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工业和服务业平稳发展,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经济促进局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和服务业发展的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申报主体原则上必须是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岗区,且属于龙岗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法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特殊规定的除外。当年将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迁入龙岗区的企业也可申请本政策扶持。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 工业类
第四条 “龙腾计划”——领军企业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500亿元以上的领军企业专项扶持。
1.扶持范围:
上一年度产值500亿元以上的企业。
2.扶持标准:
(1)首次超过500亿元产值的企业给予5000万元的奖励,分两年拨付,每年2500万元,如第二年产值低于500亿元则取消剩余2500万元奖励;
(2)首次超过500亿元产值的企业如果申报年度产值增长(指申报年度产值与过去5年产值峰值对比的增幅,下同)达15%以上,给予3000万元的奖励。
(3)500亿元以上产值的企业如果申报年度产值增长达15%以上,给予5000万元的奖励(不含首次超过500亿元产值的企业)。
(二)100亿元以上的领军企业专项扶持。
1.扶持范围:
上一年度产值100亿元以上500亿元以下的企业。
2.扶持标准:
(1)首次超过100亿元产值的企业给予2000万元的奖励,分两年拨付,每年1000万元,如第二年产值为100亿元以下则取消剩余1000万元奖励;
(2)首次超过100亿元产值的企业如果申报年度产值增长达2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奖励,最高为2000万元;
(3)100亿元以上产值的企业如果申报年度产值增长达15%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奖励,最高为3000万元(不含首次超过100亿元的企业)。
第五条 “龙腾计划”——骨干企业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50亿元以上的骨干企业专项扶持。
1.扶持范围:
上一年度产值5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的企业。
2.扶持标准:
(1)首次超过50亿元产值的企业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首次超过50亿元产值的企业如果申报年度产值增长达2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奖励,最高为1000万元;
(3)50亿元以上产值的企业如果申报年度产值增长达2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奖励,最高为2000万元(不含首次超过50亿元产值的企业)。
(二)10亿元以上的骨干企业专项扶持。
1.扶持范围:
上一年度产值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企业。
2.扶持标准:
(1)首次超过10亿元产值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首次超过10亿元产值的企业如果申报年度产值增长达25%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奖励,最高为300万元;
(3)10亿元以上产值的企业如果申报年度产值增长达20%以上,每年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奖励,最高为1000万元(不含首次超过10亿元的企业)。
第六条 “龙腾计划”——高成长性企业专项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亿元级企业专项扶持。
1.扶持范围:
上一年度产值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且申报年度产值增长达25%以上的企业。
2.扶持标准:
按增长部分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为300万元;
(二)规模以上企业专项扶持。
1.扶持范围:
上一年度产值1亿元以下且申报年度产值增长达30%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
2.扶持标准:
按增长部分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为50万元;
(三)“入库”企业专项扶持。
1.扶持范围:
自本实施细则实施当年起首次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的企业。
2.扶持标准:
对于新入库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龙腾计划”——“500强”及深圳工业百强企业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500强”领军企业专项扶持。
1.扶持范围:
自本实施细则实施当年起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的企业。
2.扶持标准:
入选“世界500强”的企业给予1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入选“中国500强”的企业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深圳工业百强企业专项扶持。
1.扶持范围:
自本实施细则实施当年起首次入选深圳工业百强的企业(以深圳市公布的企业名单为准)。
2.扶持标准:
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军民融合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获得深圳市军民融合资金扶持的项目。
(二)扶持标准:
按照获得深圳市扶持额的50%给予配套扶持。
第九条 装备制造业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并获得深圳市配套扶持的企业;实现国家首台(套)销售并获得深圳市奖励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按照深圳市扶持额的50%给予配套,扶持额最高为500万元。
第十条 信息化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两化融合“贯标”配套扶持
1.扶持范围:
已获得深圳市两化融合贯标扶持的以下企业:
⑴国家和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
⑵获得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
2.扶持标准:
按深圳市评定扶持金额的100%给予扶持。
(二)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试点企业配套扶持
