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区文化创意产业跨越式发展,参照《关于印发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11〕175号)的有关规定,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设立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经费(下称专项经费),由区财政安排并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资金规模,并进行专项管理。
第三条 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经费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文创经费联席会议)是专项经费的决策机构,由分管财政和宣传、文化产业的区领导任召集人,下设办公室,设在龙岗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下称区文产办)。
(一)文创经费联席会议的职责:
1.审定专项经费的使用政策及配套管理制度等事项;
2.审定专项经费的使用计划与安排;
3.审定专项经费使用年度总结;
4.需要联席会议审定的其它事项。
(二)区文产办是专项经费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编制经费申请指南;
2.受理项目申请,组织对申报项目的考察、专家评审、核准、经费拨付、跟踪管理等工作;
3.建立和管理扶持单位或企业以及扶持项目的档案;
4.负责项目验收,并对被扶持的企业或单位及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5.建立“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经费评审专家库”;
6.编制经费使用年度总结。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岗区,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等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对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三)经文创经费联席会议批准的其它扶持对象。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 核准制项目
第五条 扶持发展内容产业和数字创意产业。
(一)对近两年内我区原创的动漫产品、影视作品、舞台演出剧和书报、音像、数字等出版产品,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奖励的,给予一次性配套扶持,单个项目配套比例10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近两年内的原创动漫作品在中央台主要频道、省级上星频道、省级少儿动画频道黄金时段播出,专项资金分别给予100、50、30万元一次性奖励;原创电视作品在中央台主要频道、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轮播出的,专项资金分别给予100、5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在多个电视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奖励。
(三)对近两年内获得国家电影公映许可证并在全国院线上映的原创电影作品给予奖励,票房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票房1000万(含)-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票房5000万(含)-1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票房1亿(含)-5亿元以下的奖励300万元、票房超过5亿元(含)的奖励500万元。
(四)对近两年内在乐视、爱奇艺、腾讯、优酷、搜狐、PPTV等全国知名视频网站上播出且与网站实际分成收益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原创动漫和其他影视作品进行奖励,分成收益1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分成收益5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分成收益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五)对近两年内在龙岗创作并首演的原创舞台演出剧,在国内演出场次30(含)-50场以下的,按每场2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演出场次达50场或以上的,按每场3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境外商业演出达30场或以上的,按每场4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台演出剧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扶持文创园区建设。
(一)对新建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自认定为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起一年内,可申请建设扶持(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的项目除外;已经享受社区转型发展、创新产业园和特色工业园等扶持政策的项目除外)。每个园区(基地)扶持金额为该项目三年内实际建设投资额(土建及物业购置费除外)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注册地、经营地和统计地均在经认定的区级及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且属于重点扶持领域内的中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和社会组织,租赁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给予单个入驻单位最多3年、最大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20元的办公场地房租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办公场地房租的25%。享受扶持的单位须承诺其所租赁用房不得对外分租或转租,已申请区内其它部门租金扶持的企业不得重复申请。
(三)对近两年内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被省有关部门认定为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被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四)支持文创园区建设文化创客空间。
1. 对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内的文化创客空间给予最多3年、不超过区域租金市场指导价格与创客团队实际支付租金差额的100%、最大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的场地房租扶持。每个文化创客空间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 对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内的文化创客空间,举办重大众创活动给予活动实际投入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创客空间每年所获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文化创客空间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扶持的,给予上级扶持金额50%、最高200万元配套扶持;获得广东省、深圳市创客空间扶持的,给予上级扶持金额50%、最高100万元配套扶持。
第七条 扶持重点企业发展。
(一)对近两年内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近两年内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近两年内被认定为“深圳市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10强”和“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3年内获得同样认定的不重复扶持。
(二)对未入驻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且在近两年内被认定的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按照第六条第(二)款标准给予办公房租扶持。
