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17〕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大鹏新区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深鹏办〔2016〕13号,以下简称《措施》)、《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鹏办〔2016〕1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扶持企业】根据大鹏新区产业规划,经市或者新区认定的总部企业,经市认定的特色工业园区,经新区认定的具有特色的产业园区,为新区引进重大项目的招商中介机构,以及新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中小企业等。总部企业是指在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形式投资控股、经营决策、集中销售和财务结算等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综合型总部企业、成长型总部企业。特色工业园区是指新区内的,经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的以区域特色经济为基础进行适当集中布局,以优势企业为主导中小企业集群式发展的专业化产业区。具有特色的产业园区是指新区内的,经新区认定的高科技产业园、高新科技产业集聚基地、文化旅游创意产业园、孵化器和加速器等产业园区。贷款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是指新区中小企业,在开展符合新区发展规划、技术先进、有发展前景的项目时,向  商业银行贷款,所寻求的贷款担保机构。

  第三条【工作原则及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审核”的制度。

  第四条【扶持方式】专项资金采用无偿扶持的方式,扶持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同一项目按照从高原则和不重复支持原则进行。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扶持标准

  第五条【扶持对象】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除须具备《办法》和《措施》中所要求的条件外,申报企业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申请扶持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

  (三)企业主营业务符合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特色工业园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1年(含)以上,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经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为特色工业园区。

  申请具有特色的产业园区改造扶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建设费用扶持的对象可以是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也可以是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的其他企业,但必须是所申报项目的投资主体;

  (二)园区改造提升必须在申报前已经完成,改造完成后要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

  (三)改造升级后产业定位要比较明确,主要用于新区产业导向目录鼓励发展类产业,已制定改造后产业规划和功能规划。

  新区认定的总部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新区;

  (二)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导向;

  (三)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和主营业务均不迁离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四)具备一定的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职能,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

  (五)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欠薪等不良记录。综合型总部企业还须满足申请上年度在我区纳税地方留成部分不低于500万元。

  成长型总部企业还须满足:

  (一)申请上年度在我区纳税地方留成部分不低于200万元;

  (二)申请上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同比增长超过20%。

  申请扶持的新区加工贸易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新区;

  (二)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导向;

  (三)在新区内上年度的内销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度增加1000万元以上。

  申请外贸出口信用保险扶持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1年(含)以上;

  (二)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含)、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含)的规模以上企业;

  (三)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企业购买纳入我市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政策承办机构范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出口信用保险(一年以内)实际发生的保费。

  申请中小企业上市培育扶持的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注册并拟改制上市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申请中小企业上市培育扶持的企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以上市为直接目的、已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且股本达到3000万元的;

  (二)已完成辅导验收,且已支付有关辅导费用的;(三)已获得境内外(拟)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批准发行股票并已上市的。

  申请新三板上市扶持的企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1年(含)以上;

  (二)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

  (三)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成功挂牌。

  第六条【扶持标准】相关扶持标准,依据《措施》中具体内容实施。

  第三章 扶持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申请材料】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需向新区经济服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转型升级项目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两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

  (四)企业简介及相关产业企业证明材料;

  (五)企业近三年获得政府各种财政资金扶持、奖励的详细情况说明;

  (六)新区经济服务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中介机构扶持的,还需提供:

  (一)引进企业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创办企业的完税证明、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二)引进企业的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附企业据此制作的在大鹏新区纳税情况明细表)复印件;实行汇总纳税的,提供税务部门相关批准文件;

  (三)协助新区招商活动的证明材料,须引进企业法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及新区招商引资部门的确认。

  申请特色工业园区配套扶持的,还需提供:

  (一)《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证书》(加盖市工业主管部门印鉴)复印件;

  (二)园区管理服务机构企业营业执照及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园区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园区产业规划、功能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

  (五)园区已入驻和意向入驻企业经营项目及使用面积的清单;

  (六)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说明;

  (七)公共服务平台所用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八)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化建设、维护或运营的费用清单、发票复印件;