1.扶持范围:
开展了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工作,且获得深圳市扶持的企业。
2.扶持标准:
按照深圳市扶持额的100%给予配套。
(三)“互联网+”小镇创建配套扶持
1.扶持范围:
开展了“互联网+”小镇创建工作,且获得深圳市配套扶持的企业。
2.扶持标准:
按照深圳市扶持额的100%给予配套。本条款适用本政策出台前已获深圳市配套扶持的企业。
(四)管理信息系统专项扶持
1.扶持范围:
企业在实施信息化项目中,支付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软件(工业过程自动化中的采集、控制、监测、分析等软件系统,必须在合同中单独计价)、硬件、网络建设以及信息技术开发(包括但不限于ERP、OA、PLM、PDM、CRM、MIS和HR等项目)、咨询和监理费用。软件正版化、桌面虚拟化和UG、NX、CAD类辅助设计软件等项目除外。本项扶持需经专家评审。
2.扶持标准:
扶持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单个企业一年获得的扶持额最高为50万元。
第十一条 企业技术中心扶持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配套扶持
1.扶持范围:
已获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或“广东省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扶持的企业。
2.扶持标准:
获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扶持的企业配套扶持300万元;获得“广东省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扶持的企业配套扶持200万元。
(二)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扶持
1.扶持范围:
(1)一般产业企业:近2年,年营业收入均超过1亿元;上一年度,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2.5%,专职研发人员超过20人,中级职称以上和硕士学位以上人员在专职研发人员中的比例不低于20%,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超过300万元。
(2)龙岗区重点扶持的产业(特指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能源、新材料产业,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生物医疗产业,互联网产业,航空航天产业,下同)内企业:近2年,年营业收入均超过5000万元;上一年度,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3%,专职研发人员超过20人,中级职称以上和硕士学位以上人员在专职研发人员中的比例不低于20%,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超过300万元。
2.扶持标准:
对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的支持。
3.区级工程中心和区级技术中心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第十二条 技术改造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对已投产1年以上的项目进行技术改造,且设备投资额不低于80万元的企业(单位设备价值在5000元以上)。
(二)扶持标准:
对购入设备的扶持额不超过投资额的30%,一般企业1年获得的扶持额最高300万元;龙岗区重点扶持的产业内企业1年获得的扶持额最高为500万元。
第十三条 商标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续期者不在扶持范围。企业应在获得相关认定的当年或次年提出扶持申请。
(二)扶持标准:
获得一个“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获得一个“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先获“广东省著名商标”再获“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以每个商标50万元为上限补差。
第十四条 展会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自行参展扶持。
1.扶持范围:
参加大型综合性展会、专业展会、境外展会的企业。
2.扶持标准:
对已获得深圳市参展费用扶持的企业,如市级扶持未超过实际发生展位费的50%,按1:1比例配套扶持;如市级扶持超过实际发生展位费的50%,按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与市级扶持的差额给予扶持;对未获得深圳市参展费用扶持的企业,按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60%给予扶持。一个企业每个展会扶持额最高为3万元。一个企业1年扶持总额最高为30万元。
(二)区政府组团参展扶持。
1.扶持范围:
区政府统一组团参加的展会。
2.扶持标准:
对参加展会产生的商务、物流及展位等费用给予全额扶持。
第十五条 电机能效提升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实施电机能效提升项目的完工时间在2013年6月10日后,且已获得深圳市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1.按照其电机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1%给予扶持,补贴单价最高为105元/千瓦;
2.单次申报补贴项目规模不低于200千瓦(新购置、更换或改造前电机总功率),投资额不高于200万元;高于200万元的,可分批申报;
3.参照《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建〔2012〕80号)和《深圳市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建〔2011〕113号),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的电机更换或电机系统节能改造的,仍按原渠道向市发展和改革委申报。
第十六条 能效对标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实施电机能效提升项目的企业,且在2014年6月10日之后完成能效对标项目。
(二)扶持标准:
对委托国家、省、市认定的专业机构开展电机能效对标项目,按照项目相应服务费用给予50%的扶持,最高为10万元。
第十七条 贷款贴息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高于4亿元,且贷款额不低于200万元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区统计局数据库中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扶持标准:
扶持额不超过贷款总额的3%,一般企业1年获得的扶持额最高为60万元,龙岗区重点扶持的产业内企业1年获得的扶持额最高为100万元。
(三)本政策与区科创局贷款贴息政策同一年度不能同时申请。
第十八条 特色工业园配套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获得深圳市有关部门认定和扶持的特色工业园(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
