行奖励,由市海绵办每年组织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给予奖励。(市财政委和市海绵办牵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1.设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优秀规划设计奖:一等奖2个,奖金30万/个;二等奖4个,奖金20万/个;三等奖8个,奖金10万元/个。奖励资金共220万元。
2.设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优秀施工奖:一等奖2个,奖金20万/个;二等奖4个,奖金10万/个;三等奖8个,奖金5万元/个。奖励资金共120万元。
3.设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优秀监理奖:一等奖2个,奖金10万/个;二等奖4个,奖金6万/个;三等奖8个,奖金4万元/个。奖励资金共76万元。
以上三项奖励金额总计416万元/年,从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七)鼓励社会主体申报海绵城市建设研究类项目,具体按照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水务能力建设项目管理要求申报。
设立海绵城市建设优秀研究成果奖,对社会自筹资金为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推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成果进行奖励,奖励项目的数量每年不超过5个,由市海绵办组织专业机构认定后评定,根据评定结果按每项课题研究经费的50%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奖励,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对由社会资本自筹资金在深圳设立的海绵城市研究机构(或平台),由市海绵办进行认定后,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奖励对象每年不超过10个,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以上奖励总额每年不超过650万元,从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市财政委和市海绵办牵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八)对PPP模式中社会资本自筹资金制订的前期研究方案进行奖励,每年奖励数量不超过2个,由市海绵办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认定后,给予30万/个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60万元,从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市财政委和市海绵办牵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五、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三年,之后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相应修订。
(二)上述第(二)至(八)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奖励相关的实施细则由市海绵办牵头另行制订。
(三)本方案涉及的财政资金按部门预算归口管理原则,分年度纳入各单位部门预算。其中属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奖励或补助资金,在每年市海绵办组织完成上年度海绵城市建设情况及具体项目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核定的奖励资金,由市水务局纳入下一年度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