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6年8月8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和《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深发(2003)5号),切实解决我市民营经济在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与困难,鼓励民营企业大力实施自主创新及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强力推进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增强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国家创新型城市和国际化城市后劲,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对民营企业实行梯度扶持和重点培育
(一)对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实行重点扶持。科学制订按行业细分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认定办法,筛选出一批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行业领先地位、跨国经营能力强的行业领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技术先进、主业突出的行业骨干企业,以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展较快、产品市场前景好的优质成长企业,认定为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建立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库,实行动态滚动管理,重点扶持。
(二)建立科学的阶梯式扶强助弱服务机制。按照“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梯度扶持”的原则,加快实施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成长工程,针对民营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和行业特点,建立科学的阶梯式扶强助弱服务机制,发挥市场对资源调配的基础性作用,优化政府资源配置,引导培育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二、从发展空间上大力扶持民营企业发展
(三)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供地,用于解决民营企业用地问题。根据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所确定的供地规模,结合民营经济在我市各经济成分中所占份额,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新供用地,用于解决民营领军骨干企业的发展空间问题。
(四)构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及时为民营企业提供房地信息。建立健全企业用地供需信息平台,及时公布全市新供用地的规模、区位、产业引导要求等信息,并对土地供求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和服务;构建全市厂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鼓励发展工业房地产租赁中介服务,加强规范化管理,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民营企业厂房租赁的交易成本。
(五)升级改造旧工业区,优化利用同富裕工业区和扶贫奔康工业区,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空间。加快实施厂房再造、产业置换,对特区内具备区位和设施配套条件的旧工业区,通过政府统一规划引导,对旧厂房进行修缮或改建,提升园区的整体品质,鼓励处于创业期的研发、设计、创意型民营企业在园区内孵化成长;对特区外《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中确定的近期重点发展园区和重点改善园区,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带动各园区周围零散工业用地与小型工业区的整合改造,为具有一定规模、处于成熟发展阶段的民营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利用已建或在建的同富裕工业区和扶贫奔康工业区,采取租用和命名挂牌等形式,通过政府引导,建成一定数量的“廉租厂房”,满足从孵化创业阶段走向快速发展阶段的中小型民营企业对扩大生产空间的需求。
(六)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带和产业集聚基地,为民营企业提供集群发展空间。依托正在建设的市高新技术产业带和市产业集聚基地空间平台,按照产业链的发展需求,优先安排主导产业特色明显、掌握核心技术并对产业带及基地内产业链环节具有延伸、补充和壮大作用的民营企业入驻。
(七)建立土地使用年限弹性化制度,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不同行业在发展周期上的差异和民营企业自身对用地的需求,适当缩短工业用地的使用期限,研究制定更富有弹性化的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制度,提高土地资源的高效集约利用水平。
(八)针对民营企业配套设施需求,改善工业园区的配套服务环境。对邻近城市生活区的工业园区,进一步加强市政交通设施的建设,提高园区工作人员生活环境质量和交通可达性;对远离城市生活服务区的园区,加强园区内部和周边的生活居住配套,加大园区内集中廉租房等服务设施的建设力度;对无条件或近期难以解决有关配套设施的园区,适当鼓励和引导利用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地,为产业发展提供必需的生活配套设施。
三、运用多种金融手段加大对民营企业融资的扶持力度
(九)建立重点民营企业贷款信用平台和补偿机制。以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库为主体建立“重点民营企业池”,池中企业按一定比例交纳“互保金”,同时,市财政在“十一五”期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首期10亿元),与“互保金”共同构建重点民营企业贷款信用平台和补偿机制。重点民营企业贷款信用平台和补偿机制主要用于银行对“重点民营企业池”里的民营企业发放中长期贷款的增信和风险补偿。鼓励银行改革创新民营企业贷款的审贷模式、约束和激励机制,调动银行对民营企业贷款的积极性,逐步提高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比重。
(十)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整合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和资金资源,出台《深圳市支持企业上市暂行办法》,支持民营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参加“自主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同一家企业在改制和上市过程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资助。
(十一)探索建立民营中小企业公开发债融资新机制。筛选一批持续盈利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偿债能力较强的民营领军骨干中小企业,联合公开发行企业债券,降低融资成本,满足中期融资需求。
(十二)引导创业风险投资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积极探索建立风险投资的投资和退出机制,支持鼓励海内外具有一定实力的创投机构,对初创期民营科技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发展前景好的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十三)加大专项资金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修订《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扩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加强对民营领军骨干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发挥专项资金在融资担保、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十四)健全民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大对政府设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提高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信用担保比例,发挥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的示范引导作用;加快市区两级民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担保规模;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准入、风险分担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信用担保行业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加大对担保示范机构扶持力度,促进信用担保机构规范运作;构建全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体系,推动担保机构做大做强。
(十五)进一步完善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大力推进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营造一个覆盖面广、信息数据及时准确完整的征信体系。鼓励民营企业加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信用档案;开展民营企业法人代表、主要经营管理者个人信用评级,鼓励将评级结果作为企业申请贷款的参考条件;积极推动企业信用及个人征信系统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及社会其他领域的广泛应用。
(十六)搭建银企沟通平台。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市信用协会的服务功能,举办多层面、多种形式的银行和民营企业融资服务洽谈会,银行展示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企业展示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实现金融产品和项目之间的对接和银企间的良性互动。
(十七)引导民营企业规范经营,提高民营企业融资能力。把规范经营作为民营企业获得政府资金扶持的考核条件,推动民营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现代管理制度,提高民营企业融资成功率。
四、鼓励民营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和实施名牌战略
(十八)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开展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市科技研发资金对民营科技企业的研发投入提供资助,降低企业研发成本;承担国家及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的民营科技企业,市科技研发资金可给予不超过国家及广东省科技资助经费50%的配套资助;且每个项目配套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民营科技企业开展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研制,可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5万元的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科技研发资金对通过CMM认证的民营科技企业提供资助。
