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不同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有2年处罚时限限制。但行政强制不同。这是所有关于社会保险费追缴争论必须首先要明白的一个基本法理。
行政机关对社会保险费追缴,随着国务院落实机构改革的措施,将社会保险费统一由税务部门征缴,社保费从严征缴的技术改进和体制改进,终将落实到地。
2017年7月27日,人社部公开回复,表明社保经办机构追缴历史陈欠的社会保险费,并没有时限的限制。
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等机关的联合发文,释放出一个强烈的信号,提醒企业,无论是未缴,还是不足额缴纳,都将承担法律责任。
本文推出的常州市2018年8月23日的这篇裁判文书,则从司法实践上坐实了企业所有关于社会保险费从严、追缴的那些担忧。不但没有时限限制,也没有5项社保费的种类限制,所有陈欠全部追缴。不过,常州市的税务机关并没有对企业课以巨额延期缴纳的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追缴时代已经到来,除非倒闭,那些未缴、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没有哪家能轻松地躲得过去。
当然,对于无数劳动者来说,用人单位在社保方面的历史陈欠账,现在税务机关要来为他们出头做主,帮他们实施历史总清算。从这一角度说,这是法治的进步发展成果惠及了普通百姓。
2018年,实体经济寒冬已久的大雪天,另外下了一场霜。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苏0411行审124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被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裕华玻璃有限公司。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裕华玻璃有限公司欠缴2007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631897.92元、基本医疗保险费214321.9元、工伤保险费42028.8元、失业保险费104375.81元、生育保险费18509.72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常地税五社征字[2017]第434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征收社会保险费2011134.15元,并告知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相应的法律后果。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全部履行缴纳义务。
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发布2018第2号《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在税务机构改革过渡期以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并使用市局公章。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履行催告书,要求被申请执行人于催告之日起10日内履行,但其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于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强制执行欠缴社保费款1802293.53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作出的常地税五社征字[2017]第434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因税务机构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有权以申请执行人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申请执行的常地税五社征字[2017]第434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之内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裕华玻璃有限公司还应缴纳社保费款1802293.53元。
申请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裕华玻璃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旦
人民陪审员 周杏琴
人民陪审员 程坚忠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邹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