(二)扶持标准:
按园区获得市级扶持额的50%给予配套,特色工业园扶持额最高为165万元,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扶持额最高为200万元。
获深圳市特色工业园(深圳市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和龙岗区创新产业园区、文化产业园等多项认定的产业园区,只能享受一次扶持。
第二节 服务业类
第十九条 总部企业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在龙岗区新设立总部,并在龙岗区汇总纳税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世界500强企业(指美国《财富》杂志评选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中的服务业企业;
2.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企业(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组织评选);
3.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企业(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联合组织评选)中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
4.中国连锁百强企业(由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评选)中的商业连锁龙头企业;
5.深圳连锁经营50强(由深圳市连锁经营协会评选)的商业连锁龙头企业。
上述企业评选排名以企业提出扶持申请的当年或上一年公布的排名为准,企业应在新设立总部的当年或第二年提出扶持申请。
(二)扶持标准:
1.对世界500强服务业企业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中国连锁百强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对深圳连锁经营50强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上述扶持范围的单个申请主体仅可申请上述一项政策。
第二十条 专业服务业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且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0%(含)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会展公司、管理咨询公司、互联网信息服务、技术咨询、专业设计公司等专业服务业企业,专业服务类收入应占其当年营业收入总额60%以上。
(二)扶持标准:
按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发展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获得深圳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的电子商务集成创新项目、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项目、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规模奖励,以及电子商务示范奖励扶持的企业。企业应在获得深圳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当年或第二年提交扶持申请。
(二)扶持标准:
按企业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100%给予配套。
第二十二条 工业设计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获得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专项资金中的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资助项目、工业设计创新攻关成果转化应用资助项目、工业设计重大活动项目和知名工业设计奖奖励项目的企业。企业应在获得深圳市工业设计扶持的当年或第二年提交扶持申请。
本条款不适用已获区文产办扶持的项目。
(二)扶持标准
按企业获得深圳市工业设计扶持额的50%给予配套。
第二十三条 律师业专项扶持:
(一)扶持范围:
1.第一类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在龙岗区新设立的分所;
2.第二类是年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并将注册地迁至龙岗区的律师事务所;
3.第三类是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龙岗区属律师事务所;
4.第四类是获评全国优秀或全省优秀的龙岗区属律师事务所。
(二)扶持标准:
1.符合第一类扶持范围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同时对租赁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租期满1年后,按每月租金50%的标准给予一年的租金扶持;
2.符合第二类扶持范围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同时对租赁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租期满1年后,按每月租金50%的标准给予一年的租金扶持;
3.符合第三类扶持范围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4.第四类扶持范围的律师事务所,对获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或获评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二十四条 零售业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1.被评为上一年度“中国连锁百强”或“深圳连锁经营50强”的企业。企业应在获得相关认定的当年提出扶持申请。
2.新建成开业的商业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购物中心;
3.在深圳市已有5家以上自营连锁门店的连锁零售企业在龙岗区新开设的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分店,本条款适用注册地在深圳市的企业;
4.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零售企业;
5.在深圳市已有5家以上自营社区连锁超市的连锁零售企业在龙岗区新开设的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连锁超市;在深圳市已有5家以上品牌连锁门店的连锁餐饮企业,在龙岗区新开设的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自营连锁餐饮店,本条款适用注册地在深圳市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1.评得“中国连锁百强”的企业,按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1%给予奖励,最高500万元;评得“深圳连锁经营50强”的企业,按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1%给予奖励,最高30万元。
