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深前海规〔2018〕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做好2018年度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发展引导资金)申报工作,现制定申报指南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8年9月24日至2018年10月23日。

  二、申报主体

  对前海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所在的单位或代扣代缴义务机构。符合《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相关情形的,可以由个人提出申请。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申报时,申请人在前海合作区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工作或由前海合作区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 申请人在前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 申请人2017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

  4. 申请人所在的单位或代扣代缴义务机构需符合《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0〕8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0〕2415号)所规定的产业准入要求。对于难以判断是否符合产业准入要求的,由前海管理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出具意见。

  5.同一年度,申请人在申报时不得重复申请或享受深圳高层次专业人才补贴、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人才扶持补贴。

  (二)资格条件

  奖励对象包括一般支持对象和其他支持对象,分别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一般支持对象的条件:一般支持对象为在前海合作区登记注册且实际运营的下列机构中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在前海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1上一年度在前海合作区纳税不低于50万元的法人或特殊非法人机构;

  1.2在前海合作区租用、购买办公用房或港资相对控股且上一年度在前海纳税不低于30万元的法人或特殊非法人机构。

  本条所称特殊非法人机构是指金融机构总部专属经营机构、金融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含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企业)。

  2.其他支持对象的条件:其他支持对象为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之规定在前海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下列个人:

  2.1由前海合作区登记注册的以下企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2.1.1实施上市公司长期性人才薪酬激励计划且上一年度在前海纳税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

  2.1.2金融机构总部及一级控股子公司;

  2.1.3港资全资企业;

  2.1.4上市企业及一级控股子公司;

  2.2前海合作区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从该合伙企业取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并在前海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到位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自然人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所在单位须网上提交的材料清单(原件彩色扫描)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2.依据奖励对象的资格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或代扣代缴机构来源于深圳前海税务局的2017年度纳税完税证明(依据资格条件1、资格条件2.1.1的企业申报时提供);

  (2)购房、租房合同(依据资格条件1.2的企业申报时提供);

  (3)港资持股、港资股东证明材料,及商务部备案证明(港资控股或港资全资申报时提供);

  (4)深圳市金融办或前海管理局认定文件(依据资格条件2.1.2的企业申报时提供);

  (5)长期性人才薪酬激励计划材料(依据资格条件2.1.1的企业申报时提供);

  (6)验资证明(依据资格条件2.1.3或资格条件2.2的企业申报时提供);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内地人士提供身份证;

  (2)港澳人士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人士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外国籍人士提交外国护照。

  4.来源于前海税务局的2017年度个人税收完税证明和纳税清单;

  5.申请人劳动合同(依据资格条件1的企业申报时提供);

  6.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经办人须现场提交的材料清单

  1.《前海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资金单位申请书及承诺书》原件(由申报网站生成,打印后由单位经办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前海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资金申报人员汇总表》原件(由申报网站自动生成,打印后由单位经办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前海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及承诺书》原件(由申报网站自动生成,打印后由申请人本人签字、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申报程序

  (一)单位网上申报

  1.申报单位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前海蛇口分厅“企业专属网页”登录“前海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资金申报系统”,填报2018年度单位注册信息后,按要求上传附件,提交单位资格审核。

  2.待系统对单位注册信息预审核通过后,通过申报系统填报本单位员工申请信息、按要求上传附件。

  3.待系统对员工信息预审核通过后,打印《前海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资金单位申请书及承诺书》、《前海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及承诺书》、《前海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资金申报人员汇总表》等材料。

  (二)提交书面材料

  申报单位经办人备齐有关纸质材料,包括《前海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资金单位申请书及承诺书》、《前海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及承诺书》、《前海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资金申报人员汇总表》及根据审核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并按照要求进行签字、盖章后,将纸质材料提交前海管理局。

  (三)前海管理局认定

  前海管理局对照《实施细则》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认定。

  (四)公示及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对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 ,取消相应认定结果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五)拨付资金

  根据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到单位账户。单位收到拨付资金后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个人账户。

  六、其他事项

  (一)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申请人及申报单位通过伪造、编造申报资料,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获取资金扶持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扶持资格;已经获取奖励的,对奖励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奖励的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前海管理局将有关情况分别提交市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和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并取消该申请人以及该单位5年内组织申报前海产业发展资金资格。

  (三)受理部门:深圳市前海国际人才服务中心。

  地址:深圳市前海合作区前湾一路19号前海综合办公楼A栋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755-88988988、0755-36667588。

  办公邮箱:qhrc@szqh.gov.cn

  官方微信公众号:前海国际人才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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