  (九)其他相关资料。

  申请具有特色的产业园区改造扶持的,还需提供:

  (一)园区管理服务机构企业营业执照及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二)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三)项目施工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四)改造方案复印件(验原件);

  (五)项目改造提升投入明细清单、单据(加盖公章复印件);

  (六)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支持园区转型升级的相关会议纪要(或批复);

  (七)园区已入驻和意向入驻企业经营项目及使用面积的清单;

  (八)项目所涉及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九)其它相关资料。

  申请总部企业扶持的,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总部企业证明材料;

  (二)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和主营业务均不迁离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承诺书。

  申请房租扶持的,还需提供:

  (一)申请房租扶持房屋的已备案租赁合同;

  (二)经发展商或业主盖章确认的,标明申请扶持房屋尺寸和面积的示意图原件;

  (三)有关物业管理费协议书及发票复印件。

  申请中小企业贷款利息或担保费用扶持的,还需提供:

  (一)贷款或担保合同;

  (二)已付利息清单原件(企业盖章,后附对应的银行出具的利息单复印件,验原件;此项资料如不清晰齐备,企业还需另外提供银行对账单复印件,验原件);

  (三)银行出具的“企业付息证明”原件;

  (四)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费用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五)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申请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专项扶持的,还需提供:

  (一)去年度和本年度销售额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内销额达到5000万以上部分的上年度和本年度的税务部门的证明材料;

  (三)有出口业务的,还需提供海关的出口业务数据的证明材料。

  申请外贸出口信用保险补贴的企业,还需提供:

  (一)保险合同(保险单明细表);

  (二)保险公司出具的出口月申报表及保费计算书;

  (三)保费支付凭证。

  申请参展展位费扶持的,还需提供:

  (一)企业参展的证明文件;

  (二)参展费用证明的原始凭证。

  申请中小企业上市培育扶持的,还需提供:

  (一)改制后的股份制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创办企业的完税证明、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有关手续凭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二)认定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三)企业领取市政府上市培育扶持资金的凭证,相关费用发生凭证,企业改制、培育及上市证明;

  (四)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改制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及实际支出的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等服务必要费用的实际支出的原始凭证;

  (五)已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须提供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企业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已办理上市申请的企业,还需提交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

  申请新三板上市扶持的,还需提供:

  (一)《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挂牌新三板登记备案证书》或《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登记备案证书》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三)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由全国中小企业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企业股票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函复印件(验原件);

  (六)能够证明企业已经挂牌的其它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申请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一)未按规定提交商事主体年度报告书或税务申报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扶持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违反有关财政、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保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四)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七)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八)不按规定向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九条【申请受理】申请受理。本实施细则所列扶持定期受理,集中审核。新区经济服务局受理扶持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企业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补充相关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重新提交。

  第十条【申请审批】审批。

  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已受理的项目,新区经济服务局核实申报材料、组织实地考察;

  (二)新区经济服务局根据申报企业或项目的实际情况,按需组织专家评审或进行部门审核;

  (三)对通过专家评审或部门审核的,新区经济服务局提出扶持初审建议,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

  (四)相关部门按《办法》规定的程序步骤完成复核、审议、公示,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下达扶持计划;

  (五)新区经济服务局与项目申请企业签订《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转型升级项目扶持合同书》(一式二份),合同中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扶持金额;

  2.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双方权利和义务。

  (六)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按扶持计划核拨专项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要求】获扶持的企业需严格执行合同内容,确保专款专用,建立扶持资金的独立台帐。

  第十二条【重大事项报告】获扶持的企业对扶持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新区经济服务局,并执行新区经济服务局的回复意见。

  第四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申请企业有如下情况者,新区经济服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企业列入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二)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四)不按规定向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四条【资金评估】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对扶持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定期对扶持项目进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实施细则解释】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经济服务局、发展和财政局共同解释,经济服务局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六条【生效日期】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大鹏新区关于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深鹏经服〔2014〕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