(十九)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市科技研发资金为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贷款提供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对自主创新型行业龙头企业,每年度的贴息额最高可达300万元。同一家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享受的研发投入资助额与其他政府性资助的总和不超过其研发投入总额,且最高为600万元。
(二十)鼓励民营企业建立自主研发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自主研发的投入,鼓励民营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共建自主研发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成立的研发机构,由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根据其投资额给予资助,达到国家和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标准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和3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国家级的民营企业技术中心所进口的设备按规定减免进口关税。建有市级以上研发中心的民营企业享受重点企业待遇及便利直通车服务待遇。优先将民营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列入市新产品开发计划,享受有关财政补贴。
(二十一)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民营领军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可申请最高1000万元的财政借款;利用银行资金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可连续两年申请600万元以下的贴息支持;有关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政策享受进口设备免税。
(二十二)加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科技创新支撑平台建设。继续投入政府资金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和科技资源保障平台,支持鼓励有条件的投资者和相关机构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及检测服务平台,搭建科技合作交流咨询培训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新产品和新技术研发、设计、测试、检测等公共技术服务和科技创新服务。政府投资或资助建立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提供优先服务,所有有偿服务须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
(二十三)支持民营企业提高产品设计能力。打造民营及中小企业设计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产品设计创新服务链,鼓励民营企业和设计创新机构提升产品设计创新能力,促进设计创新产业与制造业协作配套能力的有效提高。
(二十四)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制定我市军工产业自主创新发展策略,帮助我市从事军工产品生产的企业取得相关军工资质认证,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防科研项目,为民营企业提供军工产业方面的咨询、引导和协调服务,推动军工企业发展壮大。
(二十五)对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和循环经济产品及服务实行政府采购扶持。市财政部门在拟订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时,要结合我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库情况,将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和循环经济产品及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优化政府采购评标方法,对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及产品给予扶持。
(二十六)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营企业进行品牌培育。推荐民营自主品牌企业申报中国名牌产品或广东省名牌产品,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民营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重点推荐民营自主品牌企业申报深圳市市长质量奖、商务部中国畅销品牌、重点出口品牌、中国品牌金(银)奖、国家免检产品等国家品牌奖项,并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下拨我市的国家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重点支持。
五、大力推动民营企业发展循环经济
(二十七)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对开展清洁生产的民营企业给予财政补贴;为民营企业在开展清洁生产的培训、实施和审核等环节提供优质服务;对获得省级以上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称号的民营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八)鼓励民营企业推行节能降耗。对符合我市节能贴息规定要求的节能降耗项目,经认定和验收后,给予一年期项目银行贷款全额贴息支持;为民营企业实施节能降耗提供能源审计、方案制定和效果评测等方面的服务,鼓励民营企业采用EMC(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推行节能降耗,对节能降耗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鼓励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
(二十九)支持民营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对民营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以及市政府组团的国内经贸科技类会展,按规定给予展位费资助;对符合商务部、财政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对在境外设立的高新技术研发机构,除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外,根据其投资额由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建设资助;推荐我市民营企业参与国家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的建设。
(三十)鼓励民营企业扩大出口。对已备案登记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生产型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其申请广交会参展摊位的资格不受出口额限制,并在切块用于支持出口额不达标企业的摊位份额中给予安排;对使用委托银行转贷的外贸发展基金和外贸专项贷款且能按时还本付息的民营企业给予20%的贴息。
七、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十一)对民营经济进行监测和运行分析。建立完善民营企业统计分析体系和统计核算及民营领军骨干企业联系制度,全面准确掌握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情况与面临的困难。
(三十二)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凡被列入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库的民营企业,一律纳入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名单。民营企业列入市重大产业项目库的项目,享受市重大项目便利直通车服务。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搭建综合服务平台,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便捷服务。
(三十三)建立多渠道的政企对话沟通制度。规范完善网上政企对话栏目、加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与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家的对话沟通;为企业家约见市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提供便利,为企业家遭遇紧急事态提供应对与救助服务;启动并完善企业家对外联系机制,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家服务工作网络。
(三十四)大力开展民营企业人才培训工程。实施“企业家培训工程”,为企业家提供较高层次的专业培训;实施“紧缺人才培育计划”,每年为成长型民营中小企业定向培育一批紧缺人才;实施“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为企业培训高素质经营性管理人才;举办改制、国内外上市政策法律法规解读等专题培训,培育企业资本运作专门人才。
(三十五)保障外籍人员和海归人士子女的教育需求。尽快提供必要条件,推动我市现有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国际学校)扩大办学规模,力争在一年内扩大700至900个学位,以满足外籍人员子女接受国际学校教育的需求;充分利用我市现有优质教育资源(深圳外国语学校),创造条件,在校内设立招收外籍人员子女、海归人士(指持有居住国永久居留证Permanent Resident Permit)子女就读的教学部,争取在两年内提供800至1000个学位,以满足民营企业中的外籍人员、海归人士子女接受双语教育的需求。
(三十六)充分发挥总商会(工商联)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总商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桥梁纽带和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的助手作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好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措施;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家积极参政议政;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实施市领导与民营企业家的对话制度;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家表彰机制,推动民营企业文化建设;加强全市各级商会的组织和阵地建设。
(三十七)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我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依照本措施,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制订完善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和配套办法,认真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