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事项名称六十四: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概述:
对设在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财税〔2017〕75号)。
(三)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
(四)享受优惠时间
预缴享受
(五)后续管理要求
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