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15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优惠事项名称十五: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一)政策概述: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三)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的说明;
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核算情况说明。
(四)享受优惠时间  
预缴享受
(五)后续管理要求 
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