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对《深圳市龙岗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龙岗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促进局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6年3月11日

 深圳市龙岗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我区农业土地合理开发,推进农业产业科学发展,根据《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3]3号)、《深圳市市级财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关于清理整合和加强市财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深府办[201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区农业发展和农业科技创新,促进农业产业化,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推动都市休闲观光农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评审公示、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区农业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区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区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

  第六条 区农业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牵头制定与管理办法配套的有关项目考察、评审等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二)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专家评审(中介审计)、公示等;

  (三)联合区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四)负责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建立扶持项目档案;

  (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区财政部门职责如下:

  (一)参与制定与管理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二)审核安排年度专项资金收支计划、预算、决算;

  (三)配合农业主管部门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对项目资金安排的合规性进行审查;联合区农业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四)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组织对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和绩效目标,负责项目实施并落实配套资金;

  (二)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按要求做好项目实施的现场管理和全过程的档案资料管理;

  (四)负责实施项目年度绩效自评及项目完成后的绩效自评工作,并将自评报告报区农业主管部门;

  (五)接受区农业主管部门及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审验收;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

  第三章 扶持对象及扶持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包括涉农企业、龙岗区内的农业事业单位、非营利农业科研机构。

  (一)涉农企业申报专项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或在深圳市其他区注册,项目生产经营场所在龙岗区;

  2.持续经营2年以上,企业发展符合国家、省、市以及龙岗区农业产业发展政策;

  3.申报项目所涉土地(生产场所)的使用年限不低于5年;

  4.申报项目由企业自主经营,且单个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30万元,其中自筹资金应占60%以上;

  5.无违法违纪和不诚信纪录,近2年未发生过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拖欠财政资金,未违反财政资金使用规定。

  (二)龙岗区内的农业事业单位、非营利农业科研机构申报专项资金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第3、5项规定。

  第十条 分期实施的项目,按结算书或项目投资审计报告申报扶持。同一项目最多可分三期申报扶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一)已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

  (二)已列入政府投资或市、区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扶持的评审制项目;

  (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兴办的项目;

  (四)申报单位近2年因违法、违规使用资金行为被查处或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经区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

  第十二条 对于涉农企业的申报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事后扶持方式。

  第十三条 对于农业事业单位、非营利农业科研机构的申报项目,采取直接扶持方式。

  第四章 扶持范围、条件及标准

  第一节 核准制项目

  第十四条 龙岗区内的“菜篮子建设工程”项目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通过无公害产地认证产品认定的基地,一次性扶持10万元;通过绿色产地认证产品认定的基地,一次性扶持20万元;通过有机产地认证产品认定的基地,一次性扶持30万元。

  (二)纳入我区“健康菜园子”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健康菜园子种植标准(通过上年度专家考核验收),每年给予扶持5万元。

  第十五条 农业高新技术项目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单个农业高新技术项目成果获得市级科技或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成果登记认定证书,或获得市级科技或农业主管部门授权机构出具的科技成果鉴定或授权证书,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获得省级科技或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成果登记认定证书,或获得省级科技或农业主管部门授权机构出具的科技成果鉴定或授权证书,给予一次性扶持30万元;获得国家级科技或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成果登记认定证书,或获得国家级科技或农业主管部门授权机构出具的科技成果鉴定或授权证书,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

  (二)企业单个自主研发或引进推广的农业科技项目,在累计推广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由推广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的,或累计销售500万元以上(提供销售发票证明)的,给予一次性扶持 10万元。

  第十六条 农业产业化项目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注册地在龙岗区的企业,评定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按照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扶持。即:评定为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扶持10万元;评定为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扶持20万元;评定为国家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扶持30万元。

  第十七条 农业应急保障工作经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农业应急保障工作经费,用于保障在发生重大动植物疫病疫情或不可抗拒自然灾害期间的农业应急保障工作,由区农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实施。

  第二节 评审制项目

  第十八条 都市生态休闲农业建设项目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主要用于经区政府认定的都市生态休闲农业示范项目的项目设计、基础设施建设等,按项目投资的4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 种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项目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种养殖生产基地、屠宰场(代宰点)实验室(含检测室)建设项目:

  1.种养殖生产基地有独立的实验室(含检测室),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配置检验检测仪器、检测工作台、冰箱等设施,其中蔬菜生产基地每天抽样检测样品数超过20个,近十二个月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按项目实际投资额10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2.畜禽屠宰场(代宰点)有独立的实验室(含检测室),生猪屠宰场检测室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禽屠宰场(代宰点)检测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配置相应的检验检测仪器、检测工作台、冰箱等设施。生猪屠宰场检测室每天抽取样品数为当天屠宰量的3%以上,禽屠宰场(代宰点)每天检测样品为当天屠宰量的1‰以上,近十二个月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按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畜禽屠宰场(代宰点)在生鲜畜禽产品中建立的追溯系统,按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含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室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按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获得广东省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CMA);

  2.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

  第二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畜禽养殖生产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养殖、良种引进及设备购置符合下列三项条件中的两项,经评审后,按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扶持,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畜禽标准化养殖生产的基础设施建设;

  2.生产的畜禽产品取得无公害产品认证;

  3.地方种质资源保护项目。

  (二)研发实验室、现代农业设施、农业机械化设施建设项目按项目投资的4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养殖生产基地和畜禽屠宰场(代宰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基础设施项目,按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区、街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重大动物疫病疫情防疫(防控)体系项目,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

  第二十二条 区、街农业事业单位示范基地建设项目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市级基地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省级基地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国家(部委)级基地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50万元的扶持。一园多级(国家、省或市级)的基地按其最高级别标准扶持。

  第五章项目申报、受理和审核

  第二十三条 每年由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当年度重点扶持范围、申报时限、要求、所需提供的材料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由区农业主管部门受理。

  第二十五条 受理单位负责或者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或审计。

  第二十六条 区农业主管部门按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对项目进行审核,拟订项目执行计划报区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区农业主管部门,由农业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区农业分管领导审定。

  第二十八条 区农业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将拟扶持项目执行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区财政部门和区农业主管部门联合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公示有异议的,区农业主管部门应立即展开调查,调查结论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和资金使用计划通知项目单位备齐资金拨付资料,组织统一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扶持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项目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预算年度结束后,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对农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情况组织重点评价或再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往年已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单位,下一年度再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须待绩效评价结果或注册会计师鉴证结果确认之后再决定是否予以扶持。对绩效评价或鉴证确认不合格的项目单位,不再予以扶持。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对具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项目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相关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和通报,并在今后5年内不得申报区级财政扶持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参与评审、评价、鉴证、验收的专家利用工作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个人违反本办法,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区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和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龙经促[2014]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