第八条 支持企业积极参加交易展会。
(一) 企业自行参展扶持。对自行参加经认可的国内外交易展会的企业,已获得深圳市财政参展费用扶持的,按实际发生展位费的50%给予扶持,市区扶持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展位费用;未获得深圳市财政参展费用扶持的,按实际发生展位费的6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次扶持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每年累计扶持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区政府组团参展扶持。对企业参加由区政府统一组团参展的交易展会而产生的商务、物流及展位等费用给予全额扶持,每个企业参加每个展会的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支持申办文博会分会场。
每年经深圳市文博会组委会认定的文博会分会场和专项活动,可申请文博会专项扶持,每个单位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全区整体承办经费由文创经费联席会议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核准具体金额并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条 鼓励申请上级专项扶持。
对获得国家、省、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金扶持(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的辖区文化企业和项目(除第五条第(一)款所扶持项目外),可申请配套扶持。扶持比例为所获扶持资金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投资类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自主投资额的50%)。
第十一条 行业组织专项扶持。
(一) 支持在重点扶持领域建立行业组织,并对行业组织制定行业标准、维护行业权益、组织外出参展、开展行业服务以及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购买服务等工作进行专项扶持。每个项目按实际总费用的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 对近两年内新落户龙岗,且在落户前最近一次的深圳市民政局市级社会组织评估中获评3A级(含)以上的行业组织,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获评3A级的奖励50万元、获评4A级的奖励80万元、获评5A级的奖励100万元。对区内已有行业组织近两年内获得上述评级的,按上述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开展专业培训。
对近两年内在文化艺术、游戏动漫、创意设计等我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扶持领域开设获得有关认证的专业培训课程的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按照每个艺术培训项目5万元、每个职业培训项目10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每家艺术培训机构每年扶持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每家职业培训机构每年扶持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文创单位参评参赛。
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项目近两年内在国际权威机构组织的重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可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在国家有关部委组织的重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可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在国家行业权威机构组织的重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可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在省直部门或行业权威机构组织的重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可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同一项目获多个奖项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加强招商引资工作。
(一)奖励扶持。对新迁入我区的IPO上市文化企业总部、近两年内根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被认定的文创总部企业,以及属于我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扶持领域且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经区文创联席会议审定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备案后确定、总投资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重点产业项目,按照其迁入设立后三年内任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租房扶持。对符合第(一)款条件的文化总部企业或重点产业项目,且在我区没有购置产业用地的,在我区租用(合同期三年及以上)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生产用房)满一年后,按区域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给予12个月的租金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扶持资金按4:3:3的比例分三年拨付享受扶持的单位须承诺其所租赁用房不得对外分租或转租,已申请区内其它部门租金扶持的企业不得重复申请。
(三)装修扶持。对符合第(一)款条件的文化总部企业或重点产业项目,且在我区没有购置产业用地的,在我区租用(合同期三年及以上)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生产用房)的首次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已申请区内其他部门装修扶持的企业不得重复申请。
(四)对引进IPO上市文化企业总部、文创总部企业或重点产业项目的引荐人(机构或个人)给予奖励,奖励办法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引资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执行。
(五)对新落户我区且在落户前2年内被认定为“深圳市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10强”和“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的重点文化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文化金融合作。
(一)对重点扶持领域近两年内IPO上市的文化企业,给予总额450万元的上市扶持,其中:完成股份制改制的企业扶持额为50万元;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扶持额为100万元;完成上市的企业扶持额为300万元。企业完成一个阶段即可提出扶持申请,也可以在完成多个阶段后,合并提出扶持申请。
(二)对重点扶持领域近两年内完成新三板挂牌上市的文化企业给予100万元扶持,已获得区上市配套扶持的,以100万元为限补差;对在新三板挂牌后成功转IPO上市的企业再给予总额为350万元的扶持。
