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山区金融业发展,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南山区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在南山辖区内(不含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注册的金融企业总部、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金融企业设立的各类专业子公司(含商业银行持牌专营机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型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组织、金融企业高管人员,以及通过新型融资方式获得融资的企业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资金资助。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金融企业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南山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以及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本细则所称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本细则所称商业银行专营机构,是指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并具备以下特征:针对某一业务单元或服务对象设立;独立面向社会公众或交易对手开展经营活动;经总行授权,在人力资源管理、业务考核、经营资源调配、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独立于本行经营部门或当地分支行。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本细则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细则所称金融企业高管人员,是指获得了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在任现职的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高管人员以总部任命文件或有关法定文件为准。 

第二章  发展金融总部经济 

第五条  落户奖励。

(一)在南山区新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根据其实缴注册资本,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在南山区新注册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按照其业务规模及贡献情况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三)已在南山区注册设立并相对控股2家(含)以上不同类型,实缴注册资本达到20亿元经营性金融企业总部的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其下属企业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累计达1亿元的,经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同意,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四)在南山区注册设立,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以公司制设立的)或一年内实际募集资金规模(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达2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已获市、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参与投资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五)在南山区注册设立的财务公司,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在南山区注册设立的各类金融企业专业子公司(含商业银行持牌专营机构)、保险经纪、公估、代理、销售公司、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型金融企业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可参照深圳市政府相关资助标准的50%以内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七)已获深圳市政府用地出让政策扶持的企业不再安排落户奖励扶持。

第六条  增资奖励。

在南山区注册设立且实缴注册资本在20亿元(含)以上的金融企业总部,在实缴注册资本达到金融监管规定的要求后,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实缴注册资本金的,可按照其增资情况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增资奖励。

实缴注册资本不足20亿元,但增加后超过20亿元的,可对超过的部分按照上述相同标准给予增资奖励。

第七条  办公用房扶持。

在南山区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及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可申请购置或租赁政府保障性办公用房,申请购买或租用社会办公用房补贴。

(一)购置或租赁政府保障性办公用房。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购买或租用市、区政府企业总部用房或创新型产业用房。

(二)购置社会办公用房补贴。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企业于2016年1月1日后在南山区新购置自用办公商品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按最高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获得本条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三)租赁社会办公用房补贴。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企业,于2016年1月1日后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3年内每年可按租赁市场评估价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补贴。

(四)购置社会办公用房补贴与租赁社会办公用房补贴原则上不可同时享受。

(五)办公用房装修补贴。南山区新注册设立并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金融企业首次装修办公用房的,可按照其实际发生费用20%的标准,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支持。 

第三章  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八条  创新贡献奖励。

(一)基金投资贡献奖。对投资南山辖区企业、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成果显著,获得南山区基金投资贡献奖的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表扬和奖励,单个机构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金融创新人才奖励。对在南山区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或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工作1年(含)以上的金融企业高管人员,可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已获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的市区合计奖励金额不超过其个人所得税深圳市地方留存部分),单个机构每年奖励合计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投融资扶持。

(一)贷款风险补偿和代偿。鼓励金融企业与南山区产业部门合作开展专项扶持计划,为我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备案拟上市企业等提供融资服务。对纳入合作范围的金融企业,给予贷款风险补偿和代偿。

贷款风险补偿按照金融企业实际发放贷款额3%以内的比例给予扶持。

贷款风险代偿按照单个企业贷款实际发生坏账损失50%以内且不超过300万元的比例给予扶持,为每个金融企业承担的代偿比例不超过其在合作计划中实际发放贷款总额的10%且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二)创新融资支持。鼓励金融企业和金融服务机构为辖区企业利用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私募债等新型融资工具开展融资服务,经备案并成功完成融资的项目,对获得融资的企业每家给予融资规模2%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三)金融租赁支持。为我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租赁公司,按照其当年为我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不含同业拆借,下同)1%的比例给予补贴;对金融租赁公司当年购入我区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设备用于租赁的,按照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1%给予补贴。同一金融租赁公司每年获得的上述补贴额合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第十条  金融行业活动及协会资助。

(一)行业协会组建资助。对经区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在南山区新设立的、辖区会员企业达到50%以上的金融类行业协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助。

(二)行业协会服务活动资助。对经区主管部门备案同意的金融类行业协会开展的会员服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给予50%以内最高50万元的资助。

(三)承办活动费用资助。支持金融类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及企业承办南山区政府或区产业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具有较高知名度、属金融产业领域的专场活动、招商推介、投资推广及其他交流活动,给予其承办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行业协会、专业机构或企业自行开展经事先备案通过的金融招商和宣传推介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一条  金融业集聚园区资助。

(一)集聚园区房租补贴。引导和鼓励金融企业以专业园区的方式集聚发展,对入驻区政府认定的金融业集聚园区的金融类企业给予房租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租赁市场评估价的30%,每家企业补贴面积最高5000平方米,每家企业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实际租金低于租赁市场评估价的按照其中较低的标准给予补贴。

已享受本细则第七条办公用房购房或租房补贴政策的企业不再给予本项补贴。

(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公共服务活动补贴。经区政府认定的金融业集聚园区,对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总投资额50%以内最高150万元资助,对园区管理机构开展园区公共服务活动的费用给予50%以内每年最高50万元资助。

(三)园区招商奖励。对产权由单一业主持有的金融类园区或楼宇,经区主管部门备案,首次引进税务登记地在南山区的金融企业总部或银行、证券、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的,可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及项目,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制定与本实施细则相关的使用操作规程及各项申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