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事项名称六十七: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一)政策概述: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二)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三)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外购软件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明材料;
5.购入固定资产或软件的发票、记账凭证。
(四)享受优惠时间
汇缴享受(税会处理一致的,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
(五)后续管理要求
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