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事项名称二十六: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概述: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
(三)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情况说明及证据资料;
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分项目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4.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的)。
(四)享受优惠时间
预缴享受
(五)后续管理要求
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