2.对新建成开业的商业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购物中心,在建成开业一年后,按购物中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1%对购物中心运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300万元。
3.连锁零售企业开设的分店是在龙岗区注册、纳税的法人企业,在分店项目开业一年后,按该分店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注册地在深圳市(非龙岗区)的,按该分店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
4.对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零售企业,给予每家企业60万元奖励;零售企业超过上述增速的,每提高3个百分点再奖励20万元,每家企业全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连锁零售企业开设的社区连锁超市和连锁餐饮企业开设的社区连锁餐饮店,在开业一年后,按连锁店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20%比例给予连锁零售企业一次性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额最高为2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品牌餐饮业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1.通过HACCP认证并获得国家五钻级称号的餐饮服务企业。企业应在获得相关认定的当年或第二年提出扶持申请。
2.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华餐饮名店”、“广东省著名商标”或“深圳市知名品牌”称号的餐饮服务企业。企业应在获得相关认定的当年或第二年提出扶持申请。
(二)扶持标准:
1.对通过HACCP认证并获得国家五钻级称号的餐饮服务企业,按该企业获得称号当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
2.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或“中华餐饮名店”称号的餐饮服务企业按该企业获得称号当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对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的餐饮服务企业按该企业获得称号当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20万元。获得“深圳市知名品牌”的餐饮服务企业按该企业获得称号当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万元。
第三节 上市培育类
第二十六条 上市配套扶持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在区经济促进局备案登记,且已获深圳市有关部门扶持的IPO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上市企业,已获得我区原上市配套政策全额扶持的企业不适用于本规定。
(二)扶持标准:
1.IPO上市企业扶持总额为350万元(龙岗区重点扶持的产业为450万元),其中:完成股份制改制的企业扶持额为50万元;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扶持额为100万元;完成上市的企业扶持额为200万元(龙岗区重点扶持的产业为300万元)。企业完成一个阶段即可提出扶持申请,也可以在完成多个阶段后,合并提出扶持申请。
2.新三板挂牌上市企业扶持总额为100万元,已获得区上市配套扶持的,以100万元为限补差;已获得区上市配套扶持的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IPO上市的以350万元补差(龙岗区重点扶持的产业企业以450万元补差)。
第四节 行业协会
第二十七条 行业协会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新成立的龙岗区产业类行业协会,以及龙岗区产业类行业协会(不含金融类行业协会)为服务区内会员企业开展的有关活动。
(二)扶持标准:
1.对新成立的龙岗区产业类行业协会,每个给予10万元的专项扶持。
2.龙岗区产业类行业协会每年在区内为服务会员企业开展6次以下的活动(需经区工商联核实),按其活动实际支出(包括场地费、专家费和资料费,下同)的40%给予补贴;开展6次以上的活动,按其活动实际支出的60%给予补贴。每年申请一次。一个行业协会1年扶持额最高为20万元。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八条 申请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和服务业发展扶持需提交的材料请登录区经济促进局网站查询,相关扶持申请表格请在该网站自行下载。
第二十九条 申请评审制扶持类型需提交一式四份材料,申请核准制扶持类型需提交一式两份材料。
第四章 审核和公示
第三十条 区经济促进局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实施细则规定对除第二十三条以外的所有申报项目或企业进行审核,第二十三条由区司法局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 审核通过或经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通过的项目,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进行公示,公示期五天。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经济促进局或区司法局进行调查或者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规定最高不超过的,包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第十(四)、十一(二)、十二、十七条采用评审制方式进行扶持,其余条款采用核准制方式进行扶持。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第四、五、六条扶持的申报主体原则上为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中企业,且纳税较上年度正增长,产值以区统计局核定的数据为准,增长部分为剔除物价指数后的实际增长。若企业因经营需要分拆或合并,则以分拆或合并之前的产值为基数计算增幅。
申报主体可与库内关联企业合并申报(申报主体需占关联企业股权50%以上),但在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龙腾计划扶持项目均需以该申报主体合并申报。
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十四(一)1.和4. 扶持的申报主体原则上为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服务业/限上商业企业库中企业,且纳税较上年度正增长,营业收入以区统计局核定的数据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