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事项名称六十九: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概述: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二)主要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三)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符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说明。
(四)享受优惠时间
预缴享受
(五)后续管理要求
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