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40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优惠事项名称四十: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概述: 
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芦山受灾地区政策执行期限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鲁甸受灾地区政策执行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 
(三)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四)享受优惠时间
预缴享受
(五)后续管理要求 
由省税务机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