(三)鼓励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和重点文化企业积极利用金融贷款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对近两年内获得银行贷款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和重点文化企业,按3%利率标准给予贷款贴息,单个企业1年累计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文化企业积极争取商业银行的创新融资服务。对通过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或以知识产权质押作为主要担保方式的组合贷款、信用贷款以及其他非抵押类创新模式获得贷款业务的文化企业进行全额贴息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文化资产与有形文化资产一并纳入融资租赁标的物范围,并对区内经认定的文化产业金融机构向重点扶持领域的文化企业开展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融资租赁业务进行风险补偿。对违约率低于1%(含)的给予50%补偿,对违约率在1%-2%(含)的给予30%补偿,对违约率高于2%的不给予补偿。单个金融机构每个财务年度风险补偿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对区内银行向中小微文化企业发放首笔信用贷款、开展应收账款和存货抵押质押融资业务的,分别给予风险补偿和奖励。扶持办法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融业发展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支持举办高端文创活动。
对文创领域的高端赛事及其它对全区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的重大文创活动的组织和推广等费用给予扶持,每个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和重点文化企业加强媒体宣传推广。
(一)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和重点文化企业在传统媒体进行宣传推广的给予扶持,每个单位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总宣传费用的30%,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和重点文化企业通过全国知名新媒体平台或在龙岗区注册的新媒体平台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的给予扶持,每个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八条 支持文化企业“走出去”发展。
(一)对重点文化企业和文创园区运营机构搭建海外销售网络和赴海外组展所发生的国际机票和海外场地租赁等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所获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近两年内销售出口国外市场,在国外主要电视台(卫星、网络电视台除外)播出的原创动漫、影视作品,给予每部作品每出口一个国家20万元奖励,每部作品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部作品可同时申请本政策和第五条相关政策的扶持。
第十九条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扶持企业、行业协会和高等院校建立文化创意产业公共信息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文化产业版权交易平台和文化资产评估平台,为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版权交易管理服务和资产评估服务。以上平台经认定后,按建设费用的40%予以扶持,单个平台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条 对于我区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一事一议”项目给予扶持。
第二节评审制项目
第二十一条 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
对为国内外知名企业、具有标志性意义大型项目提供专业设计服务且单笔设计业务超过100万元的设计机构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设计费用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所获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支持原创项目研发推广。
年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创作研发型、中介服务型文化企业或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型文化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文化创意项目,可在项目完成研发并推向市场后,申请原创项目扶持,每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实际总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所获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重点企业落户扶持
对在近两年内新落户龙岗并经专家评审为区域内行业重点企业且其主营业务属我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扶持领域的企业,可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落户扶持。
第二十四条 鼓励参与标准制定和知识产权保护。
对文化创意企业、行业组织和专业机构参与标准制定、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体系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给予扶持不超过100万元,每个单位每年最高扶持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加快拓展文化消费市场。
(一)对文化企业投资建设覆盖全区的文化消费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和文化产品交易平台、编制文化消费指南、开展惠民文化消费季活动等项目进行专项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所获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加快发展书报刊、电子音像、演艺娱乐、动漫游戏、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等市场,对文化企业建立文化消费创新空间和现代流通体系进行专项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土建及物业购置费除外)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所获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演艺场馆、艺术品市场、实体书店、电影院线等文化市场创新商业模式,对创新商业模式项目给予专项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土建及物业购置费除外)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所获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六条 申报、受理和审议:
(一)按照申报的先后顺序,并依照专项经费年度预算规模等综合情况,对项目申报采取“集中受理、分批评审”的方式进行处理。
(二)区文产办负责公开发布相关申请指南,明确各类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和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受理或委托相关机构受理项目申请。
(三)政策修订及解释、材料受理、项目评审和绩效评估由区文产办不同的科室或专人专项负责,形成相互监督的项目评审操作制度。
(四)扶持项目分为评审制项目和核准制项目两类,由区文产办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议。
(五)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由区文产办通过龙岗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财政局提出,区财政局在公示期满10个工作日内联合区文产办进行复审,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有关程序拨付经费。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扶持领域目录,以及配套的申报指南和操作规程由区文产办另行制订并发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取消其申请专项经费扶持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3年内不再受理其文创经费扶持申请,情节严 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文产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