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为发挥产业资金导向作用,鼓励福田区企业直接融资,培育上市后备企业,打造上市企业集聚地,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的完成辅导备案、完成上市辅导、境内外上市的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上市服务机构,经区政府同意开展上市相关专题活动的主办方。
第三条 【辅导备案支持】对在有关监管机构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四条 【完成上市辅导支持】对上市申请材料获有关监管机构正式受理的企业,给予13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五条 【境内上市支持】对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12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六条 【境外上市支持】对福田区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在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等境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不含小额资本市场NSCM和柜台交易)的,给予12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七条 【新三板挂牌支持】对进入新三板的福田企业,挂牌满12个月后,给予最高6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八条【购房支持】对上市企业、完成上市辅导企业在福田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最高10%,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的支持,分三年支付。获得支持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九条 【贷款贴息支持】对完成上市辅导企业获得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的,按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利息30%给予贴息支持,年度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条 【上市服务机构支持】鼓励辖区中介机构为辖区企业提供上市专项服务,对协助企业完成境内外上市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上市服务机构,给予每机构每项目最高50万元的服务费用支持。
第十一条【专题活动支持】2018年1月1日后,经区政府同意,开展促进企业上市相关专题活动的主办方,经事前备案、事后审计的,按审计金额的50%,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本政策各条款支持项目除特指时间外,均为2017年1月1日后;
(二)本政策支持项目均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第十三条【附则】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投资推广署(金融发展事务署)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