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商业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工商业平稳发展,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经济促进局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商业发展的主管部门。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审定机构。

  第三条  申报主体原则上必须是注册、纳税地均在龙岗区的,且属于龙岗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法人企业,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  核准制项目

  第四条  引导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发展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

  1.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是转型来料加工企业《对外加工装配协议书》中的甲方;

  2.转型来料加工企业于20111月之后成功原地转型为独立法人企业,其中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新的外商投资企业以新企业注册时间为准,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到原已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转型申请表批准时间为准。

  (二)扶持标准:

  扶持额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对原来料加工企业的结汇收入分成部分,扶持时间到201612月截止。扶持时间从来料加工企业结汇终止后下一个月起按月计算,每月扶持额为结汇终止后上一年度平均每月结汇额。

  (三)从结汇终止下一个月开始到申请当年12月底的扶持资金一次性拨付,剩余扶持资金按年度拨付。

  第五条  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零售批发业专项扶持。

  1.扶持范围:

  1)拥有有效注册商标、在深圳市已有10家以上自营连锁门店且有信息化支撑的连锁零售企业在龙岗区新开设的营业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且投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分店,本条款适用注册地在龙岗区外的企业;

  2)拥有有效注册商标、在深圳市已有10家以上自营社区连锁超市且有信息化支撑的连锁零售企业在龙岗区新开设的营业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社区连锁超市;拥有有效注册商标、在深圳市已有10家以上品牌连锁门店且有信息化支撑的连锁餐饮企业,在龙岗区新开设的营业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自营或加盟社区连锁餐饮店,本条款适用注册地在龙岗区外的企业;

  3)纳入龙岗区统计范围,且被评为“中国连锁百强”或“深圳连锁经营50强”的企业。

  2.扶持标准:

  1)连锁零售企业开设的分店,在其开业一年后,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2)连锁零售企业开设的社区连锁超市和连锁餐饮企业开设的社区连锁餐饮店,在开业1年后,按年租金1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扶持,单店扶持额最高为15万元。

  3)“中国连锁百强”企业每评得1次给予35万元扶持,“深圳连锁经营50强”企业每评得1次给予15万元扶持。

  (二)律师业专项扶持。

  1.扶持范围:

  1)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在龙岗区新设立的分所;

  2)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在龙岗区新设立的分所;

  3)年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将注册地迁至龙岗区的律师事务所;

  4)通过合并、重组、提升之后年纳税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龙岗区内律师事务所。

  2.扶持标准:

  1)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在龙岗区新设立的分所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其他类型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2)在龙岗区新增租赁办公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租期满1年后,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租金扶持,扶持额最高为50万元,实行事后补贴;享受扶持的律师事务所需承诺其所租赁用房在3年内不得对外分租或转租。

  (三)其他专业服务业专项扶持。

  1.扶持范围:

  上一年度在龙岗区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会展公司、管理咨询公司等专业服务机构。

  2.扶持标准:

  给予专业服务机构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六条  展会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自行参展扶持。

  1.扶持范围:

  参加大型综合性展会、专业展会、境外展会的企业。

  2.扶持标准:

  对已获得深圳市参展费用扶持的企业,按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的20%给予扶持;对未获得深圳市参展费用扶持的企业,按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的40%给予扶持。一个企业每个展会扶持额最高为2万元。一个企业1年扶持总额最高为20万元

  (二)区政府组团参展扶持。

  1.扶持范围:

  区政府统一组团参加的展会。

  2.扶持标准:

  对参加展会产生的商务、物流及展位等费用给予全额扶持。

  第七条  创新产业园区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产业园区:

  1.园区具备创新型企业入驻的硬件条件,配套较完善,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

  2.园区管理主体明晰,具有专门的招商、运营、服务管理机构,有统一、规范的园区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

  3.园区产业定位明确,符合龙岗区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4.园区入驻率达60%以上,入驻创新型企业数不少于15家,且创新型企业数占全部入驻企业数50%以上;

  5.园区内所有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15亿元,且上一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二)扶持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创新产业园区给予园区运营机构2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八条  商标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续期者不在扶持范围。企业应在获得相关认定的当年或次年提出扶持申请。

  (二)扶持标准: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一个企业只有一个商标可享受商标扶持政策。

  第九条  配套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上市配套扶持。

  1.扶持范围:

  在区经济促进局备案登记,且已获深圳市有关部门扶持的IPO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上市企业。本条款适用本政策出台前已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企业。

  2.扶持标准:

  1IPO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制的企业扶持额为30万元;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扶持额为80万元;完成上市的企业扶持额为45万元。对同一个企业集团的第二次上市,不再给予扶持。

  2)新三板挂牌上市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扶持额为50万元,已获得区上市配套扶持的,以50万元为限补差;在新三板挂牌后成功转主板上市的企业扶持总额为105万元,其中完成上市辅导阶段扶持额为80万元,完成上市阶段扶持额为25万元;

  3.企业完成一个阶段即可提出扶持申请,也可以在完成多个阶段后,合并提出扶持申请。

  (二)技术中心配套扶持。

  1.扶持范围:

  获得“国家技术中心”或“深圳市技术中心”认定和扶持企业。

  2.扶持标准:

  获得“国家技术中心”认定和扶持的企业配套扶持100万元;获得“深圳市技术中心”认定和扶持的企业配套扶持50万元。

  (三)特色工业园配套扶持。

  1.扶持范围:

  获得深圳市有关部门认定和扶持的特色工业园(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

  2.扶持标准:

  按园区获得市级扶持额的50%给予配套,特色工业园扶持额最高为165万元,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扶持额最高为200万元。

  3.获深圳市特色工业园(深圳市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和龙岗区创新产业园区、文化产业园等多项认定的产业园区,只能享受一次扶持。

  (四)工业设计配套扶持。

  1.扶持范围:

  获得深圳市有关工业设计扶持的法人企业。本条款不适用已获区文产办扶持的项目。

  2.扶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